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台北捷運西門站發生的女國中生翻牆逃票事件引發社會撻伐,該名女學生不僅沒有主動補票,還將影片上傳至抖音炫耀,像這樣惡意逃票的旅客層出不窮,業者該如何防範?就讓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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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什麼是逃票行為?
逃票行為是指民眾搭乘付費交通工具,未購買有效票證或未在有效區間內使用票證或未按規定路線使用票證;進入需要門票的地方,不依照規定購票的行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是違法的逃票行為,除了會有行政處罰外,可能還需負擔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逃票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
《大眾捷運法》為通過經濟懲罰來遏制違法行為,提高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對於逃票的乘客訂有相關處罰規定。
(1) 《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第1項的規定,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2) 《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第4款規定,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等逃票行為,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2. 民事責任
業者也可以透過《民法》來向逃票者追討應付的票價及相關損失。
具體包括:
• 補繳逃票期間的票款。
• 因逃票行為引發的其他經濟損失。
3. 刑事責任
(1) 若逃票行為符合以下條件,可能構成詐欺罪:
- 使用欺騙手段:如偽造票證、使用他人票證、改變票證內容等。
- 非法佔有目的:明顯具有佔有公共交通服務而不支付對價的故意。
- 情節嚴重:如逃票次數多且累計金額大,或因逃票行為對公共交通系統造成重大影響。
(2) 《刑法》規定:
- 普通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如售票機、悠遊卡儲值機)罪:
《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普通詐欺罪:
業主對於逃票行為該如何防範?
許多民眾會因為一時貪便宜或僥倖心理而選擇逃票,最常發生在停車場和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業者可透過安裝自動檢票系統、監控攝像頭、電子支付系統、巡查管理和法律宣傳等手段,有效減少逃票行為,保障運營收入,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
另外,民眾常會在停車場看到「只要逃費或少繳,就會加收50倍罰金」的公告,但若真的因為民眾逃票而鬧上法院,法官通常會衡量營運成本和違規情節,目前實務通常是判約10倍的違約金(可參考判決)。
搭車逃票的行為看似小事,但其帶來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影響不容忽視,乘客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合法乘車或購買門票,避免因小失大,陷入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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