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過世後著作權怎麼繼承?瓊瑤過世引發的影視改編授權爭議,讓「作者死後著作權該怎麼分」這個問題浮上檯面。但這不只是名人的事,家中只要有作家、攝影師、音樂創作人、編劇等任何形式的創作者,都有可能會碰到。
本文以瓊瑤遺產爭議為案例,帶你看《著作權法》§ 30 規範、繼承順位、遺囑安排與授權合約延續,附 3 張對照表與 6 題 FAQ。
作者過世後著作權能繼承嗎?2 大類著作權差別說清楚
要釐清作者過世後的著作權問題,第一步是先分清楚著作權其實有「兩大類」。這兩類權利的本質完全不同,連「能不能被繼承」的答案都是相反的。
著作人格權:永久存在但不得繼承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基於其作品而享有的精神性權利,與著作人的人格密切連結,具有一身專屬性。依《著作權法》§ 21,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這不代表著作人過世後著作人格權就消失了。依《著作權法》§ 18,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換句話說,著作人雖然不能把這份權利傳給家人,但作品的尊嚴仍然受到保護。
若有人歪曲、竄改作品內容,損害著作人名譽時,依《著作權法》§ 86,可由特定親屬依下列順序請求救濟: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著作人也可以在遺囑中另行指定救濟權人。
著作人格權包含 3 種子權:
-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享有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作品內容的權利。
-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對其作品原件、複製品或公開發表時,有權選擇署本名、別名或不署名。延伸出來的衍生作品也適用。
-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修改權):他人若以歪曲、割裂、竄改方法改變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導致損害著作人名譽,著作人有權禁止。
著作財產權:可繼承可授權的經濟價值
相對於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基於作品享有的經濟與財產上利益,可授權、可轉讓,也可由繼承人繼承。
依《著作權法》§ 30,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 50 年。50 年期間內,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包含繼承人、受讓人或受授權人)都可以行使作品的經濟利益,並可對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著作財產權共有 11 種子權,分散在《著作權法》§ 22 到 § 29,涵蓋重製、改作、編輯、出租、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多個面向。
每一種子權都可以獨立授權、獨立繼承,這也是繼承後常常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詳細的子權內容與常見繼承情境請參考下方對照表。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差異對照表
比較項目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
|---|---|---|
法源 | 《著作權法》§ 15~21 | 《著作權法》§ 22~29 |
權利本質 | 與著作人格密切相關的精神權利 | 著作的經濟利益與財產上權利 |
能否轉讓 | 不得讓與(§ 21) | 可讓與、可授權 |
能否繼承 | 不得繼承(§ 21) | 可繼承(依《民法》繼承規定) |
存續期間 | 永久存續 | 著作人生存期間 + 死亡後 50 年(§ 30) |
著作人死後保護方式 | 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依順序主張救濟(§ 86) | 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人繼承後繼續行使 |

著作財產權 50 年怎麼算?《著作權法》§ 30 期限解析
著作財產權 50 年「怎麼算」是繼承人最常問的問題之一。50 年的起算與終止有兩條法條要看,加上共同著作的特殊規則,實務上經常被誤解。
50 年起算點與終止日
依《著作權法》§ 30 第 1 項,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 50 年。
依《著作權法》§ 35 第 1 項,第 30 條至第 34 條所定的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也就是說,50 年到期那一年,會延續到該年的 12 月 31 日才正式終止。
以瓊瑤為例,瓊瑤於 2024 年 12 月過世,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 2074 年的最後一天,也就是 2074 年 12 月 31 日。
共同著作的特殊規則
若是兩位以上著作人共同創作的「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 31,存續期間以最後死亡的著作人為準,亦即等到最後一位著作人過世後再算 50 年。
這個規則對於合著小說、共同作詞作曲、共同設計等情境很重要。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誰算不算共同著作人」,這牽涉到是否在原始創作過程中有實質貢獻,建議由律師協助釐清。
50 年到期後變什麼?
50 年屆滿後,著作財產權消滅,作品進入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重製、改作、出版、上映,不需要再經繼承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授權金。
但要注意,著作人格權永久存續,即使財產權消滅後,後人在使用作品時仍應註明原著作人姓名、不得歪曲篡改內容,否則仍可能構成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著作財產權 11 種子權整理
子權名稱 | 法條 | 一句話定義 | 常見繼承情境 |
|---|---|---|---|
重製權 | § 22 | 印刷、影印、錄音、錄影等複製作品的權利 | 出版社授權再版書籍 |
公開口述權 | § 23 | 以言語向公眾傳達作品內容 | 朗讀會、有聲書授權 |
公開播送權 | § 24 | 以廣播或電視向公眾傳達作品 | 廣播劇、電視重播 |
公開上映權 | § 25 | 以視聽設備向現場以外公眾傳達影像 | 戲院上映、線上串流 |
公開演出權 | § 26 | 以演技、舞蹈、歌唱、樂器演奏向現場公眾傳達 | 舞台劇、音樂會表演 |
公開傳輸權 | § 26-1 | 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 | 線上影音平台、電子書銷售 |
公開展示權 | § 27 | 向公眾展示原件或重製物 | 美術館展覽 |
改作權 | § 28 | 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另為創作 | 小說改編成電視劇、英譯本 |
編輯權 | § 28 | 將作品編成集合著作 | 編全集、選集、年鑑 |
散布權 | § 28-1 | 以銷售或所有權移轉方式散布作品 | 實體書銷售、版權交易 |
出租權 | § 29 | 將著作物出租他人使用 | DVD 出租、視聽資料庫授權 |

作者過世著作權怎麼分配?《民法》繼承順位與遺囑安排
著作財產權既然是財產,遺產分配規則就回到《民法》繼承編。實務上著作權的遺產分配分成兩種情境:作者生前有寫遺囑、作者生前沒寫遺囑,兩種情境下的分配方式差很多。
沒寫遺囑:依《民法》§ 1138 法定繼承順位
依《民法》§ 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無論第幾順位都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依《民法》§ 1144 決定,視與哪一順位共同繼承而有不同比例(詳見下方對照表)。
同一順位若有多人,依《民法》§ 1141 平均繼承。例如父母過世後留下 3 個子女,著作財產權由 3 人平均分配。
要特別注意的是,數人共同繼承的著作財產權,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狀態,依《民法》§ 828 與《著作權法》§ 40-1,行使權利(如同意改編、簽訂新授權合約)原則上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這也是為什麼共同繼承後容易產生糾紛。
寫遺囑:5 種遺囑方式與特留分
作者生前若預立遺囑,可以避免大部分的分配爭議。依《民法》§ 1189,遺囑方式分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 5 種,每種都有嚴格的法定要件,沒寫好可能整份遺囑被認定無效。
要注意《民法》§ 1223 的「特留分」限制:法定繼承人有最低繼承額的保障,遺囑不能完全剝奪。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 1/3。
舉例來說,作者若在遺囑中將所有著作財產權留給配偶一人,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應繼分的 1/2),對配偶請求扣減。
📖 想了解 5 種遺囑方式的詳細格式、見證人資格與法律效力,可參考〈預立遺囑要親自寫還是他人代筆?一次看懂生前遺囑方式差異與遺囑效力〉
法定繼承順位與應繼分對照表
順位 | 繼承人類別 | 與配偶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 |
|---|---|---|
— | 配偶(當然繼承人) | 視與哪一順位共同繼承而定 |
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與配偶按人數平均(§ 1144 第 1 款) |
第二順位 | 父母 | 配偶 1/2,父母合計 1/2(§ 1144 第 2 款) |
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 | 配偶 1/2,兄弟姊妹合計 1/2(§ 1144 第 2 款) |
第四順位 | 祖父母 | 配偶 2/3,祖父母合計 1/3(§ 1144 第 3 款) |
無前 4 順位 | — | 配偶獨得全部(§ 1144 第 4 款) |
瓊瑤遺產爭議解析:著作權繼承 3 大常見糾紛
從瓊瑤的案例可以看到,作者過世後的著作權繼承糾紛通常有 3 類,每一類都需要不同的處理思路。
著作權繼承常見糾紛 1:親屬間的分配爭議
瓊瑤的作品橫跨小說、劇本、歌詞等多種類型,授權收益來源也很多元(書籍版稅、影視改編金、串流分潤、商品授權)。繼承人之間對於收益分配、是否改編、是否簽新合約的看法常常分歧。
實務上常見的爭執包括:是否同意拍續集或翻拍、如何分配影視授權的固定金與分潤、舊作要不要重新出版、能不能改編成遊戲或周邊。一般來說,繼承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同共有,原則上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行使,一旦有人反對,案子就會卡住。
當協商失敗時,繼承人可以依《民法》§ 1164 請求遺產分割,將公同共有狀態轉為各人單獨持有,但實際操作上著作權如何「分割」會涉及許多技術細節(例如各人分得哪些作品、共有部分如何切分),建議由律師協助規劃。
著作權繼承常見糾紛 2:授權方與繼承人的利益衝突
作者生前簽訂的長期授權合約,繼承後仍然有效。但合約條款若對繼承人不利,例如固定的授權金額過低、改編權限制過寬、權利金分潤比例不合理,繼承人可能想重新談判,授權方則希望維持原合約穩定收益。
繼承人能否重啟談判,要看原合約的條款。常見的關鍵條款包括:合約期限、解除條件、轉讓限制、續約權、再授權範圍。若原合約沒有設定終止機制或續約條件,繼承人可能要等到合約屆滿才能重議。
實務上建議在合約屆滿前 6 個月就開始準備談判方案,並由律師檢視原合約有沒有可主張的瑕疵或解除事由。
著作權繼承常見糾紛 3:第三方侵權問題
作者過世後,盜版、未經授權改編、商標冒用等侵權行為的風險會升高,因為原作者已經無法主動維權,繼承人未必有相關法律知識立刻發現。
繼承人發現侵權時,可依著作財產權繼承人身分提起民事或刑事告訴。但要注意,著作權的舉證責任較重,需先證明:被侵權作品的著作權確實在繼承人手上、侵權方使用方式構成侵害、有實際損害發生。
另外要小心的是「著作權蟑螂」的反向風險。有些不肖人士會利用釣魚式上傳或專屬授權手法,故意誘使他人下載再大量提告。繼承人若收到不明的侵權通知,建議先確認對方授權證明是否合法,再決定回應方式。
完整的應對方法可參考:〈著作權蟑螂與版權蟑螂是什麼?常見手法、案例解析與防範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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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繼承牽涉到《著作權法》、《民法》繼承編、原始授權合約、繼承人協商與訴訟等多個法律層面,翊鼎法律顧問針對這類案件提供以下服務。
服務範圍
- 遺產協議審閱與草擬:協助繼承人盤點作者所有著作權資產(含已登記與未登記作品),起草繼承人之間的共同管理協議,明訂收益分配、決策機制與爭議解決方式。
- 著作權資產確認與文件查核:確認作品的著作權狀態、過往授權合約的有效性、權利範圍與既存爭議,提供繼承人完整的著作權資產清單。
- 繼承人協商與調解:在繼承人意見分歧時提供法律框架下的協商建議,協助達成共識;若協商失敗,可進一步協助聲請法院調解或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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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流程
- 初步諮詢:釐清繼承關係、著作權資產範圍與目前面臨的爭議。
- 文件盤點:收集著作權登記、授權合約、版稅紀錄、原稿與相關財產證明。
- 策略擬定:依據繼承人關係、原合約條款與商業需求,擬定行動方案與優先順序。
- 執行:協助協商、出庭、與授權方或侵權方溝通,確保繼承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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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過世著作權繼承常見問題 FAQ
Q1:作者過世後,著作人格權還能被侵犯嗎?親屬可以告嗎?
A:可以。依《著作權法》§ 18,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視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
若有人歪曲、竄改、不當改作作品內容,導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依《著作權法》§ 86,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可依此順序主張救濟。著作人也可以在遺囑中另行指定救濟權人。
Q2:著作財產權的 50 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依《著作權法》§ 30,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 50 年。依《著作權法》§ 35 第 1 項,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的最後一日為終止日。
以瓊瑤 2024 年 12 月過世為例,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 2074 年 12 月 31 日。共同著作則依《著作權法》§ 31,以最後死亡的著作人為起算點。
Q3:我和兄弟姊妹要怎麼分父母作家留下的版稅?需要全體同意嗎?
A:若作者沒寫遺囑,依《民法》§ 1138、§ 1141,子女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按人數平均分配。
但分割前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同共有狀態,依《民法》§ 828 與《著作權法》§ 40-1,原則上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行使(如同意改編、簽新合約)。
若無法取得共識,可依《民法》§ 1164 請求遺產分割。建議盡早討論分配方式,並由律師協助起草共同管理協議。
Q4:沒寫遺囑會發生什麼事?所有著作權收益會自動均分嗎?
A:不會自動均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依《民法》§ 1144 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比例視順位而定。
例如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子女按人數平均;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 1/2,父母合計 1/2;沒寫遺囑時所有分配都依法定比例,繼承人無法依照作者生前的口頭承諾或其他文件主張不同分法。
建議作者生前盡早規劃遺囑,避免家人因分配問題產生糾紛。
Q5:出版社說授權合約可以一直延續,我能不能重新談條件?
A:授權方與繼承人的合約糾紛是最常見的著作權繼承糾紛之一。
繼承人能否重啟談判,取決於原合約條款。若原合約有明訂期限、續約條件、終止事由,繼承人可以依約定行使權利;若合約是「永久授權」或沒有設定終止機制,繼承人能主張的空間就比較有限。
建議由律師檢視原合約,確認是否有可主張的瑕疵(例如違反公平交易法、條款顯失公平、授權範圍超出原意),並評估在合約屆滿前 6 個月開始準備談判方案。
Q6:著作財產權 50 年到期後,作品就完全沒有保護了嗎?
A:不是完全沒有。著作財產權 50 年屆滿後,作品進入公眾領域,任何人可自由重製、改作、出版、上映,繼承人也無法再收取授權金。
但著作人格權永久存續,後人使用作品時仍需註明原著作人姓名、不得歪曲或竄改作品內容,否則仍可能構成著作人格權侵害,依《著作權法》§ 86,作者親屬仍可主張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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