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課可以退費或暫停嗎?轉讓會有什麼問題?健身課程爭議一次看!

近年國民運動風氣盛行,健身房如雨後春筍般開設,使健身教練或課程的需求越來越高,卻也引伸出每年上千件的消費爭議,像是一次買太多教練課,可不可以退掉?或是突然有事暫時不能去上課了能不能暫緩?又或者教練突然換人了卻不給退費是否違約?面對這些爭議消費者該如何自保,就讓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團隊帶你一步步了解面對健身消費爭議時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因應健身房教練課程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教育部體育署有宣導:遵守停 、看 、聽的原則,教導民眾保障自身運動消費權益。且體育署也請地方政府要求健身房業者於營業場所內張貼相關消費警語,提醒健身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而警語即是前述停看聽原則,說明如下:

  1. :業者是否有提供3日以上審閱期。
  2. :購買教練課程前應衡量自身能力 ( 健康、時間或經濟等 ) 。
  3. :健身房教練或業務人員如有不當行銷時,應立即向業者反映。

健身房教練課消費立法新制

2022年1月1日起行政院公布《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改善過去健身教練不被納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導致無法可管的法律漏洞。以期能給予健身業者遵循規範,使業者與民眾簽訂契約時能依循,並減少消費糾紛、保障與推廣健身消費者保護權益。
因此遇到爭議時,新法規的具體應用可以參照下列常見健身教練課消費爭議說明。

健身教練課常見消費爭議

Q1:若當初買教練課時買太多課程上不完想要終止契約並要求退款可不可以?或是想要轉讓給其他人可以嗎?

  • 法規
    這類出於消費者自己原因想退費,也就是終止契約的情況,依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規定:消費者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業者得不予退費。

    消費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尚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1. 應退餘額之計算:
        (1) 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業者就剩餘之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消費者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2) 未事先約定者,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2. 手續費之計算:
        (1)不收取。
        (2)定額:新臺幣六百元。
        (3)不定額:應退餘額百分之○○計(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但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 注意契約上寫的期限日期
      在日期到期之前依法都是可以終止契約,但退費的計算就請參照當初購買課程時訂立的契約記載有沒有抵觸上述法規。當然最重要的是已到期而未使用的課程是不能退費的!
    • 以書面或事先約定方式通知業者
      根據第16點,當通知業者時便終止契約。請注意業者應該要在終止契約後十五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依約定方式退還消費者。
    • 教練課排太滿
      如因為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也就是課程單週排過多的情況,法規在第10點第1款有特別訂立單週平均五堂以上就屬於不可歸責消費者,這時候則可以依據第11點第2項退費。
    • 轉讓課程
      第17點明確規定,只要在合約期間屆滿前並經過業者同意,消費者便可將課程讓予給他人。
      若業者違反此規定,消費者可向主管機關反映,經查證屬實且未在限期內改善,地方政府將發布消費警訊,以善盡資訊揭露責任。

Q2:突然有段時間有事不能上健身課程,那可以暫停課程嗎?還需要繳課程費用嗎?

  • 法規
    若消費者出於私人原因需要暫停教練課程進行,在《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中有規定消費者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業者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1. 出國逾一個月。
    2.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3.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4.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5.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6.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2款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11點終止契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1項第2款事由,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消費者於第1項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 消費者得彈性暫緩課程進行
    提醒消費者盡可能提供請假事由證明或向業者具理由解釋,若有第2款情況時記得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此外,停權期間過後想回復教練課程,但健身中心會員資格已經過期時,業者不得要求會員補辦會籍!

Q3:教練自行離職,業者換另一位教練且不給退費合理嗎?

遇到這種情況,建議消費者注意以下事項:

  • 確認教練安排
    仔細檢查契約上是否有約定課程會由多位教練授課,或是指定單一教練。
  • 單一教練離職情況
    若消費者指定由單一教練授課,而該教練離職,則這屬於「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情況,依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消費者若不同意替換教練則可以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或違約金等費用,並依前述所提的第11點第2款退費。
  • 多位或非指定教練情況
    若契約中明確約定課程由多位或非指定教練授課,而消費者選擇提前終止契約,那就是遵照前述第11點規定終止契約與退費。

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消費者於簽署契約時仔細查閱契約內容,且依法有三日的審閱期,如果健身房不願提供契約,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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