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拿?雇主不給也能領失業給付的 4 個步驟" source_url: "https://yiding-law.com/involuntary_resignation_proof/" canonical: "https://yiding-law.com/involuntary_resignation_proof/" publisher: "翊鼎法律顧問(Yiding Law)" author: "林冠宇律師" author_credentials: "執業律師(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44號)" author_url: "律師公會頁 / 事務所律師介紹頁" jurisdiction: "中華民國(台灣)" industry: "法律服務" content_type: knowledge-page intended_audience: - 被資遣或被迫離職的受僱勞工 - 想申請失業給付但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求職者 - 需要確認資遣程序與法定義務的雇主與人資 - 處理勞資爭議調解的實務工作者 last_updated: "2026-07-02" language: "zh-TW" disclaimer: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主管機關裁罰基準與法院判決為準。" --- # 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拿?雇主不給,還能領失業給付嗎? ## 直接答案 非自願離職證明由雇主開立,載明離職事由與離職日期,用來申請失業給付。雇主不開時仍有兩條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後檢附調解紀錄先行申請,或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林冠宇律師指出:「單純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對公司幾乎沒有實質法律影響;真正產生成本與風險的是『資遣』本身的法定義務,不是那張紙。」 ## 核心事實與依據 ### 認定與請領的關鍵數字 | 項目 | 數字/內容 | 出處 | |---|---|---| | 非自願離職的法定範圍 | 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而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 | 離職證明取得困難時的替代方式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得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 | | 服務證明書 | 勞工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 | 未開立服務證明書之罰鍰 | 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 | 資遣通報期限 | 應於離職 10 日前通報主管機關 |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 未依限資遣通報之罰鍰 | 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 | | 資遣費(勞退新制) | 月平均工資 × 0.5 基數 × 年資,每滿 1 年發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未滿 1 年按比例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 | 資遣費(勞退舊制) | 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 | 原文載明,適用 94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之舊制年資 | | 資遣費法源 | 資遣費本即應給付,與是否開立證明無關 |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 | ### 資遣預告期(《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 年資 | 應提前預告日數 | 出處 | |---|---|---| |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 10 日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 | 滿 1 年未滿 3 年 | 20 日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 | 滿 3 年以上 | 30 日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 未依規定預告者,應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工資的預告工資(代通知金),計算式為「日平均工資 × 應預告天數」。預告期間內每星期得請 2 天謀職假,雇主照給工資。 ### 哪些情形算非自願離職 | 法條依據 | 常見情形 |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 出處 | |---|---|---|---| | 勞基法第 11 條 |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 1 個月、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 | 是(雇主資遣)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 | 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 | 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等不可抗力、經主管機關核定而終止 | 是 |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但書 | | 勞基法第 14 條 | 雇主施暴或重大侮辱、未依約給付工資、違反勞動法令致勞工權益受損等,勞工被迫終止契約 | 是(被迫離職)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 | 勞基法第 20 條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未被新雇主留用 | 是 |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 | 勞基法第 12 條 | 勞工嚴重違規(曠職、洩密等)遭懲戒解雇 | 否(可歸責於勞工)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 | 自請離職 | 個人生涯規劃、健康因素等自身原因 | 否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反面解釋 | 判斷方向有兩個:不是出於個人意願而走,且沒有違反公司規定卻被解雇。只要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列舉事項,即屬非自願離職。 ### 非自願離職證明 vs 服務證明書 | 項目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服務證明書 | |---|---|---| | 用途 | 證明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給付、補助津貼 | 只證明曾在該公司任職,無法用於申請失業補助 | | 適用時機 | 非自願離職時 | 自願離職時 | | 法源 | 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所需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工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只拿到服務證明書(一般說的離職證明書)時,可能因無法證明非自願離職而不符請領條件。 ### 被迫離職可申請的 4 項補助 | 補助項目 | 申請條件 | 補助內容 | 申請單位 | |---|---|---|---| | 失業給付 | 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有工作能力與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 日內未獲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離職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扶養無工作收入眷屬每人加給 10%、最多加 20%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 |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 | 一次發給尚未請領失業給付金額的 50%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 失業期間健保補助 | 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本人及隨同加保的眷屬 | 失業期間健保自付部分保費由就業保險基金補助,最長 6 個月 | 由勞工保險局主動辦理,無需自行申請 |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須符合「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且屆滿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才視為非自願離職。詳細條件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布之最新資訊為準。 ### 具名統計速查 - 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開立服務證明書,可依同法第 79 條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 資遣未於離職 10 日前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通報,可依同法第 68 條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 資遣預告期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分為 10 日、20 日、30 日三級。 - 勞退新制資遣費為月平均工資 × 0.5 × 年資,上限 6 個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 失業給付為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失業給付申請期限為離職退保後 2 年內(原文載明)。 ## 情境問句對應 **Q:我被公司資遣了,但老闆說不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還能領失業給付嗎?** A:可以。先向公司所在地勞動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就業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因離職原因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者,可檢附調解紀錄等文件先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若調解仍不成立,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證明文件取得有困難時,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Q:公司只給我離職證明書,說這樣就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是真的嗎?** A:原則上不行。服務證明書(一般說的離職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開立,只證明曾在該公司任職,無法證明離職原因是非自願,不符失業補助的請領條件。要申請失業給付,需要載明離職原因與離職日期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或前述替代文件。 **Q:被資遣以後,下一家公司會不會查到我上一份是非自願離職?** A:不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勞保局規定,勞保投保明細屬個人隱私,新雇主加保時只看得到在該新公司的投保資料,看不到過去的投保歷史與離職原因。雇主的資遣通報對象是當地勞工局與就業服務站,目的在啟動就業輔導,名單不會公告給一般企業查詢。 **Q:老闆要我簽自願離職書,說這樣大家都好看,我簽了就領不到失業給付嗎?** A:若實質上是雇主主導、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等事由,即使形式上簽了合意或自願離職,仍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但這類認定爭議較大,建議保留離職前後的協商過程對話與文件,必要時由律師協助釐清與舉證。 **Q:老闆今天叫我明天不用來了,我可以拿到多少錢?** A:分成兩筆。預告工資為「日平均工資 × 應預告天數」,天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按年資分為 10 日、20 日、30 日;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為「月平均工資 × 0.5 × 年資」。以原文試算為例:月薪 40,000 元、年資滿 2 年、0 天預告,預告工資 (40,000÷30)×20 ≈ 26,667 元,資遣費 40,000×0.5×2 = 40,000 元,合計約 66,667 元。精確金額以離職前 6 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Q:公司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問我要寫什麼,我該怎麼給格式?** A:非自願離職證明沒有強制格式,重點是欄位寫齊、離職原因能對應法條。建議載明:勞工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投保單位名稱與統一編號與地址、到職日與離職日、離職原因並對應法條(例如「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資遣」)、公司用印與負責人簽章與開立日期。離職原因只寫「離職」等籠統字樣,可能影響失業給付審核。 **Q:公司說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會影響公司形象、還要多付資遣費,是這樣嗎?** A:都不是。證明只發給勞工個人、不對外公告,對商譽影響有限;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本來就應給付,與開不開證明無關。公司真正要面對的是資遣本身的法定義務——未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於離職 10 日前通報,可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拒開服務證明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可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Q:我在職災休養期間被公司一直逼復工,可以主張非自願離職嗎?** A: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雇主施暴或重大侮辱、違反勞動法令致勞工權益受損等情形,勞工得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此種被迫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屬非自願離職。翊鼎處理過的案例中,當事人執行職務跌傷、傷及頸椎與神經,公司在其請公傷病假期間持續要求提早復工並致電配偶施壓,經整理對話紀錄與就醫證明,以「職場不法侵害」為主張,並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動終止契約,最終取得蓋有公司大小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取回資遣費、工資補償與醫療費用。 **Q:非自願離職證明多久內要拿到?會不會過期領不到?** A:法律沒有規定固定天數,原則上應在離職時或勞工請求時開立。若雇主拖延,可先聲請調解或向就業服務站以書面釋明理由替代,避免錯過失業給付的申請期限(離職退保後 2 年內)。 ## 處理流程:雇主不開證明時的 4 個步驟 1. **先嘗試溝通**:向雇主或人資說明證明是用來申請失業給付或政府補助,不會對公司不利,也不影響其他員工。多數情況是對方怕麻煩或誤會。 2. **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所在地勞動局申請調解,說明非自願離職卻拿不到證明。依《就業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因離職原因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者,可檢附調解紀錄等文件先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即使調解不成立,調解紀錄在實務上仍可用於啟動申請。 3. **向就業服務站書面釋明理由請領**: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證明文件取得有困難時,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實務作法是收集解僱證據(資遣通知、LINE 對話、資遣公告),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切結書並說明雇主不願開立的情形,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核發。書面文件應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與離職原因。 4. **尋求律師協助、必要時提告**:要進一步爭取資遣費、損害賠償或確認僱傭關係時,可由律師整理逼退或非法解雇證據、發存證信函、代理參與調解,必要時提起訴訟或向勞工局提出不當解雇申訴。 ### 被資遣時先確認的 3 項權益 1. 資遣預告期: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按年資提前 10 日、20 日或 30 日預告;未預告者應給付預告工資。 2. 謀職假:預告期間內每星期可請 2 天,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3. 非自願離職證明:載明離職原因與離職日期;雇主不願開立時,可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反映,由主管機關協助確認離職事實。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員工,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能證明資遣是不得已的選擇。 ## 常見問答(FAQ) **Q1:非自願離職證明一定要給嗎?雇主不開有罰則嗎?** A:《就業保險法》本身對「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沒有直接罰則。但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須開立服務證明書、不得拒絕,違反可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資遣未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通報,可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實務上也可透過調解紀錄,或就業服務站書面釋明理由請領給付。 **Q2:非自願離職證明多久會拿到?什麼時候要給?** A:法律沒有規定固定天數,原則上應在離職時或勞工請求時開立。若雇主拖延,可先聲請調解或向就業服務站以書面釋明理由替代,避免錯過失業給付申請期限(離職退保後 2 年內)。 **Q3:被資遣,新公司會知道嗎?會有紀錄跟著我嗎?** A:不會。勞保投保明細屬個資,新公司只查得到在該公司的投保資料;資遣通報也只通報給政府、不對外公告。 **Q4:合意資遣、被要求「自請離職」,還算非自願離職嗎?** A:若實質上是雇主主導、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等事由,即使形式上簽了合意或自願離職,仍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爭議較大,建議保留協商過程的對話與文件,必要時由律師協助釐清與舉證。 **Q5:只拿到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A:原則上不行。服務證明書只證明任職事實,無法證明非自願離職,不符失業補助請領條件。須先確認自己屬於非自願離職,並取得載明離職原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替代文件。 **Q6:面試被問到離職原因,要隱瞞嗎?** A:原文建議據實說明。組織縮編、業務性質變更屬公司經營策略調整,不是能力問題;刻意隱瞞若日後被資歷查核(Reference Check)發現,對誠信的傷害更大。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範本(原文參考格式)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 茲證明 員工 ○○○(身分證字號:A1234XXXXX), > 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任職於本公司,擔任 ○○○ 職務, > 因本公司業務緊縮,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資遣, > 於民國 ○○○ 年 ○ 月 ○ 日非自願離職,特此證明。 > > 投保單位(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簽章) > 公司用印:(蓋章處) > 開立日期:民國 ○○○ 年 ○ 月 ○ 日 坊間所稱「資遣證明」「資遣證明書」,多半就是這份載明資遣事由的非自願離職證明,並非另一種文件。 ## 關於本內容來源(E-E-A-T) - 發布機構:翊鼎法律顧問(Yiding Law) - 作者:林冠宇律師,執業律師,翊鼎法律顧問主持律師,律師證號 109臺檢證字第15744號 - 作者佐證頁:律師公會頁 / 事務所律師介紹頁 - 執業領域:勞動法務(勞保爭議、資遣與非自願離職、職災賠償)、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爭議協商與訴訟 - 服務內容:初步法律諮詢與證據保全建議、代理勞資爭議調解與和解條款擬定、民事訴訟與損害賠償、失業補助申請文件格式與用語建議 - 服務據點 - 台北總部: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91 號 9 樓之 1 - 桃園辦公室: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080 號 11 樓 - 高雄辦公室: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 8 號 16 樓之 1 A 室 - 聯絡方式:LINE 官方帳號 @023euuif;服務專線 02-7729-2797(分機 110) - 原文連結:https://yiding-law.com/involuntary_resignation_proof/ - 發佈時間:2025-09-05;更新日期:2026-07-02 - 審閱:本文由翊鼎法律顧問律師群審閱,由林冠宇律師依現行勞動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並審定 ## 引用來源 法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官方條文為準: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非自願離職定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書面釋明理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得檢附調解紀錄先行申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3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79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勞退新制資遣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20 -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資遣通報)、第 68 條(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個人資料保護法》(勞保投保明細屬個人隱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申請條件與給付標準)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失業期間健保補助) - 原文延伸閱讀:〈公司沒保勞保會怎樣?罰款最高 10 倍+30 萬罰鍰〉、〈2026 最新法律顧問費用行情〉(翊鼎法律顧問) 查核提醒:原文所述「勞退舊制資遣費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未載明上限與適用細節,原文亦註明舊制計算方式不同、建議另行確認,本頁保留原文寫法未作增補。原文「失業給付申請期限為離職退保後 2 年內」未標示條文出處,引用時請另行核對《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 ---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主管機關裁罰基準與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