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維修店、修車行等店家,常常遇到東西已經修好了,但客人不給付維修費用,有的甚至連絡不上!這時候店家該怎麼處理呢?留在店裡的手機、車輛,要如何處置?或是房客欠租,房東可以扣留甚至變賣房客的物品嗎?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帶你認識「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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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規定在民法第928條第一項:「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例如:甲是手機維修店、乙是要修手機的客人,雙方有債權關係,也就是甲要把乙的手機修好,乙應該給付維修費用給甲;而基於這個維修服務的契約,乙把手機留在甲的店裡。
所以在這個例子,甲擁有收取維修費用的「債權」,是這個債權的「債權人」,而乙是債務人;甲占有乙的手機,這台手機也就是「動產」;而且這個手機與維修費給付是有相關的。
但如果手機都修好了,但乙不付維修費,就成立法條所說的「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的狀況(白話文:該付錢的時候到了,但卻沒付)。此時,身為維修費這個債權的債權人甲,就可以行使民法第928條的留置權,在乙給付款項之前扣留他的手機。
怎麼行使留置權
但留置權要行使,也是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民法第936條規定:
-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以前面提到的手機維修案例來說,甲修好乙的手機後,但乙一直不付維修費,甲要行使留置權的話,步驟如下:
- 先通知乙,並可以訂一個期限(需1個月以上)請他付款,否則要把乙的手機變賣取償。
- 如果乙再不付款,依該條第二項規定,甲可以將乙的手機變賣,扣除維修費用後,剩餘的款項再給乙;或整台手機的所有權就歸屬於甲。
- 如果不能通知乙,例如乙完全失聯,那根據同條第三項,在清償期屆至後6個月,乙還是沒付錢,甲一樣可以照的方式,將手機變賣或擁有手機的所有權。
值得補充的是,就算留置的物品/手機屬於第三人丙,甲還是可以主張留置權喔!但在通知乙的時候,也要通知到丙。
其他可以主張留置權的情形
除了手機維修的案例,可以主張留置權的狀況例如:
- 像是修車廠等,只要是客人基於雙方契約,把物品留在店裡的狀況,也是可以主張留置權。
- 依民法第445條,房客不付租金,房東可以就租屋內房客的動產(例如電器、保險箱……等物品)行使留置權,讓房客不能任意搬離這些物品,房客如果仍不付款,房東可以把這些物品變賣或納為自己所有,以抵銷租金。
- 依民法第805條,拾獲遺失物的人原則上可以向失主請求報酬,為該物品價值的1/10。這個狀況下,如果失主不給付報酬,拾得人也可以主張留置權。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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