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區的夜晚總是熱鬧非凡,不少人為了放鬆身心選擇在這裡盡情狂歡。然而,隨著氣氛的高漲與酒精的催化,有些情侶會在公眾場合按捺不住激情,甚至進行親密行為。這樣的舉動,不僅可能讓人側目,還可能違反法律規定!讓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團隊」從當事人及旁觀人的角度,深入解析相關法律風險,讓您玩得開心,也玩得安心。
內容目錄
Toggle當眾親密行為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 可能觸犯《刑法》:
《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當眾親熱首先會符合公然的要件,至於是否為猥褻行為,認定上會以使一般人看到會感到刺激或滿足性慾、甚至羞恥和厭惡等情緒。(具體猥褻行為詳細定義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因此在大庭廣眾下親熱甚至口交等性交行為,就算可能意圖並非是想供其他人觀看,若太明目張膽,仍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公然為上述猥褻行為而成立本罪。不過就單純於街頭舌吻的行為,最高法院認定在現今社會風氣開放下已非屬猥褻行為。
- 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基於善良風俗的維護,當眾「吹奏樂器」的行徑,就算以外套將當事人頭部蓋住,若另一人有表情顯露或不時發出呻吟聲等,仍有可能符合第二款所稱「放蕩之姿勢」,經勸阻不聽是有被開罰的可能。
旁觀者也可能觸法?
2023年刑法增訂第10條關於「性影像」的定義及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在新法上路後,目擊有人當眾親密,並用手機等設備拍攝他人的性影像,即使不構成妨害秘密罪的要件,仍有機會觸犯其他相關法條。
《刑法》第319條之1
拍攝他人性影像(如親密舉動、裸露等),即便行為發生在公開場合,仍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了散布、盈利而拍攝則會該當同條第3項,處五年以下,併科50萬以下罰金
- 什麼是性影像?
以影像或電磁紀錄內容有接觸性器官或客觀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 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也就是說要是未經他人同意,拍攝到符合上述4點相關的畫面,就有觸犯本條的風險,提醒旁觀者切莫因新奇或覺得有趣而攝錄他人親熱畫面,以免觸法。
為了避免爭議,提醒民眾在公眾場合謹慎行事,開心之餘勿逾越法律規定而遭處罰,不僅壞了興致又挨了告,得不償失。
若您因為此類爭議而權益受損,需要尋找律師協助,翊鼎法律顧問團隊將為您提供專業律師諮詢與法律服務,歡迎加入翊鼎法律顧問官方LINE:@023euuif(輸入ID時要加「@」),將有專人服務您,讓我們成為助您事業起飛的羽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