發生消費糾紛被客訴怎麼辦?收到申訴怎麼回覆?消保官調解要做什麼?​

創業開店服務客人,難免遇到消費爭議,如果發生糾紛被客訴了,甚至消費者向消保官申訴了,店家該如何因應呢?法律規定收到申訴回函,該怎麼回?消保會調解一定要去嗎?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團隊為各行各業經營者量身訂製法律策略,讓我們來告訴你吧!

被消費者申訴怎麼辦?

你知道其實消費爭議處理可以大致分為三階段嗎?以下將三階段個別介紹,並簡單解釋店家可以如何應對:

1. 第一次申訴

發生消費糾紛後,消費者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向企業經營者(店家)或消保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等機構申訴。
如果客人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那主管機關會發函通知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應該要在收到申訴當天起算15天內處理。如果和客人協調成功達成和解,要以書面回覆通知您的機關單位,表示雙方已經和解,再由主管機關和客人確認問題的確已經獲得處理;如果雙方未能和解,或店家對於申訴內容不服,也應將事實經過、未能和解的原因……等來龍去脈用文字敘明清楚,回覆給機關。
如果消費者對第一次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消保官第二次申訴(詳參下段2.),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 第二次申訴

如果在這個15天的時間內沒有處理完畢(包括有處理但未能和解的情形)的話,消費者可以再往上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
消保官受理之後,會請雙方來開會協商,並由消保官居間主持,促進雙方凝聚共識。
這次申訴仍未獲解決的話,消費者可以繼續申請消保官調解,或向法院提告。

3. 消費爭議調解

第二次申訴仍然未果,消費者可以再向消保官申請調解,就會由當地政府設置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來主持調解會議。
如果調解成立,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未來哪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條款,另一方就可以憑該調解書強制執行;若調解仍不成立,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協商或調解可以不去嗎?

如果消費者向消保官提起第二次申訴了,消保官通知企業經營者要來開會協商,但企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沒有派員到場,當地政府法務局通常會依當地的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將無故缺席的廠商名單公布;而當次協商就算是不成立,消費者可以進一步提起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是申請調解了,但店家仍無故不到,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分為兩種狀況處理:

1. 小額消費爭議案件

依行政院公布,消費爭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為「小額消費爭議」類型。
在這類案件中如果調解不到場,調解委員會會依當事人請求或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也就是將和解條件直接寫成解決方案書寄給企業經營者,並給企業經營者10天的時間提出異議。
如果企業經營者不認同這個解決方案的內容,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就會再另外安排下一次調解時間;但若10天內沒有異議,或下次調解期日卻又無故缺席的話,就會直接視為依解決方案的內容成立調解,由調委會做成調解書送交法院核定 。
核定後依據辦法第30條,雙方就該事件不可再起訴,而且經法院核定的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2. 其他消費爭議案件

超過10萬元的消費爭議案件,如果一方在調解時無故不到,就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個案還是有成立調解的機會的話,可以另定調解期日。

以上簡單介紹店家或企業經營者,面對消費爭議程序時應該了解的流程與效果。無論如何還是鼓勵業者遇到糾紛就積極處理,且調解、協商多需要談判能力,建議您若遇到相關問題可以洽詢專業律師,本團隊提供事業法律顧問服務,為您分析與制定有效迅速的法律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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