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必讀!專業律師解析押租金退還的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案

隨著房價逐年攀升,租屋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因此「看人」成為每位房東的必備技能。然而,再謹慎挑選也難免會遇到拖欠租金、破壞房屋的「惡房客」,這時「押租金是否退還」就成為租賃雙方爭執的重點,就讓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從房東的角度探討,幫你有效減少糾紛,保障自身的權益!

押金在法律上稱為「押租金」,為了保障權益,若房客在租賃期間未履行義務(如未給付租金或損壞房屋等),房東可以從中扣除相應的費用作為抵充債務或損害賠償金之用。

什麼情況可以扣押租金?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第7條有規定出租住宅用房屋的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租金,但出租店面或辦公室(即所謂商用不動產、營業用房屋)沒有明確規定,租賃雙方協商即可。然而房東應在租賃關係結束後,於確認租賃關係中沒有損害發生,或是有損害發生但抵充債務後仍有餘額時返還押金予房客。

  1. 租約條款的明確性

房東於租賃契約中應明確規範押租金的使用情況、退還條件(如扣除未付租金、房屋損壞修繕費用及清潔費等),將有助於避免日後的糾紛。

  1. 財產狀況檢查

房東須在房客搬出前進行詳細的檢查,並與搬入時的屋況進行對比,若發現房客對房屋造成嚴重損害,房東可根據損壞程度從押租金中扣除合理的修繕費用。

  1. 未付租金或其他相關費用

如果房客有拖欠租金或未付水電費、網路、第四台費用、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時,房東應保留所有相關的支付記錄,並於退租時從押租金中扣除相應款項。

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總額達2個月以上,房東應先寄存證信函催告房客於相當期限內(如3日、5日等)給付租金,經房東催告後房客仍不理會時,房東才可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終止租賃契約,千萬不要因一時氣不過而隨意更換大門鎖,或斷水斷電來逼迫房客繳租金,依個案狀況除了會有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外,更可能涉及刑事上的強制罪責任!

  1. 押金扣除的透明度

房東對於押租金的使用應保持透明度,如果需要扣除押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應向房客解釋扣款的理由,並提供詳細的扣款清單和修繕費用的收據。

房客提前終止契約,可以不退還押金嗎?

  1. 需付違約金:

房屋租賃通常都會約定期限,若於契約中未約定「提前終止」條款時,依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第 13 條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4 條規定,房客不可單方面決定不租,否則房東可以依照契約扣除押金作為違約金,而違約金的多寡則依雙方協商為主(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1. 免付違約金

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8 條則有規範房客得提前終止契約 (提前 30 日通知房東),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的情形,包含:

    • 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 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天災或人為因素)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 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海砂屋、輻射屋等);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不用提前30日告知房東,但仍須檢附事證)
    • 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須檢附立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6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 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房東提前解約要賠償房客嗎?

  1. 租約中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14條規定,如果租約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房東就可以提前解約,而不用負擔違約金;反之,未提前1個月通知就須付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額)給房客。

  1. 租約中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14條規定,如果約定「不得」任意終止租約,房東若想提前解約就需負擔違約金。

  1. 房東提前解約的其他情況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17條規定,若發生以下情形,房東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即可提前解約,且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 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 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處理押租金的退還的問題,房東應通過明確的租約條款、詳細的財產檢查和透明的溝通,更好地管理押租金退還過程,處理不當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損失,若您遇到相關問題時,建議您尋求專業的法律顧問協助,確保您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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