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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競爭激烈的商業市場中,一個響亮的名字或特色標誌,是品牌累積商譽的無價資產。然而,許多企業主在辛苦創業、擴展業務、推廣產品的過程中,往往一不留神,就觸碰到商標侵權的爭議。

翊鼎法律顧問團隊,在長期協助企業主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實務經驗中,我們深信預防永遠勝於治療,一旦陷入官司,隨之而來的往往是龐大成本、數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這對任何一個品牌來說都是沉重的打擊。

與其等到訴訟爆發、商譽受損才疲於奔命地找律師救火,不如在跨出商業腳步、規劃行銷活動前,先深入了解可能有哪些潛在風險會引起訴訟。這篇文章,我們從最真實的法院實務判決出發,文帶你看懂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與常見風險,在最起跑點上,為您的品牌築起最穩固的法律防火牆!

律師帶你看常見的 5 種商標侵權情境

許多企業或賣家在收到存證信函前,往往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法。以下統整實務上最常發生的五大爭議情境,帶您一次看懂侵權地雷在哪裡。

常見商標侵權情境包含近似商標、仿冒品、代購與關鍵字廣告

情境一:以為改幾個字就沒事(近似商標)

  • 刻意使用同音異字或是把別人的Logo換個顏色、圖案微調,以為「長得不完全一樣」就能規避法律責任。
  • 實務上通常認為只要一般消費者在購物時,可能會誤以為兩家店有關係或來源相同,就算圖案或文字沒有 100% 相同,一樣構成商標侵權並須面臨賠償。

情境二:不知情賣到假貨或仿冒品

  • 電商賣家或團購主從網路上游進貨,並不知道該商品是未經授權的假貨,就將其刊登販售。
  • 販售仿冒品不僅面臨《商標法》第 97 條的刑事責任(明知為仿冒品而販賣),在民事求償上,即使賣家主張「我不知道是假的」,也難完全免責。

情境三:網路代購與真品平行輸入的界線

  • 從國外帶回原廠真品(俗稱水貨)在網路上販售,為了讓賣場看起來專業,直接「複製貼上」原廠官網的商標圖案與精美宣傳照。
  • 賣真品本身雖不違法,但若過度使用商標,或直接盜用官方圖片,也可能引發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雙重爭議。

情境四:加盟結束後「掛羊頭賣狗肉」

  • 與總部解除加盟合約後,為了省錢、嫌麻煩,或是為了留住不知情的老客人,遲遲不願拆除招牌、制服及菜單,繼續使用原商標營業。
  • 前加盟主除了會面臨《商標法》的侵權獲利求償外,可能還會觸發當初加盟合約中的「懲罰性違約金」條款,絕對得不償失。

情境五:買競爭對手的 Google 關鍵字廣告

  • 為了攔截對手的客源,在廣告後台購買對手的品牌名稱作為關鍵字(例如:搜尋 A 品牌,跳出 B 品牌的廣告)。
  • 若廣告的「標題或內文」直接出現對手的商標,極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即便標題沒有出現對手商標,單純將其設為隱藏關鍵字,也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而面臨高額罰鍰。

商標侵權的前提:必須構成「商標使用」

並非任何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都會構成商標侵權。依《商標法》規定,所謂商標使用,是指行為人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的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包裝、廣告、商業文書、網路平台或其他媒介,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換言之,商標侵權的第一個判斷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以商業行銷為目的使用該標識,而非單純作為說明、評論、新聞報導或其他非商業用途。

常見商標使用態樣

  • 將商標標示於商品或包裝上。
  • 販售、陳列、輸入或輸出標示商標之商品。
  • 將商標使用於服務提供過程中。
  • 將商標使用於網站、社群媒體、廣告文宣或商業文件。
  • 透過電子商務平台、直播或網路行銷推廣商品或服務。
✏️因此,在網路商業活動日益普及的情況下,即使沒有實體商品,只要透過網站、社群媒體或其他數位媒介進行商業宣傳,也可能構成商標法上的使用行為。

1、商標侵權如何認定?構成要件與近似認定

⚖️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號,商標專用權之「侵害」,指第三人無正當權源,妨害商標專用權之圓滿行使,商標專用權人無忍受之義務。

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之範圍,以註冊公告之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準。關於侵害與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常見侵權類型包括:

1. 相同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

  • 例如他人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品上直接使用完全相同的標誌,原則上即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1款)
  • 舉例: 未經授權的地下工廠,自己生產並販售印有正版標誌與字樣的運動鞋,即是典型的直接仿冒(賣假貨)。

2. 使用近似商標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即使並非完全相同的商標,只要外觀、讀音或觀念近似,且足以使消費者誤認商品或服務來源,仍可能成立侵權。

舉例:

  • 知名泡麵品牌是「康師傅」,另一家廠商推出包裝極度相似的「康傅」泡麵。
  • 知名運動品牌為「PUMA」,另一家廠商販售衣服把原本logo跳躍的豹改成跳躍的狗,可能會讓消費者在購買當下產生混淆。

3.視為侵害商標權(減損識別性或信譽)

若明知他人商標已具相當知名度,仍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導致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商譽遭受減損,法律亦將其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

舉例:

  • 減損識別性(淡化/蹭名氣): 有人開了一家名為「Google」的連鎖牛肉麵店。雖然一般人不會誤以為 Google 跨界賣牛肉麵(無混淆誤認之虞),但這可能會稀釋掉 Google 商標的獨特性,讓消費者不再把 Google 只與科技業連結在一起。
  • 減損信譽(破壞名聲): 將知名高級精品「香奈兒 (CHANEL)」註冊並使用在馬桶、抽水肥服務或殺蟲劑上。這可能會破壞高級精品的優雅品牌形象,屬於減損商譽的侵權行為。

2、法院如何判斷商標是否近似?

在判斷上,商標法第68條侵害商標及第70條視為侵害商標規定,可自爭議標誌與系爭商標相似程度、兩者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之相關性、消費者對兩者混淆可能性、商標之知名度等為判斷。

商標近似判斷要件有哪些?

此外,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並非將商標拆解後逐一比較,而是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角度進行整體觀察,實務上通常會綜合考量:

  • 商標外觀是否相似。
  • 商標讀音是否近似。
  • 商標所傳達的觀念是否相同。
  • 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具有關聯性。
  • 商標本身的知名度高低。
  • 消費者是否可能誤認來源。

最高法院提供「商標近似」的實務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

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之範圍,以註冊公告之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準。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自消費者角度,整體觀察商標之圖樣,此乃因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呈現在消費者眼前係整體圖樣,並非割裂為各部分後分別呈現,即應就商標整體在外觀、觀念或讀音等方面觀察,是否達到可能誤認之近似程度。

舉例來說:

  • 假設今天有一個正版商標是知名咖啡品牌「星巴克」(綠色雙圓圈,中間是白色美人魚,搭配文字)。 今天有人開了一家山寨咖啡店,招牌一樣是綠色雙圓圈,但中間換成「白色戴著皇冠的無尾熊」,旁邊寫著「星芭克」。
  • 如果操作上述法院整體觀察項目: 一般消費者在買咖啡時,消費者憑藉的是整體印象,當消費者走在街上,遠遠看到一個「綠色雙圈配白色圖形,加上發音相同的星巴克」招牌,直覺就會認為「這應該是星巴克吧」或「這是星巴克的副牌嗎?」,只要達到這種「可能誤認」的程度,就構成商標近似與侵權。
💡 律師總結: 商標的設計與呈現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企圖靠著「微調幾個字」、「改一下顏色」或「更換局部圖案」來規避法律責任,以為只要有「不一樣的地方」就沒事,這在實務上是非常危險且容易吃上官司的!

3、什麼是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是指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商標,值得注意的是,著名商標不必達到全國民眾皆知悉的程度,只要在相關市場領域具有相當知名度,即可能受到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

著名商標判斷要件有哪些?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商標本身識別性強弱。
  • 消費者認識程度。
  • 使用期間及範圍。
  • 廣告宣傳規模。
  • 註冊及使用歷史。
  • 過往維權紀錄。
  • 商標市場價值。
  • 其他足以證明知名度之事證。

最高法院提供的著名商標實務判斷標準是什麼?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按商標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而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事業及消費者之認知為準。著名商標之認定應就個案情況,考量商標識別性之強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商標之價值、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等綜合判斷。上述各項因素為例示而非列舉要件,個案上不必然呈現上述所有參酌因素,應就個案具體情況,考量足資判斷為著名的參酌因素。又按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

  • 舉例來說: 假設今天有一個專門製造「頂級專業電競設備」的國外品牌「Apex-G」,他們在台灣積極贊助各大電競賽事、在各大遊戲論壇投放廣告,電競圈的玩家幾乎無人不知。 今天有一家本土廠商,故意用相同的「Apex-G」商標去生產一般的辦公室滑鼠。
  • 如果操作上述法院著名商標判斷項目: 法院在審查時,會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也就是會關注、購買電腦周邊設備的族群)的認知為準。 只要「Apex-G」能提出在台灣當地的客觀證據(例如:台灣電競比賽的贊助合約、國內3C論壇的廣告費發票、台灣各大3C賣場的銷售報表等),證明這個品牌在台灣的「電競與電腦周邊圈」已經廣為人知。就算一般不打電動的民眾完全沒聽過,法院依然會認定它在該相關領域內已達到「普遍認知」的程度,進而認定其為著名商標,認定本土廠商構成侵權。

4、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金額計算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在實務上,賠償責任不僅限於直接侵權人:

  • 共同侵權: 若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商標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負責人連帶責任: 若侵權行為人為公司,且公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致商標權人受有損害(例如明知侵權仍參與或指示),該負責人依法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源依據:《商標法》第69條第3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商標侵權要賠多少錢?法律明訂 4 種計算方式可擇一求償

一般情況下,要求商標權人去舉證「因為你侵權,害我實際受損多少錢」非常困難,這會導致受害人難以獲得實質賠償,也無法發揮打擊仿冒的效果。為此,《商標法》第 71 條特別明訂了 4 種計算損害的特別規定,商標權人可以挑選對自己最有利的「其中一種」來主張:

商標侵權賠償計算可依損害差額、侵權所得、零售單價倍數或授權金

選項一:依「利益差額」計算(第71條第1項第1款)

  • 法律概念: 「使用商標」通常可獲得的利益,減去「他人同一商標所得的利益」,以兩者的差額作為損害金額。
  •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37 號

選項二:依侵權人全部收入都算「所得利益」(第71條第1項第2款)

  • 法律概念: 以侵權人因販賣侵權商品所獲得的利益為基礎。
  •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法院認為被告使用「城品學苑」標誌銷售建案之期間,銷售金額為6億2137萬元,可視為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侵害所得利益。

  • 舉例來說:
    • 山寨網拍賣家賣假包包,總共賣出 100 個,每個賣 1,000 元(總收入 10 萬元)。在法庭上,賣家抗辯:「我雖然賣了 10 萬元,但我還要付小編薪水、還要繳工作室租金,扣一扣我根本沒賺錢,所以我不用賠!」
    • 法院的操作: 如果侵害商標者無法舉證有成本支出,法院就依本款認定這 10 萬元的「總收入」就是侵權人的「所得利益」,判賠 10 萬元。

選項三:依「零售單價的倍數」計算(第71條第1項第3款)

  • 法律概念: 以查獲的侵權商品「零售單價」乘以 1,500 倍以下的金額來賠償(若查獲商品超過 1,500 件,則以總價計算)。
  •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
  • 舉例來說:
  • 保智大隊在夜市抓到攤販賣仿冒的 NIKE 外套,現場查扣了 10 件,攤販標價一件賣 500 元。
  • 商標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以單價(500元)乘以一定的倍數(最高 1,500 倍)來計算賠償。法官可能會視侵權情節,判決單價的 500 倍,也就是 25 萬元(500元 × 500倍)作為賠償金額。

選項四:依「授權金」計算(第71條第1項第4款)

  • 法律概念: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時,通常會收取的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
  •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 舉例來說:知名連鎖早餐店正常的加盟金(商標授權費)是一年 50 萬元。某店家沒有加盟,卻私自掛上該早餐店的招牌營業了一年。商標權人就可以直接用這筆 50 萬元的「授權金」,作為要求賠償的標準。

法院酌減權(第71條第2項)

為兼顧商標權保護與比例原則,避免依上述特別規定計算出的賠償金額過高而失衡,《商標法》賦予法院酌減賠償金額的權限。

當法定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予以酌減。法院通常會綜合審酌以下客觀情狀,來判斷金額是否合理:

  • 損害程度: 權利人實際損害程度及所受的經濟利益損失。
  • 侵權情節: 侵權行為的規模大小、嚴重性、以及侵害期間的長短。
  • 主觀惡意: 侵權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程度。
  • 市場影響: 侵權產品與原商標商品的市場關聯性,以及對市場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的破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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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取名「城品」音同「誠品」侵害商標權判賠500萬?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兩家不動產開發與行銷公司(被告)推出新建案,將建案命名為「城品學苑」,並在廣告看板、公車廣告、宣傳型錄大量曝光。
  • 原告(誠品公司)主張: 原告為「誠品」、「誠品生活」等著名商標之權利人,被告故意使用讀音相同、外觀及觀念高度近似的「城品學苑」,攀附名氣、致使消費者混淆並減損誠品商標的識別度,因此訴請被告及其負責人連帶賠償新臺幣 1,000 萬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民商訴字第 11 號認為:

商標高度近似且攀附意圖明顯:構成侵權

  • 讀音與觀念近似: 「城品」與「誠品」讀音完全相同;且建案加上「學苑」二字予人文化、藝文人士聚集的印象。此外,建商使用的英文標語「The cradle of elite」與誠品的法文「eslite」字義相近,兩者在整體觀念上高度近似。
  • 故意蹭熱度造成混淆: 建商在文宣上直接印有「誠品生活」字樣與誠品書店的照片,證明建商明知誠品是著名商標,卻刻意攀附其文化形象。此舉極易讓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與誠品之間有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等關聯,構成商標侵權,並導致著名商標的信譽遭到淡化與減損。

賠償金額審酌: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判賠 500 萬元

  • 侵權獲利甚豐: 經查,建商在使用的侵權期間,共售出 50 筆房產,銷售總額高達 6 億 2,137 萬元。即便依財政部公布的不動產開發業同業淨利率 10% 來計算,其獲利也超過 6,200 萬元。
  • 法院依法酌減: 雖然原告求償的 1,000 萬元在建商的侵權獲利範圍內,但法院考量誠品目前並未銷售同類建案與被告直接競爭,且建商侵權時間未滿 1 年,對市場交易安全的影響尚非極度嚴重。基於比例原則,法院依法將賠償金額予以酌減,判決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誠品公司 新臺幣 5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結論:替建案命名或製作行銷廣告時,貪圖方便或為了「提升文化氣息」使用與著名商標同音、近似的名稱,被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與惡意攀附商譽,需賠償數百萬元的損害,還必須負擔撤換所有廣告看板與文宣的龐大成本。

使用MASTERCARD著名商標,判賠 500 萬元並強制改名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為全球知名支付科技公司,擁有「萬事達」、「萬事達卡」及「MASTERCARD」等多項著名註冊商標。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同意,竟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為名辦理公司登記,並在官網、粉專、LINE 官方帳號及 Google 關鍵字廣告中,大量使用「台灣萬事達」、「台灣萬事達金流」等圖文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甚至該公司因涉及詐騙集團第三方支付工具而躍上新聞版面。
  • 原告主張: 原告認為被告故意攀附其著名商標,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且被告捲入詐騙案更嚴重減損了「萬事達」商標的信譽。因此訴請被告不得使用該商標圖文、必須銷毀所有行銷物品、向商業處辦理公司改名,並求償新臺幣 500 萬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25 號認為:

1. 攀附著名商標,構成侵權

  • 高度近似與混淆: 被告使用的名稱「台灣萬事達金流」,扣除表示地區的「台灣」與組織型態的「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後,核心識別文字就是「萬事達」。這與原告的中文商標完全相同,且與英文商標「MASTERCARD」的讀音與觀念高度相似。
  • 服務領域重疊: 雙方均從事銀行、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等「金流服務」。法院甚至查出,連主管機關(金管會銀行局)都曾將涉及被告金流的民眾陳情案,誤發函給原告要求處理,足證一般消費者更容易發生混淆誤認,確實構成商標侵權。

2. 惡意作為公司名稱,視為商標侵權

  • 「萬事達卡」早在被告公司 92 年設立登記前,就已是市占率極高、廣為人知的著名商標。被告身為金融同業,不可能不知情,卻仍刻意將「萬事達」作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
  • 依據《商標法》第 70 條第 2 款,明知為著名商標卻將其作為公司名稱,導致混淆或減損信譽者,視為侵害商標權。法院據此判准原告請求,命令被告必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3. 損害賠償計算: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判賠

  • 判賠 500 萬元合理: 原告依《商標法》主張以被告的營業獲利作為求償基準。法院調閱國稅局函文,檢視被告公司自 103 年至 111 年間的損益表與稅額計算表,發現被告在扣除成本後的「營業毛利」總金額,遠超過原告所請求的金額。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須全數賠償原告新臺幣 5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結論:故意在自己的公司名稱或服務中「夾帶」著名商標字眼,特別是當雙方從事相同產業時,不僅會被法院認定為惡意侵權、判處鉅額賠償;法院更能令被告銷毀所有廣告物,並強制其向主管機關「改名」,徹底拔除其攀附商譽的招牌。

搶註商標阻擋展店?法院判賠侵害商標11.9 萬並禁止使用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於新竹市經營補習班,並擁有合法註冊之商標。原告原先規劃至桃園市中壢區開設分校,不料被告得知此計畫後,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竟「搶先一步」向桃園市教育局申請將自己的補習班更名。
  • 原告主張: 因補習班法規限制,被告惡意改名導致原告無法在桃園以自己的商標申請設立分校。此外,被告還在實體招牌、網站及 LINE 官方帳號上大肆使用該名義招生。原告認為此舉侵害其商標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訴請法院要求被告全面禁用該名稱,並求償營業損失等各項費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37 號認為:

1. 相同名稱、相同產業:構成商標侵權

  • 高度混淆: 被告更名後的補習班名稱,與原告合法註冊的系爭商標完全一模一樣。
  • 商標之使用: 被告將該名稱用於官方網站、LINE 官方帳號進行招生宣傳,甚至在班舍外張貼招牌。這會使相關消費者誤以為兩家補習班是同一來源或有連鎖加盟關係,明確構成商標侵權。

2. 准許排除侵害:全面禁用該名稱

  • 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請求,下令被告不得再使用該名稱;且必須全面停止在補習教材、招牌、傳單、數位影音、網路媒體等任何管道使用該名稱或近似圖樣。

3. 損害賠償計算: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判賠 11.9 萬

  • 延誤立案的損失(獲准): 法院認定,因為被告惡意卡位,導致原告被迫臨時將桃園分校改名重新申請立案,因而延誤了 2 週的開業時間。依據客觀計算,法院判決被告須賠償原告這 2 週的營業損失新臺幣 11 萬 9,000 元

商標爭議和公平交易法也有關聯嗎?

沒註冊商標就完全不受保護嗎?(商標法與公平法的互補關係)

許多企業主都有一個常見的迷思:「如果我還沒去註冊商標,是不是被人抄襲就只能自認倒楣?」其實不然。

在商業競爭的法律體系中,《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存在著強大的互補關係:

《商標法》:事前的「專屬防護罩」 

  • 商標法講求「事前防範」與「專屬權利」。只要您依法申請並註冊成功,就享有排他權。
  • 只要別人未經授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您就能直接主張侵權,這是保護品牌最直接、強力的武器。

《公平交易法》:事後的「市場安全網」

  • 如果您還沒來得及註冊商標,但您的品牌名稱、商品外觀或包裝在市場上已經經營出一定的知名度,這時若被競爭對手惡意抄襲,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 雖然無法用《商標法》提告,但您可以透過《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或第 25 條來主張權利,控告對方「榨取他人交涉努力成果」或「攀附商譽」等不公平競爭行為。
💡 律師總結: 雖然《公平交易法》為尚未註冊商標的企業提供了最後一道防線,但實務上,要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品牌「已有知名度」或對方「惡意攀附」,舉證難度較高。因此,善用這張安全網的同時,「及早註冊商標」永遠是保護商業心血最有效、成本也最低的根本之道。

利用搜尋關鍵字攬客沒構成商標侵權,也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實務上,許多企業會購買競爭對手的 Google 關鍵字來攔截客源。不會因為廣告文案沒寫到對方名字就合法!即使前台沒出現對手商標但這種在後台買字的行為,若被認定是惡意利用對手辛苦經營的知名度來推銷自己,就會被視為「攀附他人商譽」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進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不公平競爭規定。

企業購買競爭對手商標關鍵字廣告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

沒賣對手商品卻硬蹭名氣?買關鍵字投放不實廣告,法院判罰 5 萬元!

案件事實:

  • 經營「舒適睡眠館」的床墊業者,在 Google 搜尋引擎購買了競爭對手、知名電動床品牌「古洛奇」的關鍵字。當消費者搜尋時,跳出的廣告標題讓消費者以為這家店有在賣古洛奇的產品。然而,該店實際上「根本沒有」銷售任何古洛奇品牌的商品

原告主張:

  •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業者的行為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公平交易法》開罰新臺幣 5 萬元。
  • 業者對此處分不服,進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這張 5 萬元的罰單。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 年度簡字第 194 號認為:

廣告虛偽不實,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 

  • 法院指出,業者實際上並無販售古洛奇的商品,卻在廣告文案中顯示「各式古洛奇」,這足以讓網路使用者產生錯誤認知,以為點進去能買到該品牌的電動床,進而被誘導至業者的網站瀏覽。
  • 這種行為屬於對商品相關事項進行「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惡意攀附他人商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 

  • 法院強調,雖然買關鍵字增加曝光率是常見的網路行銷手法,但如果刻意購買競爭對手的名稱或品牌,並輔以「會引發爭議或誤導的廣告文案」,藉此將對手的潛在客戶導引到自己的網站。
  • 這種「搭便車、攀附他人努力成果」來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不僅損害對手長期累積的營業信譽與經濟利益,也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在商業倫理上具有高度可非難性。

業者擁有後台設定權,主觀上難辭其咎 

  • 業者對於要在 Google 廣告後台設定哪些關鍵字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 既然是自己主動選擇並設定了會引人錯誤的廣告呈現結果,主觀上就有可歸責性。

FAQ 常見問答:商標侵權怎麼認定?實務判決與賠償解析

Q1:商標侵權怎麼認定?只要用到別人的商標就會違法嗎?

A:不一定。商標侵權的前提必須構成「商標使用」。依《商標法》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基於「商業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廣告、社群或電商平台上,且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才可能構成侵權。若只是單純的新聞報導、合理評論或其他非商業用途,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Q2:發生商標侵權賠償金額怎麼計算?可以要求對方賠多少錢?

A:商標權人可依法擇一主張計算方式,實務上最常見的是依據「侵權人的所得利益」來求償(例如銷售侵權商品的全部收入)。若侵權人主張要扣除成本,法院嚴格限制只能扣除與銷售該侵權品「直接相關」的必要成本。此外,若依法算出的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法院可視侵權情節、主觀惡意與實際損害依法予以「酌減」。

Q3:甚麼是近似商標?如果把別人的商標改幾個字或換個顏色,還會構成商標侵權嗎?

A:仍會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並非把商標拆解比對,而是以消費者的角度進行「整體觀察」。只要修改後的商標在外觀、讀音(例如建案取名「城品」同音「誠品」)或觀念上高度相似,且用於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就會認定為侵權。

Q4:只是把別人的「著名商標」拿來登記為自己的公司名稱,也會構成商標侵權嗎?

A:會的。若明知他人商標已具備相當知名度,卻故意將其作為自己公司的登記名稱或建案名稱來攀附商譽。即使沒有販售實體假貨,只要此舉導致消費者混淆,或減損該著名商標的信譽,依《商標法》規定將「視為侵害商標權」,法院可依法強制要求變更公司名稱並判處鉅額賠償。

Q5:加盟店合約到期後,拒不拆招牌繼續營業,會面臨什麼商標法處罰?

A:會面臨侵權賠償與違約金雙重處罰。加盟關係合法終止後,若未經同意繼續掛著原商標招牌營業,即明確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權人不僅可依《商標法》請求將違法期間的「營業淨利」作為損害賠償;若加盟合約有約定,還可同時向加盟主求償「懲罰性違約金」。

Q6:如果是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公司負責人需要自己拿錢出來賠嗎?

A:需要。實務上,若侵權行為人為公司,且公司負責人於執行業務時明知有侵權情事,卻仍參與、指示或違反法令,導致商標權人受有損害。依據《商標法》與《公司法》規定,該公司負責人必須與公司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以公司名義卸責,必須共同賠償商標權人的損失。

Q7: 被對手搶先註冊商標該怎麼辦?

A:遇到惡意搶註不用慌,台灣商標法雖然採「先申請先贏」,但您仍可嘗試:

  1. 主張「善意先使用」: 依《商標法》第 36 條,只要能證明您在對方申請前就已經在使用該品牌,您就能「繼續合法使用」,對方無權告您侵權。(請盡快蒐集早期的進貨發票、粉專貼文等證據)
  2. 提「異議」或「評定」撤銷商標: 若能證明對方是出於惡意(例如:離職員工、前合作夥伴或競爭對手),您可以向智財局主動申請撤銷對方的商標。務必把握黃金期限:商標公告後 3 個月內可提「異議」,或 5 年內提「評定」。

面對商標侵權糾紛,翊鼎法律顧問提供專業律師協助!

商標侵權訴訟往往牽涉龐大的商業利益與品牌信譽。無論您是「苦心經營的商標被盜用」的受害者,還是「不慎誤用他人商標挨告」的企業主,單憑直覺或網路上片段的法律知識來應對,極容易在法庭上陷入舉證困難,甚至面臨鉅額賠償。商標訴訟具有高度的技術性,交由專業律師協助,能在以下兩個關鍵階段為您把關:

1. 侵權界線模糊,精準的「證據蒐集與認定」是勝訴關鍵

商標法上的「近似程度」、「混淆誤認之虞」或是「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並非憑一般人的主觀感覺說了算,而是需要大量的實務判決來支持論述。

商標被盜用後透過網頁截圖與公證保全網路侵權證據
  • 如果您是商標權人(原告): 律師能第一時間為您發送存證信函警告對方,並協助進行公證體驗、網頁截圖等「保全證據」程序,防止對方銷毀侵權紀錄;同時精準建構對方惡意攀附的法律要件,確保侵權指控成立。
  • 如果您是被告: 律師能協助檢視對方的商標權是否穩固,甚至主動出擊,主張對方商標「已喪失識別性」或「連續三年未使用依法應予廢止」;或者提出證據證明您的行為屬於《商標法》保障的「合理使用」範疇,從根本上瓦解對方的侵權指控。

2. 賠償金額的激烈攻防,確保「權益最大化」與「風險最小化」

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計算極具攻防空間(如前述的差額計算、侵權人獲利計算等),數字的落差往往高達數百萬元。

  • 爭取最高賠償: 律師熟稔如何透過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調閱對方的報稅資料、進銷存紀錄、網購平台銷售額),精準推算對方的實際獲利。
  • 阻擋天價求償: 面對原告獅子大開口,律師能協助被告梳理財務報表,依法主張扣除與銷售相關的「直接成本與必要費用」;並在法庭上援引比例原則,針對侵權期間短、市場影響小等有利情狀,說服法官「酌減賠償金額」。

若您目前遇到商標遭冒用、著作權侵害、專利侵權疑慮,或是有營業秘密與合約授權等智慧財產相關問題,建議盡速確認權利範圍與使用情況,避免爭議與損害持續擴大。翊鼎法律顧問會依案件類型、商業需求與實際情境,協助評估後續的處理方針與維權方向,保護您辛苦建立的創新心血與品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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翊鼎法律顧問 林冠宇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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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宇律師|翊鼎法律顧問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44號 ‖ 現任 翊鼎法律顧問主持律師

執業領域:勞動法務(勞保爭議、資遣與非自願離職、職災賠償)、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爭議協商與訴訟。 本文由林冠宇律師依現行勞動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並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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