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2026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中小企業雇主要做哪些事?違反會怎麼罰?" source_url: "https://yiding-law.com/workplace-bullying-law-sme/" canonical: "https://yiding-law.com/workplace-bullying-law-sme/" publisher: "翊鼎法律顧問" author: "林冠宇律師" author_credentials: "執業律師" author_url: "律師公會頁 / 事務所律師介紹頁" jurisdiction: "中華民國(台灣)" industry: "法律服務" content_type: knowledge-page intended_audience: - 中小企業負責人 - 人資主管 - 各級管理職主管 - 遭遇職場霸凌的勞工 last_updated: "2026-08-12" language: "zh-TW" disclaimer: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主管機關裁罰基準與法院判決為準" --- # 2026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中小企業雇主要做哪些事?違反會怎麼罰? ## 直接答案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施行:僱用 10 人以上的企業須設申訴管道,30 人以上須訂防治規範;雇主知悉後須調查並登錄通報,違反可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 林冠宇律師指出:「判斷是嚴格管理還是職場霸凌,界線在主管的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單純針對績效的要求與指正是合法的,但針對性打壓、標準浮動或貶抑人格,就可能構成霸凌。」 法規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至第 22-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1)) ## 核心事實與依據 ### 施行時程與法規 | 項目 | 內容 | 出處 | |---|---|---| | 修正案三讀 | 2025 年 12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 | 原文;《職業安全衛生法》 | | 施行日 | 2026 年 7 月 1 日 |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 | 子法訂定 | 勞動部 2026 年 6 月 23 日訂定,和新法同步在 7 月 1 日施行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 | 新舊案適用 | 7 月 1 日後接獲的申訴適用新法;施行前已依指引啟動的申訴或調查仍然有效,不用重跑流程 | 原文 FAQ;《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 ### 職場霸凌的法定定義 | 要件 | 內容 | 出處 | |---|---|---| | 場所與職務 | 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發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 | | 行為人 | 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 | | 範圍 |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 | | 行為態樣 | 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 | | 結果 | 使勞工身心健康受到危害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 | | 但書 | 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 | | 審酌因素 | 事件發生的背景、頻率、場所,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 ### 依企業規模區分的法定義務 | 企業規模 | 法定義務 | 組織要求 | 出處 | |---|---|---|---| | 未滿 10 人 | 仍須提供免於職場霸凌的工作環境,以及適當的預防、處理措施 | 不強制申訴管道形式;調查小組可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 | 10~29 人 | 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可參照完整規範辦理;調查小組可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第 2 項 | | 30~99 人 | 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指定專責單位;設申訴處理單位 | 申訴處理單位至少 3 人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第 2 項 | | 100 人以上 | 同上,受理申訴後組成調查小組 | 調查小組至少 3 人,外部專業人士至少占二分之一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 | ### 罰則與法律責任 | 違規情形 | 效果 | 出處 | |---|---|---| | 違反處置、調查與通報(登錄)義務 |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相關罰則(原文未寫罰則條號) | | 違反第 43 條所列義務,並造成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5 萬至 300 萬元罰鍰;可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依原文) | |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或第 16 條第 1 項,致勞工死亡的職業災害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 萬元以下罰金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依原文) | | 最高負責人本人是霸凌行為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屬實 | 最高負責人個人處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3 條、第 46 條(依原文) | | 違法遭裁罰 | 公告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與罰鍰金額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9 條 | | 因勞工申訴而解僱、降職、減薪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 |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依原文) | | 因勞工申訴而解僱、降職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 | 禁止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 | | 主管在執行職務時霸凌員工 | 雇主通常要和加害主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 188 條 | | 雇主對勞工身心健康負保護義務 | 防治沒做好導致勞工受害,要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 483-1 條、《勞動基準法》第 8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 ### 調查程序與紀錄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 調查期限 | 原則上 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 | 通報登錄時點 | 接獲申訴時登錄一次,調查結果出爐時再登錄一次(勞動部指定網站)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第 3 項 | | 重新調查 |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時,主管機關可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第 5 項 | | 紀錄保存 | 會議紀錄、通報表、處置報告等文件至少保存 3 年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 | 不當行為樣態 | 5 大類: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名譽侵害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 > 查核提醒(原文數字未更動,建議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核對): >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的刑度(5 年以下、150 萬元以下罰金)與第 46 條的金額(1 萬至 100 萬元),請核對修法後的現行條文是否一致。 > 2. 原文寫「違反職安法第 43 條所列義務」,但第 43 條本身是罰則條文,請核對實際違反的義務條號與罰則條號。 > 3. 「違反處置與通報義務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原文沒有寫出罰則條號。 > 4.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是申訴保護規定,罰鍰金額一般規定在同法第 79 條,請核對條號。 > 5. 原文 FAQ Q6 寫「導致勞工發生重災,雇主面臨最高 5 年有期徒刑」,但正文寫的刑責要件是「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或第 16 條第 1 項,致勞工死亡」,範圍比 FAQ 窄,應以正文的要件為準。 ## 情境問句對應 **Q:我在會議上拍桌罵員工「連這點事都做不好,你腦袋裝什麼」,出發點是為了績效,這樣會被告職場霸凌嗎?** A:可能會。判斷標準是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單純針對工作績效的要求與指正屬於合理管理;如果當眾貶抑人格,就可能構成霸凌。 **Q:主管刻意給表現不好的員工訂根本達不到的 KPI,或把資深專員調去碎紙、整天不給工作,想逼他自己離職,這樣算霸凌嗎?** A:可能算。《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把「勞務指派不當」(過重工作、大材小用、完全不給工作)和「設定不可能的目標」都列為職場霸凌的樣態。如果目的是刁難或逼退員工,就屬於違規樣態。 **Q:業務主管五年來只發過一次脾氣,當眾怒吼辱罵員工還把文件砸在他桌上,只發生一次也算職場霸凌嗎?** A:可能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但書規定「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一次極度嚴重的人格羞辱或恐嚇,如果導致員工身心重創,也可能成立霸凌。 **Q:公司只有 20 幾個人,員工來哭訴被前輩霸凌,我可以直接把兩個人叫進辦公室喝咖啡講和就好嗎?** A:不能強迫協調。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雇主面對申訴的義務是調查;協調只能在申訴人有意願時進行,員工不願意或協調破裂時,要繼續調查。接獲申訴時也要到勞動部指定網站登錄。 **Q:員工沒有正式提出申訴,我只是聽到同事傳言說某主管在霸凌人,老闆也要處理嗎?** A: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時,也要主動釐清事實、詢問受害勞工的意願、協助提起申訴或協調,並視情況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 **Q:如果霸凌員工的就是公司老闆本人,員工可以怎麼做?老闆會被罰多少?** A: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3 條,勞工可以跳過公司內部,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外部申訴。調查屬實時,最高負責人個人依第 46 條處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依原文,金額請以官方條文核對)。 **Q:公司不到 10 個人,是不是就不用管職場霸凌新法?** A:不是。未滿 10 人的企業仍然要提供免於職場霸凌的工作環境,以及適當的預防、處理措施,只是法律不強制申訴管道的形式。10 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 **Q:員工檢舉霸凌後,公司可以因為這件事把他調職或降薪嗎?** A:不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禁止雇主因申訴而解僱、降職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原文另引《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違反者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Q:新法上路前就已經在調查的霸凌申訴,7 月 1 日後要不要照新法重新調查一次?** A:不用。施行前依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啟動的申訴或調查仍然有效,繼續進行即可;2026 年 7 月 1 日後接獲的申訴才依新法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處理。 ## 處理/使用流程 ### 第 1 步:依企業規模建立申訴管道與機制 - 10 人以上: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30 人以上: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 不論規模大小,都要讓員工知道遇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誰反應,例如專屬信箱或特定主管。 - 公司內部沒有可信任的申訴機制時,員工可能依第 22-3 條直接向勞工局等地方主管機關檢舉。 ### 第 2 步:知悉後立即處理並登錄通報 - 接獲正式申訴:立即採取保護措施、提供心理或醫療協助,並啟動調查。 - 非因申訴而知悉(傳言、網路爆料):主動釐清事實,詢問受害勞工意願,協助提出申訴或協調。 - 接獲申訴時,到勞動部指定網站登錄。 ### 第 3 步:進行調查 - 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給雙方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的機會。 - 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例如加害者的直屬下屬不能擔任調查人員。 - 未滿 30 人:調查小組可以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實務上有困難時,可以委託外部專業人士協助。 - 達一定規模:調查小組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及證人的隱私;原則上 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 - 協調只能在申訴人有意願時進行,協調不成要繼續調查。 ### 第 4 步:保護隔離、懲處與輔導 - 調查期間,視情節調整工作內容、職務或工作場所,把雙方區隔開來。 - 霸凌屬實:對行為人記過、調職等;情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重大侮辱者,可以不經預告解僱。 - 依受害員工意願提供心理諮商、醫療或法律協助;公司內部沒有醫療資源時,可以轉介勞動部「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的免費心理諮商。 - 調查結果出爐時,再到勞動部指定網站登錄一次。 ### 第 5 步:檢討改善與紀錄留存 - 檢討事件發生原因,改善預防措施。 - 會議紀錄、通報表、處置報告等文件建檔,至少保存 3 年,供主管機關勞檢時審查。 林冠宇律師指出:「從接獲消息的那一刻起,隔離保護、詢問意願、啟動調查、兩次通報,每一步都要留下完整的書面紀錄;程序完全合法,企業在後續勞檢或民事求償中才站得住腳。」 ## 常見問答(FAQ) **Q1:只是對員工要求比較嚴格、講話大聲,這樣也會構成職場霸凌嗎?** A:界線在於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單純針對工作績效要求與指正,屬於合理管理;伴隨針對性打壓、標準浮動、當眾貶抑人格或刻意孤立排擠,就可能構成霸凌。 **Q2:主管開會罵員工只有「一次」,也算霸凌嗎?** A:可能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但書規定「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一次極度嚴重的言語暴力或人格羞辱,導致員工身心重創,同樣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Q3:規模很小也要建立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嗎?** A:要。僱用 10 人以上要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要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未依規定建置,可能被處行政罰鍰。 **Q4:員工投訴被霸凌,老闆第一時間該怎麼處理?** A:一知悉就要做兩件事:一是保護與隔離,調整工作內容或座位,並提供身心協助;二是到勞動部指定網站通報登錄,並啟動客觀公正的內部調查。 **Q5:可以把雙方叫進辦公室私下協調嗎?** A:不能強迫協調。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協調只能在申訴人有意願時進行;員工不願意或協調破裂,雇主要繼續調查,不能用權勢逼受害者撤案。 **Q6:公司忽視申訴或忘記通報,會怎麼罰?** A:知悉後消極不處理、沒有啟動公正調查,或沒有在接獲申訴時與結果出爐時兩次通報,可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另依原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或第 16 條第 1 項致勞工死亡,雇主可能面臨最高 5 年有期徒刑(第 40 條),並依第 49 條公告企業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Q7:勞務指派極端不公(逼退員工),算霸凌嗎?** A:可能算。《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把刻意給予無法負荷的工作、大材小用或完全不給工作列為職場霸凌樣態,目的是刁難或逼迫離職時就屬於違規。 **Q8:新法上路前發生的案件,適用新法嗎?** A:原則是「新案用新法」。2026 年 7 月 1 日後接獲的申訴,依新法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處理;施行前已依預防指引啟動的申訴或調查仍然有效,繼續進行即可。 **補充:修法前法院怎麼看職場霸凌?**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0 號裁定:公立醫院對霸凌申訴所做的決議屬於「內部管理措施」,不是行政處分,公務員只能走申訴、再申訴程序;直接提起復審與撤銷訴訟不合法,起訴被駁回。依保訓會函釋,「性騷擾」成立與否的決定是行政處分,「職場霸凌」則不是。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郵局員工主張被主管霸凌,法院駁回。理由包括:密集約談沒有錄音或頻率紀錄可以佐證;辱罵標語沒有指名道姓,員工也沒有告知主管,主管不負作為義務;工作說明書明定「接受上級指派輪換工作」,指派揀信工作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調動五原則,屬於合法調動。 - 修法前法院認定霸凌通常要同時符合:持續、重複發生;有積極的敵視或歧視目的;逾越社會通念可容許的合理管理範圍;造成實質的生理或心理傷害。勞工要負舉證責任。 ## 關於本內容來源(E-E-A-T) - 發布機構:翊鼎法律顧問(Yiding Law) - 作者:林冠宇律師(執業律師),翊鼎法律顧問主持律師;律師證號 109臺檢證字第15744號(依原文) - 作者佐證頁:律師公會頁 / 事務所律師介紹頁 - 執業領域:勞動法務(勞保爭議、資遣與非自願離職、職災賠償)、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爭議協商與訴訟 - 服務據點: - 台北總部: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9樓之1 - 桃園: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 - 高雄: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6樓之1 A室 - 聯絡方式:LINE 官方帳號 @023euuif;服務專線 02-7729-2797 - 原文發布:2026-06-27;原文更新:2026-08-12 - 原文連結:https://yiding-law.com/workplace-bullying-law-sme/ ## 引用來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6 條、第 22-1 條、第 22-2 條、第 22-3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3 條、第 46 條、第 4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官方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1 - 《勞動基準法》第 8 條、第 10-1 條、第 12 條、第 7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官方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民法》第 188 條、第 483-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官方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勞動部,2026 年 6 月 23 日訂定)—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新制發布說明 — 勞動部新聞稿 - 保訓會函釋(職場霸凌與性騷擾決定的法律定性)— 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引述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0 號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主管機關裁罰基準與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