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討論什麼?如何合法召集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律師重點解析法規!

想發揮所長經營公司?還是想當股東圓一個創業發財的夢?那您勢必得要掌握公司法規重點,尤其是股東會議更是重中之重!您知道許多公司一年開不到一次股東會嗎?或是為爭奪經營權違法改選董監事?本來應屬於股東的固有權利遭到侵害,除了引發不休停的法律糾紛更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投資人,都必須了解股東會召集程序,別擔心繁雜量大的法條,讓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團隊」為您全面剖析!

股東:投入資金、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是公司的所有權人,不僅可以享受公司盈利分配,也可以對公司重大事項表決,如選舉董事、修訂章程、公司合併或解散等。

董事:經營管理者,通常會由股東挑選擁有產業專業知識或公司治理能力者,來負責經營公司、執行股東會決議政策等,相較於追求自己利益的股東,董事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義務經營公司、為公司謀利。

股東會目的是什麼?臨時股東會跟常會差別是什麼?

股東是公司的「金主」,更是公司存亡的關鍵人物,雖然不應對於公司日常事務或營運策略指手畫腳,但仍然可以透過股東常會檢視公司經營狀況、監督董事、決策重大事項,若有必要也可以召開股東臨時會

 

股東常會

股東臨時會

討論事項

一般重要事項如修改章程、年度財報承認、盈餘分派、虧損撥補、董監事改選等一般重要事項。

僅針對召集通知列舉的特定事項。

召集頻率

每年至少召開 1 次,且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召開,因此最晚時點是隔年 6 月 30 日前。

僅於必要時召集,例如董事缺額達 1/3 、監察人全體解任、少數股東請求、董事會主觀認為必要時。

召集通知

公發公司

非公發公司

公發公司

非公發公司

會議前 30 天

會議前 20 天

會議前 15 天

會議前 10 天

*如有違反通知期限,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 189 條,在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誰可以召開股東會?合法召集權人有哪些?

    • 原則:由董事會召開。
    • 例外:監察人可在董事會不召集或無法召集時召集;股東可在特定條件下召開:
 

持股要求

先請求董事會召集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提要件

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

持股 3 %以上

不需要

需要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重大事由如董事全體辭職、,導致董事會無法召集。

少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持股 1 年且 3 %以上

需要

需要

董事會未於請求後 15 日內召集股東會。

持股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持股 3 個月且過半數

不需要

不需要

 

召集股東會須特別留意這些事項!重要法規以免觸法!

  • 必要通知內容
    • 時間、地點、召集事由及會議議案等需明確列舉在通知中。
    • 股東原則上可以在會議中提出臨時動議,不需事先通知,但以下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必須列於召集通知中:
      1.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 變更章程
      3. 減資、合併、分割、解散
      4.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 董事競業許可
      6.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7. 《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各款
  • 出席門檻

會議中作成的決議不僅有多數表決的要求,連會議出席門檻也有規範 

    • 普通決議:須持有「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
    • 特別決議:須持有「股份總數達 2/3 」的股東出席。

專業法顧為您把關股東會成效

召集股東會有許多重要細節須留意,即使只是開會地點也有可能影響會議決議合法性,例如,當選擇的地點交通不便或過於偏遠,不只妨礙股東參與,甚至可能導致決議被撤銷的風險。

股東會直接影響股東能否獲知公司營運成效、參與重大決策,無論是投資人又或是經營者都需要特別留意法律規範細節,確保股東會程序無瑕疵,避免後續法律糾紛或風險,也能加強股東與公司的信任基礎,推動公司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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