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權利雙重保障  律師告訴你婚前協議怎麼寫!

結婚是人生中的重要時刻,不僅象徵兩個人的愛情結晶,也代表著雙方將以長久伴侶的形式生活、扶持。不過,正因為兩人親密地靠近彼此,難免會有意見不一致的時候,簽訂婚前協議可以避免未來潛在的紛爭對關係造成負面影響,也讓婚姻雙方更加了解彼此的需求。讓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團隊協助你了解是否需要婚前協議、其中要寫哪些內容,讓你在婚姻生活中擁有更大的安全感與保障!

當兩人準備踏入婚姻時,常會思考如何讓這段關係更安穩、長久,而「婚前協議」就是一種可以讓雙方在婚姻生活中避免不必要紛爭的方式。

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是一種契約,只要不違反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協議內容都是可以自由協定的,讓雙方提前約定婚後的各種事項,來預防未來的爭執、促成和諧愉快的婚姻。

應該在協議中約定哪些內容?

  1. 參考法律規定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婚前協議一定要包含哪些內容,但《民法》有規定子女、財產等事項可由婚姻雙方約定,讓雙方對婚姻生活中的責任與權利有更清楚的認知,減少不必要的誤會,以下將說明可列在婚前協議中的項目:

    • 配偶的冠姓(第1000條第1項)
    • 小孩的姓氏(第1059條第1項)
    • 婚後的居住地點(第1002條第1項)

除了約定結婚後住哪裡,現代人多在意「是否要與父母同住」,這類問題涉及同居義務,若沒有先約定,而一方婚後搬離共同居住的地方,在離婚訴訟時可能會被法院視其為沒有履行同居義務。

    • 家庭生活費(第1003-1條第1項)

約定家庭開銷可參考雙方薪資來決定分配比例,用來支付包括子女扶養費或其他常見費用如孝親費等。

    • 自由處分金(第1018-1條)

通常會理解為私房錢、零用錢,特別的是立法者有提到,為了保障婚後負責家務勞動的一方,不會總是在煩惱如何向在外工作那方要取零用錢,能在經濟上維持一定獨立性與人格尊嚴,故基於家務有價的概念,規定婚姻雙方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金額。

    • 財產制度(第1004條)

多數人最為關心的是婚姻雙方的財產如何計算,在婚前,雙方可以協議婚後適用「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這兩種約定財產制都是可以由雙方合意寫在協議中的, 若沒有另外約定則依法採「法定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在雙方離婚、配偶死亡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配對方的財產

    • 約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由婚姻雙方約定各自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因此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這是雙方財產差距大時,許多人會考慮的方式。

      • 共同財產制

若雙方想要一起管理、處分彼此的財產,則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制,除了專供個人使用的財物外,都會變成雙方共同擁有。

  1. 常見的協議內容

  • 浪漫承諾說到做到:房產登記
許多伴侶在濃情蜜意時會承諾「房子就登記在你名下」,但是到了真正買房登記時卻不願意履行,若擔心沒有保障、不好意思開口,就強烈建議將這項內容寫入協議中,確保日後能有主張的依據。
 
  • 你扮黑臉我白臉:子女教養
婚前協議子女教育相關內容,不只可以先確認雙方觀念是否落差過大,更可以透過契約來約定雙方如何教養子女,以及未來怎麼與子女討論升學規劃、是否留學、才藝學習等。
 
  • 外遇的人要吞一千根針:懲罰性違約金
雙方可以約定若一方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就必須受懲罰,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限於配偶與他人性行為的情況,只要配偶與別人「逾越普通朋友間的一般社交行為、不正常往來關係,到了一般社會大眾都不能容忍,有破壞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情況,像是與異性單獨過夜或帶回家中、通話內容涉及情愛、做出親吻或擁抱親密行為等,除了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婚前協議書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其他像是個人會介意的行為如嫖賭、抽菸酗酒等,也可以寫入協議中。
 
*特別注意的是,當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雖然仍然是有效契約,但若對方不願意乖乖付,法院依情節可能會酌減金額,而不會完全依照契約約定的金額。

什麼協議內容會無效?怎樣會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 預立離婚條款
    • 「若出軌或家暴視為自願離婚

有些人會想要透過婚前協議約定,如果配偶外遇、家暴,則等同於雙方自動離婚。這樣的內容聽起來蠻合理,不過因為目前法院多認為婚姻的價值在於雙方為了永久、穩定關係而努力,若反過來在婚前預設、鼓勵雙方會離婚,則可能被法院認定協議無效。即使如此,若真的遇到配偶犯罪或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仍可以依法訴請離婚。

    • 「若因出軌離婚不得分配剩餘財產

雖然目前實務上還沒有一致的見解,不過因為這樣的內容涉及「離婚後」的拋棄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與「預立離婚」的性質相關,所以有可能被法院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涉及監護權歸屬

離婚後雙方可以合意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與負擔,但若在結婚前的協議中就先約定,等於假設了雙方未來會離婚,因此是無效的。

再來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應該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綜合考量婚姻雙方個別與子女的互動、感情狀況及子女的意願等多方面因素,這些都不是婚前協議所能預測的,因此這類條款也無效。

  • 涉及身體自主權和人性尊嚴
    • 性自主權相關

曾有的判決指出,婚姻雙方之間簽訂有關約定如「每月應行房幾次」的契約,將侵害個人的性自主權,且違背社會的善良風俗,因此被法院認為無效。

    • 拒絕同居之違約金

有法院認為雖然婚姻雙方間有同居義務,但基於人格尊嚴,每個人都可以自主決定人身自由、行動,法院不可以強制個人履行。所以,約定「婚姻一方違反同居義務,約定應給付他方違約金」的條款,幾乎等同於用間接強制的方式侵害人身自由,而背於公序良俗無效。

製作一份理想的離婚協議書

婚前協議是一個保障雙方在婚姻中權利與義務的工具,婚前協議書的形式並不複雜,內容也可以自由決定,透過協議的訂定,雙方可以更了解彼此的需求,進而促進婚姻生活的和諧,幫助雙方減少未來的爭執。

基本上想約定的內容都可以寫入婚前協議,若想要確保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合法有效、符合自己期望的結果,建議尋找律師協助,翊鼎法律顧問團隊為您提供婚前協議的專業律師諮詢與法律服務,歡迎加入本所官方LINE:@023euuif(輸入ID時要加「@」),將有專人服務您與律師接洽,讓我們一起打造幸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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