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帶走公司資料與客戶名單的法律風險

帶走客戶名單違法嗎?律師帶你釐清離職後保密協議、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

2026-09-11

    網紅法律風險有哪些?經營自媒體、YouTuber如何避免被告?

    發佈時間:2026-09-11
    更新日期:2026-09-11

    經營 YouTube、Instagram、TikTok 等自媒體,看似只要有創意、持續產出內容就能累積粉絲,但當頻道開始有流量、接到業配、販售商品或與經紀公司合作後,法律問題也會隨之增加。從頻道名稱、商標註冊,到業配合約、影片著作權、二創版權,再到負評、團購及線上課程退費,都可能成為創作者日後面臨民事官司爭議的原因。因此,網紅法律風險並不是等到收到存證信函或被告之後才需要處理,而是從頻道開始經營、第一次接業配時,就應該逐步建立法律防線。

    翊鼎法律顧問將依照自媒體經營的不同階段,從「頻道創立期、商業合作期、業配變現期、內容創作期、爭議發生期到合作結束期」,整理 YouTuber、網紅及自媒體經營者常見的法律問題,帶你一次了解經營自媒體時應該注意哪些法律風險,以及如何透過商標、契約、著作權及證據保存等方式,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頻道創立期:YouTuber商標註冊、頻道名稱與公司設立要注意什麼?

    當頻道逐漸累積粉絲與商業價值後,頻道名稱、藝名、Logo 甚至社群帳號本身,都可能成為重要的品牌資產。如果創作者沒有事先確認商標是否已被他人註冊,或沒有釐清個人與公司的權利歸屬,等到頻道做大後才發現名稱產生爭議,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處理。

    因此,在自媒體的創立階段,除了決定「要做什麼內容」,也應該同步思考YouTuber商標註冊、頻道名稱、公司設立,以及社群帳號控制權等問題,為日後的商業合作及品牌經營先做好基礎。

    1. YouTuber商標註冊怎麼做?自媒體商標查詢為什麼重要?

    對自媒體創作者而言,頻道名稱、品牌名稱、Logo、Slogan甚至個人藝名,都可能成為長期經營的重要品牌資產。因此,在正式投入大量時間經營前,先做好自媒體商標查詢,確認名稱是否已經被他人申請或註冊,是相當重要的第一步。

    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保護制度,原則上商標權是經申請並獲准註冊後取得;因此,創作者不能單純認為「我先用了這個名稱」,就一定可以排除他人後續申請註冊的可能性。實務上也因此常見創作者頻道已經經營多年,甚至累積大量粉絲後,才發現名稱與他人的在先商標發生衝突,這時不僅可能面臨商標爭議,也可能被迫重新調整品牌布局。

    因此,在決定頻道名稱或品牌名稱前,建議先進行商標檢索,至少確認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標,並進一步判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以及是否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至於創作者應該申請哪些商標類別,並沒有一套適用所有人的固定答案,而是要依實際經營內容判斷。例如:

    • 第41類:如果主要經營影片製作、娛樂、藝人表演或其他影音娛樂服務,可能涉及第41類。
    • 第35類:如果未來會從事廣告、行銷、零售或其他商業推廣服務,也可能涉及第35類。

    實際申請類別仍應依創作者目前及預計經營的業務內容判斷,此外,商標檢索也不只是查「完全一樣」的名稱。即使名稱只有部分文字不同,只要整體構成近似,且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而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仍可能產生商標爭議。因此,先做自媒體商標查詢,再決定品牌名稱與申請策略,通常比品牌做大後才處理爭議更為穩妥。

    2. 頻道名稱被註冊怎麼辦?創作者可以主張先使用嗎?

    如果創作者已經經營頻道多年,後來才發現頻道名稱被註冊怎麼辦?首先要注意的是,並不是看到別人先註冊,就代表原本的創作者一定只能改名。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不過,這項「善意先使用」並不是讓原使用者取得完整的商標權,而是一種侵權抗辯,而且原則上只能在原本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繼續使用,商標權人也可以要求先使用者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因此,創作者如果想主張善意先使用,至少要留意幾個問題:

    1. 使用時間是否早於他人的商標申請日:必須能提出具體資料,例如影片上架紀錄、社群貼文、網站資料、商業合作文件或其他可以證明使用時間的資料。
    2. 是否屬於善意使用:如果創作者是在知道他人已有商標後才刻意仿用,便可能無法主張善意先使用。
    3. 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是否相同:善意先使用並不是讓創作者取得無限制的品牌使用權,而是原則上限於原本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翊鼎律師小叮嚀:當創作者發現頻道名稱遭他人註冊時,最重要的不是立即改名,而是先確認雙方商標的申請、註冊及使用時間、指定商品/服務,以及對方取得商標的具體原因,再判斷是否有提出評定、廢止或主張先使用等法律途徑的空間。

    🔍必須知識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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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創作者開公司有必要嗎?個人接案與公司經營有什麼差異?

    當自媒體從個人興趣逐漸變成穩定的商業收入來源,創作者可能會開始思考:究竟應該維持個人接案,還是進一步創作者開公司

    🔍兩者並沒有絕對的好壞,而是涉及責任承擔、資金運用、稅務及未來合作模式等不同考量。

    • 首先,在法律責任上:
      • 如果創作者以個人名義接洽業配、簽訂承攬或其他商業契約,契約上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直接由創作者本人承擔。若發生違約、債務或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原則上也會直接涉及個人財產。
      • 相較之下,如果成立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股東對公司之責任原則上以其出資額為限。因此,透過公司經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公司經營上的權利義務與股東個人財產區隔開來。不過,這並不代表「成立公司後,創作者本人就完全不需要負責」;例如個人自己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違法行為或特定法律責任,仍可能直接追究個人責任。
    • 其次,兩人以上共同經營頻道,還需要注意品牌及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 例如頻道名稱、商標、影片著作權究竟由誰持有?收益如何分配?其中一人退出後能不能繼續使用頻道名稱?這些問題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即使沒有成立公司,也可能因為合夥或共有關係產生後續爭議。
    • 最後,稅務商業營運問題也非常容易發生爭議:
      • 個人接案與公司經營在所得課稅方式、費用認列、發票及帳務處理等方面都有差異。例如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一般稅率為20%。
      • 但公司設立並不代表「一定比較省稅」,因為公司還涉及實際經營成本與風險管理成本。
    ✒️剛開始接業配的個人創作者而言,不一定需要一開始就成立公司;但當頻道開始有固定收入、需要聘請剪輯師或助理、多人共同經營,或準備發展商品、課程、團購等其他商業模式時,就可以開始評估是否需要透過公司或其他組織形式重新整理權利義務。

    4. YouTube、Instagram等社群帳號是誰的?社群帳號權利歸屬要先約定

    對自媒體而言,社群帳號本身可能就是最重要的商業資產之一。因此,在多人共同經營頻道,或創作者與經紀公司、工作室合作時,最好一開始就把社群帳號權利歸屬寫清楚。

    首先要區分的是,平台上的帳號與創作者自己產製的內容,並不是同一件事。以YouTube目前的服務條款來看,創作者對自己上傳的內容仍保有相關權利,但使用YouTube服務並不因此取得YouTube平台本身、使用者名稱等服務內容的所有權;創作者上傳內容時,則會依服務條款授予YouTube一定範圍的使用授權。

    因此,法律上真正需要處理的問題通常不是單純問「這個YouTube帳號是不是我的」,而是進一步確認:

    • 頻道最初由誰建立?
    • Google帳號由誰控制?
    • 頻道管理權限由誰持有?
    • 廣告收益或AdSense等收款帳戶由誰綁定?
    • 公司、經紀公司或工作人員可以管理到什麼程度?
    • 合作結束後,誰可以繼續控制頻道?
    • 頻道名稱、商標及影片著作權又分別屬於誰?

    尤其是多人共同經營時,不能只用「大家都知道帳號是我們的」來處理。建議在合作契約中明確約定帳號的建立及管理權限、收益歸屬、密碼及雙重驗證管理、管理員新增或移除方式,以及合作終止後的交接程序。

    💡若涉及未經授權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如果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並因此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也可能涉及第359條。實際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行為人原本具有的管理權限、是否屬於「無故」、操作的具體內容及是否造成損害等要件個別判斷。

    因此,對於經營已久、具有高度商業價值的社群帳號而言,帳號管理權、內容著作權、商標權及收益權最好分開處理並寫入契約,不要等到拆夥或解約時才開始討論「帳號到底是誰的」。

    ✒️小結:當創作者從單純經營頻道,逐漸進入接業配、找經紀公司或與品牌合作的階段,法律風險也會從「品牌名稱能不能使用」,進一步延伸到經紀合約、著作權歸屬、業配廣告規範及薦證責任。尤其是簽下獨家經紀約後,哪些權利會被授權出去、解約時能不能把頻道和作品帶走,都是簽約前就應該先確認的問題。

    商業合作期:網紅經紀約陷阱有哪些?YouTuber簽合約前必看的注意事項

    當頻道逐漸步入軌道、流量與粉絲數持續增加,創作者往往會開始接觸經紀公司、品牌合作、業配或其他商業活動。這個階段雖然代表自媒體事業開始獲利,卻也意味著創作者會接觸到更複雜的契約與智慧財產權問題。

    尤其網紅經紀合約可能一次簽訂數年,如果在合作初期沒有做好自媒體合約審閱,沒有確認藝名、頻道、影片著作權及商業收入的歸屬,等到雙方關係惡化不想繼續合作時,才發現自己已經把重要權利交給經紀公司。因此,創作者在簽署經紀合約前,至少應先確認以下幾項重要權利。

    網紅簽署經紀合約前確認分潤、著作權與解約條款

    1. YouTuber合約注意事項有哪些?簽約前應確認哪些權利?

    YouTuber與經紀公司簽署的合約,究竟屬於委任、勞務給付或其他契約類型,仍要依照契約內容及雙方實際合作關係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不過,經紀關係通常具有高度的信賴性,因此合約中的權利義務、授權範圍及終止條件,更應在簽約前確認清楚。

    進行自媒體合約審閱時,以下幾項YouTuber合約注意事項尤其重要:

    • 合作是否具有獨占性:要確認是「獨家經紀」還是「非獨家經紀」,以及經紀公司可以介入哪些工作。例如所有業配、代言、演藝活動都必須經由經紀公司處理,還是只有特定類型的商業合作需要經紀公司介入。此外,也應確認地域範圍及合作期間,避免一紙合約將創作者未來所有工作全部綁住。
    • 經紀分潤如何計算:合約應明確約定分潤是以商業合作的總收入計算,還是扣除特定成本後再計算,以及哪些費用可以扣除。此外,報表提供、結算時間、付款期限及帳目查核方式,也都應一併約定,避免日後因「到底應該分多少錢」產生爭議。
    • 著作權及肖像使用如何授權:應確認經紀公司取得的是「著作財產權讓與」,還是僅取得特定期間、地域或用途的授權;如果涉及創作者的照片、影片或其他個人形象,也應明確約定使用期間、使用平台、使用目的及合作結束後是否仍可繼續使用。
    • 合約如何終止:除了約定合約到期日,也應確認雙方是否可以提前終止,以及什麼情況可以提前解約。例如經紀公司長期未提供約定的服務、未依約結算報酬,或創作者長期未達到約定的最低收入條件時,是否可以終止合約,都值得在簽約前談清楚。
    🧑‍⚖️實務上,創作者最容易忽略的例如合約如果要求創作者所有社群內容都必須經公司事前審核,並對未經同意發布的內容設定高額違約金,長期下來可能大幅限制創作者自行經營頻道及接案的空間。因此,遇到長期、獨家或涉及大量智慧財產權的經紀合約,簽名前進行完整的契約審閱,通常比事後發生爭議再處理更有效。

    2. 藝名、商標與頻道到底歸誰?藝名商標權歸屬要寫清楚

    對網紅、YouTuber及其他自媒體創作者而言,藝名、頻道名稱及團體名稱往往就是最重要的品牌資產。在簽訂經紀合約時,除了確認「誰可以使用藝名」,更應確認「商標權究竟登記在誰名下」。

    過去「蘇打綠」就曾發生經紀關係終止後的商標權爭議,經紀期間曾有多件「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登記在經紀公司一方名下,之後團體也成立公司並申請「蘇打綠」商標。這類爭議正好說明,藝名商標權歸屬最好在合作開始時就約定清楚,而不是等到解約後才處理

    因此,創作者在簽署經紀合約時,可以事先確認:

    1. 藝名、頻道名稱及團名商標由誰申請?
    2. 商標權人是創作者、經紀公司,還是雙方共有?
    3. 經紀公司取得的是商標所有權,還是僅取得經營期間的使用授權?
    4. 雙方解約後,創作者能否繼續使用原本的藝名及頻道名稱?
    5. 如果商標登記在經紀公司名下,解約後是否有移轉或回歸創作者的機制?

    尤其不要只看到「公司幫忙申請商標」就認為這只是行政上的代辦工作,實際上商標申請人與商標權人是誰,可能直接影響日後的權利歸屬。

    3. 短影音著作權歸屬怎麼看?YouTube影片版權是誰的?

    對自媒體創作者而言,影片、短影音、照片及其他內容都是重要的智慧財產。著作人原則上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如果影片是由公司員工在職務上完成,或是接受他人出資聘請創作,著作權的歸屬就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及雙方契約內容影響。

    簡單來說,可以分成兩種常見情況:

    • 職務上完成的影片:如果創作者與公司之間具有雇傭關係,影片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要依實際工作內容及契約判斷。《著作權法》第11條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均可能依契約另行約定。
    • 出資聘人創作的影片:如果是經紀公司或廠商出資聘請創作者製作影片,則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12條。原則上由受聘人作為著作人,但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仍可能依契約另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原則上由受聘人享有。

    因此,不能單純用一句「YouTube影片版權一定是創作者的」或「只要廠商出錢就是廠商的」來判斷,而是要回頭檢查創作者與經紀公司、製作團隊或廠商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合約到底怎麼約定。

    ✏️另外,即使創作者保有著作財產權,也要特別注意「授權」與「讓與」的差別。如果合約只是授權經紀公司使用影片,還要確認授權的期間、地域、內容及利用方式;依《著作權法》第37條,這些事項如果約定不明,法律原則上推定為未授權。

    因此,在短影音著作權歸屬問題上,創作者簽約前應特別注意:

    • 是「著作財產權讓與」還是「著作利用授權」?
    • 授權期間到什麼時候?不合作後經紀公司還能不能繼續使用?
    • 公司能不能剪輯、改作、重新上傳?廠商可以使用影片到哪些平台?
    • 舊影片在不合作約後能不能下載並重新放到新頻道?

    4. 經紀合約違約金合理嗎?獨家經紀條款有哪些風險?

    為避免創作者在累積知名度後自行接案或提前離開,經紀合約中常見獨家經紀、禁止私接商案及提前解約違約金等條款。有些合約會依剩餘合約期間、預估收入或固定金額計算違約金。如果創作者提前解約,經紀公司可能依約主張違約金;但這不代表契約約定多少,法院就一定會照單全收。

    • 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因此,發生訴訟時,法院仍可能依個案情況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而不是單純按照合約上的數字直接判決。實際判斷仍須回到雙方契約內容、違約情形、損害程度及其他個案因素。
    • 如果合約同時搭配高額違約金,創作者即使對經紀安排不滿,也可能因擔心解約成本而難以離開。因此,簽約前除了看分潤比例,更應把「我什麼時候可以離開」、「離開要付多少錢」、「離開後哪些東西可以帶走」三個問題一起確認。

    對創作者而言,真正重要的並不是避免所有違約金,而是避免在沒有充分理解的情況下,簽下一份讓自己多年都無法脫身的合約。

    業配變現期:業配法律規定有哪些?網紅接業配要注意什麼?

    當頻道開始累積穩定流量,創作者往往會從單純分享內容,進一步接觸品牌合作、業配、團購、聯名商品甚至自有品牌。這也代表創作者開始從「內容提供者」逐漸進入商業交易市場,除了要注意契約與分潤,也必須留意廣告及消費者保護相關規範。

    尤其是「廠商提供文案,我只是照著講」、「我只是分享自己的使用心得」、「我有標示工商時間,所以應該沒有問題」等想法,都不一定能免除法律風險。以下就從薦證責任、廣告內容、食品及化粧品廣告,以及業配利益揭露等幾個常見問題說明。

    1. 什麼情況算業配?廣告薦證者連帶責任有多大?

    在自媒體產業中,創作者可能透過影片、貼文、直播、限時動態或開箱文章推薦商品或服務。法律上是否屬於「薦證廣告」,不能只看有沒有收到錢,而要看創作者是否以公開方式表達自己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

    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稱的「薦證者」,不只包括明星或大型網紅,也可能包括一般消費者、專業人士及社群網站使用者。至於「利益關係」,則包括受僱、受有報酬、贈與或其他有償關係。

    因此,下列情況都可能涉及薦證廣告:

    • 廠商付費請YouTuber拍攝開箱影片;
    • 品牌免費提供商品,請創作者發布使用心得;
    • 創作者收取業配費,並在影片中推薦商品;
    • 創作者與廠商採銷售分潤方式合作;
    • 創作者以自身經驗向粉絲推薦商品或服務。

    如果薦證內容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就可能產生法律責任。公平會規範指出,薦證者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進行薦證,在符合要件時,可能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薦證者本身就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銷售者,也可能直接被視為廣告主。

    因此,創作者在接業配前,第一個要問的問題不是「這支影片能不能接」,而是自己在這次合作中究竟扮演薦證者、廣告主,還是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角色。不同身分,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可能不同。

    2. 廠商提供文案就可以直接照著講嗎?創作者的業配查證義務

    公平會對薦證廣告的規範要求,薦證內容應忠實反映薦證者真實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廠商即使提供完整腳本,創作者也不宜完全不看內容就照稿發布。尤其遇到以下情況,更應提高警覺:

    • 宣稱商品具有特定效果,但沒有相關證明
    • 宣稱「第一名」、「唯一」、「百分之百有效」等用語
    • 以自身體驗暗示所有消費者都會得到相同效果
    • 宣稱具有醫療、治療、改善疾病等效果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在接案前就要求廠商提供產品資料、檢驗證明、許可文件或其他可以支持廣告宣稱的資料,並確認自己實際使用或體驗的內容與影片中所說的相符。

    此外,契約也可以約定由哪一方負責提供產品資訊、確認廣告文案及處理主管機關調查,但契約上的責任分工不代表一定可以對抗主管機關或消費者。因此,不能只靠一句「所有法律責任由廠商負責」就認為自己完全沒有風險。

    3. 食品、保健食品業配可以怎麼寫?常見食品業配字眼與廣告地雷

    食品是網紅業配中最容易踩到廣告地雷的類型之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違反第28條第1項,依法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創作者在撰寫食品業配字眼時,不能只看單一詞語,而應從整體廣告內容判斷是否讓一般消費者產生特定功效或療效的認知。例如「增強免疫力」、「修復發炎」等,都曾是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的常見違規類型。

    📌尤其要注意,只有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才能依核准範圍宣稱經審查通過的保健功效。

    因此,創作者接到食品業配時,建議先確認:

    1. 這個產品是「一般食品」還是依法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
    2. 廠商提供的廣告用語是否有主管機關核准或相關依據?
    3. 影片中是否出現疾病名稱、治療效果或特殊生理功能宣稱?
    4. 自己的使用心得是否不小心超出產品可以合法宣稱的範圍?

    最重要的是,不要因為廠商說「這些字大家都這樣講」就直接照用。食品廣告是否違規,仍要看產品性質、整體廣告內容及消費者可能產生的認知。

    4. 化妝品可以宣稱療效嗎?網紅業配常見廣告用語陷阱

    美妝、保養類創作者也經常遇到另一個問題:「化妝品可以宣稱療效嗎?」

    答案:原則上是不可以把化粧品當成藥品來宣傳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化粧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大情形,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若屬虛偽或誇大廣告,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衛生主管機關過去查核化粧品廣告時,就曾注意「促進膠原蛋白增生」、「消除皺紋」、「除疤」、「消炎殺菌」等功效,因此,創作者在介紹保養品時,不宜將產品描述成具有治療疾病或改變人體生理功能的效果。

    5. 業配一定要標示合作嗎?業配利益揭露有哪些注意事項?

    最後一個常見問題,就是「業配一定要標示合作嗎?」

    答案是:如果創作者與廣告主之間存在一般消費者不容易預期的利益關係,就應依公平會規範充分揭露。

    公平會的薦證廣告規範指出,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如果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應在廣告中充分揭露;這項規範也適用於社群網站上的部落客、網紅等推文或發言。

    因此,實際操作上,創作者應讓消費者在看到內容時,就能清楚知道這不是單純的個人分享,而是具有商業合作關係的內容。例如,可以在影片、貼文或其他內容中以清楚、容易辨識的方式揭露「業配」、「廣告」、「合作」、「贊助」等資訊;不要把重要揭露資訊埋在大量Hashtag、留言區或不容易注意的位置。

    ✏️小結:接業配並不是「廠商給什麼文案就照念什麼」,而是創作者在取得報酬的同時,也必須注意自己所說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合理依據,以及是否已經清楚揭露商業合作關係。當合作商品涉及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高度管制商品時,更應在發布前先確認相關法規要求。

    內容創作期:二創版權問題、迷因圖侵權與合理使用怎麼判斷?

    在頻道開始穩定經營後,創作者除了自己拍攝、剪輯影片,也經常需要引用新聞畫面、電影劇照、音樂、網路圖片或其他創作者的內容。尤其在講求流量與迷因梗的社群時代,「二創」已經成為常見的內容形式,但也因此更容易遇到著作權爭議。

    很多創作者會認為,只要自己有重新剪輯、加上文字、配上評論,就不算抄襲;也有人認為只要標註原作者、使用幾秒鐘,就可以安心發布。但實際上,是否侵害著作權,仍須回到著作權法的規定及個案使用情形判斷。

    自媒體創作者使用影片與圖片時應注意二創版權問題

    1. 二創版權問題怎麼判斷?使用別人的影片、圖片一定侵權嗎?

    在討論二創版權問題前,首先要釐清一個重要觀念:創作者使用他人的影片、圖片、音樂或其他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

    至於這樣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則要進一步判斷有沒有取得授權,或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等例外情形。在侵權訴訟中,法院通常也會就兩個重要問題進行判斷:

    • 是否有接觸可能性:被控侵權人是否有合理機會接觸到原著作。
    • 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兩個作品在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表達部分,是否達到實質近似的程度。

    不過,這並不是說只要「有接觸+看起來很像」就一定成立侵權。法院仍會依著作內容、創作表達、相似部分是否屬於思想、概念或其他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元素,以及實際利用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

    ✏️即使將他人的圖像重新繪製、修改造型或加入新的元素,也不代表當然可以避開著作權問題。如果新作品仍大量取用原作品具有創作性的表達,尤其又進一步用於商品販售或其他商業用途,侵權風險就可能大幅提高。

    因此,遇到二創版權問題怎麼判斷時,不能只問「我有沒有改過」,還要進一步確認「改了什麼」、「使用了多少」、「原作品中具有創作性的部分是否仍被保留」,以及是否有其他合理使用或授權依據。

    2. 迷因圖侵權嗎?電影截圖、劇照可以拿來做梗圖嗎?

    「迷因圖」或「梗圖」可能截取電影、影集或新聞畫面,再搭配新的文字或情境重新發布,其中,電影、影集畫面及劇照本身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實際使用時仍須判斷使用的素材、方式及目的,以及是否有取得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規定。

    例如創作者只是為了評論某部電影,在文章或影片中引用必要的電影畫面,與直接把電影劇照拿來製作品牌宣傳圖片,兩者的法律評價就可能不同。尤其當迷因圖進一步用於:

    • 業配貼文
    • 商品行銷
    • 團購宣傳
    • 品牌社群經營
    • 個人商品或課程銷售

    就不應只因為「網路上大家都這樣用」而認為沒有問題。

    3. 「標註出處」就不會侵權嗎?破解創作者常見著作權迷思

    標註出處與是否取得著作權利用權限,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該法特定合理使用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這表示,標註出處是在符合相關合理使用規定時所應履行的義務,而不是只要標註出處,就可以合法使用他人著作。如果創作者只是把別人的攝影作品下載下來,放到自己的業配貼文中,即使在圖片下方寫上「圖片來源:某某作者」,也不會因為這個動作本身就取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的授權。

    反過來說,如果創作者的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等合理使用規定,則除了必須符合合理範圍外,也應依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智慧財產局也說明,法律並沒有要求固定的標示格式,而是應依實際利用情形,以合理方式讓一般人了解著作來源。

    因此,看到「標註出處侵權」這類問題時,真正應該記住的是:標註出處不能取代授權,也不能單獨創造合理使用的保證。

    4. 合理使用範圍怎麼判斷?商業創作也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嗎?

    那麼,創作者到底能不能引用別人的影片、圖片或音樂?

    答案是:可以存在合理使用的空間,但沒有「使用幾秒鐘就一定合法」或「只要用於評論就一定合法」這種固定標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應綜合一切情狀,尤其注意以下四項因素:

    1.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例如是評論、報導、教學、研究等目的,還是單純將他人作品拿來吸引流量或商業營利。商業利用並非當然不能合理使用,但通常需要進一步審查其他因素。
    2. 著作的性質:被利用的是事實性內容,還是具有高度創作性的電影、音樂、小說、攝影或美術作品,也會影響合理使用的判斷。
    3. 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不只是看「用了幾秒鐘」或「占幾%」,還要看使用的部分是不是原作品的重要核心。例如只使用短短幾秒,但剛好使用電影最重要的結局或關鍵畫面,仍可能產生較高的侵權風險。
    4. 對著作潛在市場及現在價值的影響:如果使用方式已經足以取代消費者購買或觀看原作品的需求,就可能不利於合理使用的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著作權法》第65條並沒有直接把「轉化性使用」列為獨立的第五項判斷標準。因此,創作者可以把「是否加入新的評論、分析、批判或其他創作表達」作為判斷利用目的及性質等因素時的重要參考,但不宜直接寫成「只要具有轉化性就屬合理使用」。

    因此,商業創作並非絕對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但也不能因為影片具有評論性、加入自己的旁白或重新剪輯,就直接認定合法。最終仍須綜合四項因素判斷。

    自媒體創作者可以這樣檢查合理使用風險

    判斷因素相對有利於合理使用侵權風險較高
    利用目的及性質評論、報導、教學、研究,並加入自己的分析單純吸引流量、宣傳或商業利用
    著作性質事實性或資訊性內容電影、音樂、美術等高度創作性作品
    利用比例使用必要且合理的部分使用大量內容或作品的核心部分
    市場影響不會取代原作品的市場可能讓使用者不必再接觸原作品

    爭議發生期:YouTuber被告怎麼辦?負評、商品評論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自媒體創作者具有高度公開性與傳播力,一則影片、一篇貼文或一次直播,都可能影響個人、商家或品牌的社會評價。因此,當創作者開始收到存證信函、妨害名譽告訴、損害賠償請求,就必須進一步確認自己的言論或交易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YouTuber被告常見原因有哪些?創作者最容易踩到哪些法律風險?

    YouTuber、網紅或 KOL 被提告的原因很多,但實務上常見的自媒體法律風險,大致可以分成三大類。

    • 第一類是妨害名譽及人格權侵害
      • 如果創作者在影片、直播或社群平台公開指摘特定人的具體事實,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如果是以公開方式侮辱他人,也可能涉及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此外,即使刑事責任不成立,若言論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也可能另外產生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 第二類是智慧財產權侵害
      • 例如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音樂、影片、圖片,或將他人的商標使用於商品、頻道名稱或其他商業活動,都可能涉及著作權或商標權問題。
      • 這也是前面「內容創作期」所介紹的二創版權問題,最容易延伸成實際訴訟的情況。
    • 第三類則是商品銷售、業配及消費糾紛
      • 例如網紅參與商品銷售、團購或線上課程,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如果透過業配或薦證方式宣傳商品,則還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及其他商品管理法規。尤其網紅如果自己就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法律上的責任可能與單純接受廠商委託推廣的薦證者不同。
      • 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指出,網紅若屬於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仍進行薦證時,可能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YouTuber 被告不一定代表「不能評論」或「不能做業配」,真正重要的是確認言論內容、交易角色及實際行為,再判斷可能涉及哪一種法律責任。

    負評被告妨害名譽怎麼辦?真實經驗與不實指控有什麼不同?

    許多創作者會製作「雷店體驗」、「美食踩雷」、「商品實測」等內容,而這類影片最常見的法律問題,就是評論是否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首先,法律並沒有禁止消費者發表負面評價。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誹謗事項能證明為真實者,原則上不罰;但如果涉及他人私德,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不在此限。另外,《刑法》第311條第3款也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 例如,創作者親自到餐廳消費後,表示「我今天吃到的餐點很鹹」、「等了40分鐘才上菜」,這類內容如果確實有消費經驗及相關證據支持,與單純憑空捏造「這家店使用黑心食材」、「這家店害客人集體食物中毒」的情況,法律評價就可能不同。
    • 尤其對於涉及商品品質、消費服務或公共利益的事項,即使評論內容對商家不利,也不能因此直接認定構成誹謗;仍須綜合言論究竟是在陳述事實,還是在表達意見,以及是否具有合理依據、是否屬於適當評論等因素判斷。

    因此,如果創作者要製作負評或實測影片,建議保留:

    • 消費發票、收據或訂單紀錄;
    • 刷卡或付款紀錄;
    • 現場照片、影片及錄音;
    • 商品檢測或實測資料;
    • 與店家、客服往來的對話紀錄。

    這些資料可以協助證明評論的事實基礎。即使收到存證信函,也不要因為對方聲稱「要提告」就直接刪除所有內容,而應先保存完整資料,再針對具體言論逐一確認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評論商品會讓品牌商譽受損嗎?創作者如何降低法律風險?

    除了刑事妨害名譽之外,創作者的商品評論也可能引發民事爭議。例如品牌認為創作者發布不實內容,造成公司或商品商譽受損,而請求損害賠償。但並非完全不能評論商品,而應區分主觀感受、客觀事實來進行評價,具體來說,創作者可以從以下幾點降低爭議:

    1. 保留實測資料:例如測試數據、檢測報告、照片及完整錄影。
    2. 清楚區分事實與評論:先說明實際觀察到的結果,再表達自己的評價。
    3. 避免沒有依據的具體指控:尤其是涉及犯罪、欺騙、違法或產品安全的指控,更應確認是否有客觀資料支持。
    4. 避免與產品無關的人身攻擊:評論商品本身與攻擊經營者個人,法律上的評價可能不同。

    換句話說,創作者不是不能說產品不好,而是要避免把沒有證據的推測,包裝成可以被驗證的事實。

    合作結束期:網紅解約違約金、提前解約與頻道歸屬怎麼處理?

    當創作者與經紀公司合作期滿不續約,或因合作理念、經營方式不同而希望提前結束合作時,除了要處理經紀合約的終止問題,也常會衍生頻道、粉專、影片著作權、肖像授權及競業限制等爭議。

    尤其自媒體經營往往累積大量訂閱人數、影片內容及商業合作紀錄,這些資產在合作結束後究竟由誰控制,不能只看「誰現在拿著帳號密碼」,而要回頭確認當初的契約約定及實際合作模式。

    經紀約可以提前解約嗎?經紀約提前解約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許多創作者會認為,只要不想繼續合作,就可以直接依《民法》第549條隨時終止經紀約。但實際上,這個問題不能只看契約名稱,而要先確認雙方約定的法律關係及契約內容。

    • 《民法》第549條是針對委任契約所設的終止規定,委任契約原則上可以由任一方隨時終止,但如果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除非有不可歸責於終止人的事由,仍可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不能因為契約中稱為「經紀約」,就直接認定一定適用第549條。
    • 實際上,經紀契約可能依具體內容具有委任、勞務給付或其他混合性質,仍須依契約條款及雙方實際履行方式判斷。

    如果契約本身已經約定固定期間、提前終止事由、通知期間或違約金,也應一併檢視。例如契約可能約定只有在經紀公司重大違約、創作者有特殊事由,或雙方協議時才能提前終止;此時創作者若未依約直接離開,就可能進一步產生違約責任。

    因此,遇到「經紀約提前解約」問題時,第一步不是直接判斷能不能解約,而是先確認:

    1. 經紀契約的法律性質為何。
    2. 契約是否約定提前終止條件。
    3. 是否存在對方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
    4. 提前終止是否有通知期間的要求。
    5. 解約後是否另有違約金、競業禁止或其他義務。

    也就是說,「可以終止契約」與「終止後完全不用負責」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即使契約依法得以終止,仍可能因終止時機、契約約定或具體違約行為而產生損害賠償問題。

    網紅解約違約金怎麼算?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減少嗎?

    許多經紀契約會約定創作者提前解約時應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例如按照剩餘合約期間、過去收入或固定金額計算。但即使契約已經約定違約金,也不代表公司主張多少,法院就一定會判多少。

    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額如果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因此,當創作者面對高額的「網紅解約違約金」時,可以進一步主張違約金是否與實際損害及契約履行情況顯失比例。

    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並不是單純拿公司所投入的培訓費用與違約金直接比較,而會綜合契約目的、違約情節、雙方履約程度、預期利益、實際損害及其他具體情況判斷。

    因此,創作者在簽約時,除了注意違約金「寫多少」,也應確認:

    • 違約金是固定金額,還是依剩餘期間計算。
    • 哪些情況會觸發違約金。
    • 如果是因經紀公司違約而終止,是否仍須支付違約金。
    • 違約金與公司實際投入成本及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
    • 是否另有賠償、返還培訓費用或其他金錢責任。

    尤其要注意,法院可以酌減違約金,不代表創作者簽了高額違約金就一定可以不用支付。是否酌減、減少多少,仍須依個案具體判斷。

    解約後頻道歸屬誰?粉專控制權應該怎麼處理?

    對自媒體創作者而言,解約後最容易發生爭議的,往往不是單純的「帳號密碼」,而是頻道及粉專背後累積的內容、粉絲、商業合作及管理權限究竟由誰控制。

    例如 YouTube 頻道可能由創作者出鏡,但最初卻由經紀公司申請、建立及管理;Facebook、Instagram 粉專也可能是公司建立,再授予創作者管理權限。合作結束後,究竟由誰繼續使用,不能單純以「誰是創作者本人」或「誰當初建立帳號」直接決定。

    因此,簽訂經紀約時,最好直接約定:

    1. 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帳號由誰建立及管理。
    2. 帳號的主要控制權由誰持有。
    3. 合作期間誰可以登入及管理後台。
    4. 合作終止後,帳號是否移轉給創作者。
    5. 公司是否仍保有特定期間的管理或收益權限。
    6. 原有訂閱人數、粉絲資料及商業合作紀錄如何處理。
    7. 解約後帳號密碼、雙重驗證及管理員權限如何交接。

    尤其不建議只在契約中寫「頻道歸創作者所有」就結束。因為實際執行時,還可能涉及平台帳號的註冊資料、管理權限、付款帳戶及收益帳戶等問題。

    ✏️因此,解約後頻道歸屬最好進一步寫成具體的移轉及交接義務,例如約定由哪一方於契約終止後幾日內完成帳號管理權限移轉、解除原管理員權限,以及收益帳戶如何處理。

    解約後影片版權是誰的?以前拍攝的內容還能繼續使用嗎?

    「影片是創作者拍的,所以影片版權一定屬於創作者」也是常見的誤解。

    著作權的歸屬,仍須依創作過程、雙方身分及契約約定判斷。例如創作者自行製作影片,原則上可能由創作者取得著作權;但如果影片是受公司委託製作、屬於受僱工作成果,或雙方另有著作財產權讓與、授權的約定,結果都可能不同。

    如果經紀契約明確約定合作期間所完成的影片,其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公司,公司在約定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創作者在解約後就不能僅因自己有出鏡或參與拍攝,就當然重新利用全部影片。

    反過來,如果著作財產權仍由創作者持有,而公司只有特定期間或特定方式的利用授權,則合作終止後,公司能否繼續使用影片,就要看當初授權的期間、地域、內容及利用方式。依《著作權法》第37條,授權範圍原則上依雙方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因此,在處理「解約後影片版權」時,應特別確認契約究竟寫的是:

    • 著作財產權「讓與」公司;
    • 公司取得「專屬授權」;
    • 公司取得「非專屬授權」;
    • 或僅約定合作期間可以使用。

    此外,創作者如果想把過去經紀公司時期拍攝的影片重新剪輯成「回顧影片」或搬到新頻道,也不能只因為自己是影片中的人物,就直接認定可以自由使用。若公司是著作財產權人或享有相應的專屬利用權,重新剪輯、重製或公開傳輸仍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

    不合作後還能使用創作者的照片嗎?肖像權撤回授權有哪些問題?

    肖像權屬於受到《民法》第18條、第195條等規定保障。創作者可以授權經紀公司或品牌使用自己的照片、影片及肖像,但肖像授權的範圍仍應回到契約約定判斷

    例如契約可能約定「合作期間內使用」,也可能約定「公司製作之廣告素材於契約終止後仍得繼續使用○年」,甚至可能針對既有商品包裝、網站內容及廣告素材設有不同的使用期限。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地認為「合約終止後,所有肖像授權就立即失效」。如果雙方已經約定授權期間、使用方式或解約後的過渡期間,就應依具體約定判斷。

    創作者在簽約時,可以特別確認:

    1. 肖像授權的期間。
    2. 可以使用肖像的媒體及平台。
    3. 是否可以用於廣告及商業宣傳。
    4. 合約終止後是否仍可繼續使用。
    5. 已製作完成的廣告素材是否需要下架。
    6. 實體商品包裝、海報或庫存商品如何處理。

    如果希望合作結束後停止使用肖像,也可以在契約中事先約定下架期限及素材處理方式,例如約定網站、社群廣告於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完成移除。

    ✒️因此,比起單純主張「肖像權撤回授權」,更重要的是在簽約時把授權期間、範圍及終止後處理方式寫清楚,避免解約後才發現雙方對肖像利用範圍有不同理解。

    經紀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解約後還能接其他業配嗎?

    經紀契約有時會約定創作者在合作結束後的一段期間內,不得加入其他經紀公司、不得自行經營相同業務,甚至不得接受特定類型的業配。但「契約寫了競業禁止」並不代表公司就可以無限制禁止創作者工作。是否有效,必須視契約性質及具體限制內容判斷。

    如果創作者與公司之間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動契約,離職後競業禁止主要應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判斷,包括雇主是否具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是否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以及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雇主也必須提供合理的補償。

    但如果網紅與經紀公司之間並非勞動關係,而是一般民事經紀或合作契約,就不能直接把《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規定全部套用上去,而應依契約性質及《民法》相關規定判斷。

    例如可以檢視:

    • 公司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
    • 禁止的期間是否過長。
    • 禁止的地域是否過廣。
    • 限制的工作內容是否過度。
    • 是否實際限制創作者從事主要職業。
    • 雙方的契約地位及議約情況是否顯失公平。
    • 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其他需要保護的資訊。

    對創作者而言,簽約時最重要的是確認競業禁止的期間、地域、對象、工作範圍及補償方式,而不是只看契約有沒有寫「競業禁止」四個字。

    ✒️總而言之,網紅解約後能不能接其他業配、能不能經營自己的新頻道,並不是單純由「前東家同不同意」決定,而是要回到經紀契約、著作權授權、頻道管理權限及競業限制等不同法律關係分別判斷。

    翊鼎律師提醒您:重視合約避免當網紅被告

    從頻道創立、商業合作、業配變現、內容創作,到爭議處理及合作結束,自媒體經營的法律風險其實會隨著事業發展不斷變化。對創作者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等到解約或收到存證信函後才處理,而是在簽約、製作內容及開始商業合作時,就先把權利義務約定清楚。

    尤其是自媒體合約審閱時,除了確認分潤比例,更應注意頻道及社群帳號歸屬、影片著作權、肖像授權、解約條件、違約金及競業禁止等條款,才能降低日後發生「人可以離開,但帳號、影片及商業權利卻帶不走」的爭議。

    網紅法律風險常見問題:YouTuber、自媒體經營者必看的10個法律Q&A

    Q1:網紅法律風險有哪些?經營自媒體最常遇到什麼法律問題?

    A:網紅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肖像權與名譽權爭議、業配廣告責任、團購與消費糾紛,以及經紀合約違約等。創作者應依照頻道創立、商業合作、內容發布及合作結束等不同階段,提前確認相關法律問題。

    Q2:YouTuber法律問題最常見的是什麼?

    A:YouTuber常見的法律問題包括影片版權、使用他人圖片或音樂、二創內容、頻道名稱與商標、業配廣告,以及負評涉及妨害名譽等。尤其影片公開發布後容易快速擴散,發生爭議時可能同時涉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Q3:網紅法律風險中,頻道名稱被別人註冊商標怎麼辦?

    A:如果頻道名稱遭他人搶先註冊,可以依具體情況考慮提出異議、評定或其他商標救濟程序;若創作者在他人申請前已善意使用,也可能主張商標法上的善意先使用。實際能否主張仍須依使用時間、範圍及相關證據判斷。

    Q4:自媒體商標查詢有必要嗎?YouTuber一定要註冊商標嗎?

    A:建議創作者在確定頻道名稱、藝名或品牌名稱前,先進行商標查詢,確認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標。是否需要進一步申請商標,則應依頻道的商業化程度、品牌發展及未來使用範圍評估;商標可以成為長期經營的重要品牌資產。

    Q5:YouTube影片版權是誰的?YouTuber可以自由使用自己拍的影片嗎?

    A:一般而言,創作者完成具有原創性的影片後,即享有著作權,但如果影片涉及員工職務上創作、委託製作或經紀合約,就可能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由不同的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YouTuber簽約前應確認影片版權及授權範圍,避免解約後才發現無法自由使用舊影片。

    Q6:網紅接業配有哪些法律風險?業配一定要標示合作嗎?

    A:網紅接業配時,除了要注意廣告內容是否真實,也應注意是否存在需要揭露的商業利益關係。若網紅同時參與商品銷售,還可能涉及廣告主責任;因此,業配合作應事先確認廣告內容、合作揭露方式及雙方責任。

    Q7:標註照片或影片出處,YouTuber就不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A:不一定。標註出處不等於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如果使用他人照片、影片、音樂等內容,也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創作者不能單純以「我有標註來源」作為免責理由。

    Q8:YouTuber做負評會被告嗎?負評被告妨害名譽怎麼辦?

    A:負評不代表一定違法,但如果涉及具體事實,就應確認內容是否真實,並避免把未經證實的指控直接當成事實公開。若是分享實際消費經驗,建議保存發票、訂單、照片及影片等資料,以便日後發生妨害名譽爭議時提出說明。

    Q9:網紅經紀約提前解約一定要賠違約金嗎?

    A:不一定。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契約及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要看經紀合約內容、契約性質及解約原因;即使契約約定違約金,如果金額過高,法院也可能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Q10:網紅如何避免被告?經營自媒體前應該注意什麼?

    A:網紅要降低被告風險,建議從頻道創立時就做好商標查詢、契約審閱及帳號權利確認,發布內容前則應確認圖片、音樂、影片等素材的授權情況,接業配時注意廣告規範,發表評論時保留事實證據。遇到合約、商標、著作權或名譽爭議時,也應盡早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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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44號 ‖ 現任 翊鼎法律顧問主持律師

    執業領域:勞動法務(勞保爭議、資遣與非自願離職、職災賠償)、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爭議協商與訴訟。 本文由林冠宇律師依現行勞動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並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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