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作家瓊瑤在家中自殺的消息震撼社會,這位對文學與流行文化影響深遠的作家,其作品的著作權繼承問題引發廣泛討論,成為文學界和法律界共同關注的話題。「翊鼎法律顧問團隊」將帶您一同深入探討過世後著作權的歸屬及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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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過世後的著作權如何處理?
瓊瑤創作了《還珠格格》、《庭院深深》、《梅花三弄》等多部膾炙人口的經典小說,這些作品不僅在文化層面具有深遠意義,更因影視改編與授權收益成為高度商業化的資產。因此,瓊瑤的過世更使著作權的繼承與管理成為一個極具挑戰的議題。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可以分為兩大類:
1. 著作人格權:
商標權
- 定義:
指著作人基於其作品而享有的與人格密切相關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無法轉讓或繼承。但因著作人格權的存續期間為永久的,所以著作人過世後,其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或祖父母)或遺囑指定之人,有權利防止侵害著作人格權的行為,並可要求恢復名譽或賠償損失。
- 類型:
I.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的權利。
II.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其著作的原件、複製品或公開發表作品時,有權選擇署名自己的本名、別名或不署名。此外,著作人對自己著作延伸出的作品也擁有同樣的權利。
III. 同一性保持權:或稱為「禁止不當修改權」,如果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導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著作人有權禁止這些行為。
2. 著作財產權:
- 定義:著作人基於其作品而享有的經濟及財產上的利益,該權利可授權或轉讓予他人使用,亦可由繼承人繼承。但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人死後50年,在此期間內,擁有其著作財產權之人都有權行使其作品的經濟及財產上的利益,並可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類型:
I. 重製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其作品的權利。
II. 改作權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另為創作的權利。
III. 編輯權
著作人有允許或禁止他人將其作品改編成新的形式(如:翻譯或改寫),或將多個作品整理、編排成集合性的編輯著作的權利。
IV. 出租權
著作人有允許或禁止將其著作出租予他人閱覽、使用的權利。
V. 散布權
著作人不問有償或無償,均有允許或禁止其著作的原件或重製品,以銷售或其他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給公眾的權利。
VI. 公開播送權
著作人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享有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其著作內容的權利。
VII. 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享有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其著作內容的權利,且公眾可各自選定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VIII. 公開口述權
著作人享有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其著作內容的權利。
IX. 公開上映權
著作人有權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之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X. 公開演出權
著作人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擴音設備等方式向現場的公眾傳達其著作內容的權利。
XI. 公開展示權
著作人享有向公眾展示其著作內容的權利。
3. 瓊瑤過世後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
- 親屬間的分配爭議
若瓊瑤未在生前針對著作權進行遺囑安排,繼承人將按法定比例分配著作財產權。然而,繼承人在管理方式與收益分配上的分歧可能引發矛盾,例如:是否改編作品或簽訂新授權合約等。
- 授權方與繼承人的利益衝突
瓊瑤生前與影視公司或出版社簽訂的長期授權合約,若條款對繼承人不利,可能引發雙方重新談判,甚至引發法律糾紛,例如:調整收益比例或限制未來改編權的使用等。
- 防範第三方侵權
在著作權繼承過程中,未經授權的出版、盜版或非法改編行為可能增加,繼承人需要主動採取法律行動,保障著作權不被侵犯。
瓊瑤的作品既是文化遺產,也是重要的商業資源。要妥善處理著作權繼承與管理,不僅需要對法律條款有深刻理解,還需要應對各類爭議與挑戰。如果您也面臨類似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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