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定義與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性平三法修法帶來哪些影響?

「性平三法」在今年修法啦!職場性騷擾到底是什麼?身為雇主在法律上應該做什麼預防措施、發生後又該盡到什麼責任呢?翊鼎法律顧問團隊為各行各業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為您與事業打通經脈,就讓我們來告訴你吧!

職場性騷擾定義-常見行為類型與法律依據

職場性騷擾定義: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

要處理職場性騷擾,必須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該法第12條明確規定「性騷擾」的定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敵意性性騷擾:例如開黃色笑話、講性別歧視的話等,造成他人感受不舒服或工作環境敵意。
交換性性騷擾:例如以升遷或加薪為交換條件,要求被害人配合拍攝性影像等。此外,法條中也特別規定了「權勢性性騷擾」,
指加害人為被害人的上司或具有權力隸屬關係者,
利用職權進行性騷擾的情況。

職場性騷擾的時間判斷與持續性認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3項同時定義了性騷擾發生的「時機」。
若行為發生在上班時間,即屬於本法處理範圍;若發生於下班時間,則需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才能適用該法:
1. 被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人於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持續性性騷擾。
2. 被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同一人持續性性騷擾。
3. 遭受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性騷擾。
其中所謂的「持續性性騷擾」,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2項規定,
係指該性騷擾行為於工作時間及非工作時間均發生,且時間具密接性者。

何時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

若性騷擾行為同日於上班及下班後持續發生,即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範圍;若當天未上班或行為僅發生於非工作時間,則應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但若加害人為雇主或公司最高負責人,則無須符合「持續性」要件,只要發生性騷擾行為,無論時機,均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修法後雇主責任與處理義務

修法後,下列重點是身為雇主需要注意的:

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注意事項一:雇主知悉就須調查

修法前,如果是同事之間八卦,或有同事幫被害人跟雇主告狀,因為被害人沒有正式提出申訴,雇主是沒有介入調查的義務;但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後,依第13條第2項第二款,只要雇主知情有性騷擾,就應該: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至於因申訴而發現性騷擾的話,則依同項第一款,有以下責任: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如果雇主沒有盡到以上責任,被害人可以不走公司內部申訴管道,直接向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喔!
而且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以上必要處置的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注意事項二:雇主須訂定防治措施

修法前,僅針對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規定需要訂定性騷擾防治的相關措施、申訴與懲戒辦法,並應在工作場所公開貼出,申訴處理單位也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修法後,針對10~29人的事業單位,也要求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申訴處理單位的成員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並注意性別比例應相當。
違反的話,依第38條之1,10~29人的單位可處新臺幣1萬到10萬元的罰鍰,而30人以上的單位則是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的罰鍰。

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注意事項三:員工遭顧客性騷擾

依第12條第7項,如果是員工被不特定人性騷擾,應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性騷擾防治需要所有人一同努力,修法的幾個重點於本文與大家分享,若您對於職場性騷擾防治的規定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翊鼎法律顧問團隊官方LINE:@023euuif(輸入ID時要加「@」),將有專人服務您,讓我們為您的狀況提供量身訂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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