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內衣褲廣告可以請未成年模特兒嗎?律師告訴您避免重罰須知事項!

未成年小孩能不能出現在有裸露成分的內衣褲廣告裡?要避免哪些元素才不會被罰?與他們一起工作時要留意哪些事項?讓專業的「翊鼎法律顧問團隊」為您揭曉,在拍攝內衣褲廣告時如何符合法律要求,並確保兒少出現的廣告內容符合現行法規,協助您降低法律風險!

「未成年人」通常指在臺灣現行法規下的「兒童」與「少年」:

  • 兒童:未滿 12 歲者
  • 少年:年滿 12 歲但未滿 18 歲者

兒少族群的身心健全尚未發展完成,法律有特別保護他們遠離暴力、血腥、賭博、色情的必要,其中尤其是色情、性剝削、猥褻等內容,更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嚴格規定相關的零容忍政策。

無論是兒少出於興趣、經濟考量、累績經驗而自願參與,或是有家長同意,都不能使兒少接觸、參與相關色情、猥褻等內容的拍攝,更遑論是模特兒經紀公司施壓強迫拍攝等,都可能遭到非常嚴厲的處罰。

性相關的法律要件

臺灣保護兒少遠離性剝削和色情的法律中,常出現「性影像」與「猥褻」:

性影像

含有下列內容影像或電磁紀錄:

  • 性交(以性器、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 以身體或器物接觸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 綜合以上類型,性影像可能包含所有包含性行為、性暗示或可能引發性慾的影像,因此內有挑逗或性暗示姿態與行為的任何照片、影片、插圖等都是,以電子訊號呈現的網路內容也不例外。

猥褻

(猥褻行為詳細定義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刑法》處罰對別人強制猥褻或對未滿 16 歲者做「猥褻行為」,而猥褻行為的成立要件,仰賴法院實務見解進行解釋:

在目前法院的解釋中,猥褻行爲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須是加害人主觀上為了滿足性欲,而對被害人做出性交以外,且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足以讓人感到性興奮或足以引起、滿足、發洩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

猥褻行為可能是身體接觸,但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如果是使被害人脫掉衣物、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在法院就情節、整體觀察後,認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或滿足一般人色慾,也會是猥褻行為。

🚨 值得留意的是,法律特別保護兒少族群,若是呈現內容屬於「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即便沒有性影像或猥褻行為,也可能違法。

兒少內衣褲廣吿可能涉及的現行法規

目前對於兒少拍攝內衣褲廣告尚無特別規範,但影像若涉及兒少性相關內容,將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處罰:

刑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 第 32 條:
    引誘、招募等方法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猥褻行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罰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 加重處罰:意圖營利而犯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罰最高新臺幣 500 萬元。
  2. 第 36 條: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罰新臺幣 10 萬元到100 萬元。
    • 招募、引誘、媒介等方法,使兒少遭拍攝、自行拍攝等方式出現於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罰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
    • 加重處罰:意圖營利而犯者,依各該規定,加重其刑至 1/2。

🚨 此外,若涉及兒少性剝削違法的商業廣告未設有瀏覽年齡限制,導致兒少族群觀看該廣告,也可能因為對兒少引誘、暗示這些內容,而遭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以併罰 100 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

行政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 第 49 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色情、猥褻、性交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影片、網際網路等內容或其他物品。
  2. 第 97 條:
    違反上列第 4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到 60 萬元的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兒少合法拍攝廣告的具體作法

拍攝兒童或少年內衣褲廣告,除了避免出現性相關與性剝削的內容,也應留意勞動法規的要求,盡可能保障兒少模特兒的身心發展與工作權利,以下提供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

  1. 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2.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3. 童工及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4. 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5. 童工不得於午後 8 時到隔日早上 6 時期間工作。
  6.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1. 15歲以下工作者之工作時間規定:
    • 未滿 6 歲者: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未滿 6 個月之工作者,每次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
    •  6 歲以上未滿 12 歲者: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
    • 12 歲以上未滿 15 歲者:每日不得超過 4 小時。
  2. 寒暑假的工作日數,不得超過假期總日數之 2/3,開學前 7 日內不得工作。
  3. 未滿 12 歲之工作者,從事廣告之拍攝錄製、模特兒展演等工作時,工作場所應有法定代理人陪同。

內衣廣告拍攝的具體建議事項:

  1. 選用體型相似但實際已成年者擔任模特兒。
  2. 適時遮擋特徵或臉部以去識別化,減少模特兒遭辨識的身心影響。
  3. 不引導模特兒做出挑逗或性化的姿勢,避免過度突出模特兒的身體部位、特寫,去除可能引發性聯想的內容。
  4. 選擇日常生活場景如卧室、客廳等,營造健康的拍攝場景,避免昏暗、隱蔽、性感的氛圍。
  5. 提供心理輔導或諮詢服務,協助未成年模特兒正確認知拍攝工作,避免裸露場景造成身心壓力。

製作兒少內衣褲廣告時,應避免任何可能引發性暗示或不當聯想的內容,且須考量未成年模特兒的身心健康。
為避免遭到行政裁罰甚至刑罰,建議您對於涉及兒童與少年相關內容的廣告務必抱持嚴謹的態度,也為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盡莫大的努力。若您想更深入了解與兒童與少年等未成年族群廣告相關的法規,或是對於投放廣告有任何疑慮,建議您諮詢相關專業機構。
若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規或相關政策,翊鼎法律顧問團隊將為您提供專業律師諮詢與法律服務,歡迎加入翊鼎法律顧問官方LINE:@023euuif(輸入ID時要加「@」),將有專人服務您,讓我們成為助您事業起飛的羽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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