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許多中小企業老闆常把辦公室裡的衝突視為「員工私下摩擦」,或是將主管的嚴厲責罵當作「恨鐵不成鋼」的嚴格管理風格,然而,這種舊觀念在 2026 年必須徹底打破,不過也別害怕!讓翊鼎法律顧問帶您了解最新法規!
4 種常見職場衝突,哪些會踩到「職場霸凌」紅線?
在進入嚴肅的法規探討前,身為中小企業的老闆或主管,您是否也曾在日常營運中,遇過(或親自做過)以下四種常見的管理情境?在 2026 年新法上路前,請先透過這四個情境來測試您的「法規危險指數」:
情境一:嚴格管理 vs. 職場霸凌
- 這專案進度嚴重落後,我昨天在會議上氣到拍桌、講話大聲了一點,甚至說了重話:連這點事都做不好,你腦袋裝什麼?。
- 恨鐵不成鋼,出發點是為了公司績效,對事不對人。這種『嚴格的管理風格』,難道也會被員工去勞工局告我職場霸凌嗎?
情境二:逼退員工的隱形手段
- 公司最近有個表現不佳的員工,但因為不想付資遣費,部門主管開始刻意給他絕對不可能達成的 KPI。
- 大材小用,把資深專員調去每天碎紙、甚至一整天都不安排任何工作給他,想讓他知難而退自己離職。
- 不打不罵、只靠勞務指派逼走員工的手段,算霸凌嗎?
情境三:偶發的一次性情緒失控
- 我們業務主管平時人很溫和,但上週為了搶一張大單,底下員工把報價單完全搞砸了。主管氣瘋了,直接在辦公室當眾怒吼、辱罵那名員工,甚至把文件砸在他桌上。
- 這名主管在公司五年來只發過這一次脾氣。這種只發生過一次的情緒失控,也算職場霸凌嗎?」
情境四:老闆最愛的「私下搓湯圓」
- 小公司才 20 幾個人,大家平常就像一家人。昨天突然有員工跑來跟我哭訴被部門前輩霸凌。
- 為了公司和諧,也怕啟動正式調查會惹來主管機關的勞檢,我可不可以直接把他們兩個人叫進辦公室,喝杯咖啡私下協調、讓他們握手言和解開誤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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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6 年《職安法》新制上路後,法律已經針對這些行為有新規定,請帶著這四個疑問往下看!
2026 職場霸凌新法罰則速覽:輕忽恐面臨百萬罰鍰
立法院已於 2025 年 12 月正式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修正案,並預計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本次修法最大的震撼彈,是首度增訂了「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職場霸凌從過去的企業道德自律,正式升級為具備刑事與行政雙重處罰的「法定義務」。
依據新法 《職安法》第 22-1 條,明文定義職場霸凌為「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且若情節重大甚至「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這意味著,企業若未能建立完善的防治與處理機制,將面臨極高的營運與法律風險。
員工投訴職場霸凌怎麼辦?輕忽恐面臨百萬罰款與商譽危機
2026 年新法上路後,雇主若接獲員工投訴職場霸凌,依法不能再抱持「私下搓湯圓」的心態。依據 《職安法》第 22-2 條 規定,雇主知悉後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啟動客觀、公正的調查程序。更重要的是,該條文也規範「強制通報機制」,雇主在接獲申訴時,以及調查處理結果出爐時,都必須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進行登錄通報。
🧑⚖️ 若公司輕忽投訴、消極不處理,或是發生憾事,公司會被罰嗎?答案是絕對肯定的。
- 若違反上述處置與通報義務,將面臨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
- 若因管理缺失導致員工發生重大身心受創等職業病,依《職安法》第 43 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 30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加重處罰至 450 萬元。。
- 若發生導致勞工死亡之重大職業災害,依 《職安法》第 40 條,雇主面臨的刑事責任大幅提高至最高 5 年有期徒刑(且可能因刑期超過 6 個月而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並得併科 150 萬元罰金。
- 同時,依據 《職安法》第 49 條 的「名譽罰」,主管機關將強制公告違法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與罰鍰金額,這將引發難以挽回的商譽危機。
📌 此外,依據 《職安法》第 22-3 條 規定,若被申訴有霸凌行為的加害者就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接跳過公司內部,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經公權力調查認定屬實,最高負責人個人將依第 46 條被處以新台幣 1 萬元至 100 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可不知的雇主責任:《職安法職場霸凌》與《勞基法職場霸凌》規範
面對職場霸凌,未落實防治的企業將面臨《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以及《民法》的三重法律夾擊:
- 《職安法》管理、預防義務
依據 《職安法》第 22-1 條,企業必須依規模履行防治義務。
- 僱用 10 人以上,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僱用 30 人以上,更須訂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
⚠️ 未落實此事前預防機制,將面臨行政罰鍰。
- 《勞基法》申訴保護與《民法》連帶賠償
- 當員工提出霸凌申訴時,依據 《勞基法》第 74 條 規定,雇主絕對「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若違反此「不利對待禁止」原則,將面臨 2 萬至 100 萬元的重罰。
- 此外,在民事求償上,主管的霸凌行為若侵害員工權益,依據 《民法》第 188 條,雇主極難舉證免責,通常必須與加害主管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總結來說,新制下的雇主責任較過往新增許多,從「事前預防要求」、「事中申訴保護」到「事後連帶賠償」將違規企業徹底夾擊。
企業主必須認知到,建立符合法定人數規模的防治規範,並在接獲投訴時嚴格「依法處理」(包含立即隔離、公正調查、落實通報),是防範罰款、民事賠償與負責人刑事責任的重要自保之道。
什麼是職場霸凌?法律上的「職場霸凌定義」一次看懂
許多老闆會有疑問如「我只是對員工要求嚴格、講話大聲一點,難道這樣也算霸凌嗎?」過去,嚴格管理與刻意刁難的界線確實模糊,但 2026 年新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正式將「職場霸凌」的定義明文化,讓企業有了明確的判斷標準。更重要的是,新法打破了過去認為霸凌必須「長期、反覆發生」的舊有迷思,這對企業的內部管理方式是極大的改變。
嚴格管理還是刻意刁難?老闆必看法律上的「職場霸凌定義」
根據 2026 年新修正的《職安法》第 22-1 條規定,職場霸凌的法定定義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白話來說,勞動部明訂了構成霸凌的五大要件:必須發生於勞動場所且與職務相關、行為人利用職務或權勢、行為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具有持續性,以及導致勞工身心受損。
✏️ 判斷是「嚴格管理」還是「霸凌」的核心界線,在於主管的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正常的績效要求與指正是合法的,但若帶有針對性的打壓、浮動的標準或貶抑人格,就可能構成霸凌。
💡 過去許多主管誤以為「我又沒有一直罵他,偶爾情緒失控算什麼霸凌?」
- 請特別注意,新法第 22-1 條特別增訂了但書:「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這意味著,如果主管在公開會議上對下屬進行極度嚴重的人格羞辱、恐嚇,或是發生「一次暴走」的言語暴力,導致員工身心重創,即便只有發生一次,也足以在法律上構成職場霸凌,「我只罵過這一次」將不再是合法的免責理由。
言語羞辱與孤立排擠,都屬於法定的「職場暴力」
為了避免主管在行使管理權時誤觸法網,企業主與各級主管應熟記勞動部發布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其中明確歸納出了七大常見的職場霸凌違規樣態,請務必以此作為自我檢視的標準:
- 吹毛求疵地挑剔: 對特定員工標準浮動,把微小的錯誤無限放大、扭曲,針對性地無止境挑剔與退件,目的不在改善而是打壓。
- 刻意冷落/孤立排擠: 刻意將特定員工排除在重要會議、工作群組或社交活動(如部門聚餐)之外,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將其邊緣化與冷凍。
- 咆哮/羞辱: 在同仁面前(包含實體會議、LINE 群組或 Email 等數位通訊場域)對特定勞工進行咆哮、威脅、嚴重辱罵或名譽損毀。
- 否定工作貢獻與價值: 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長期剽竊成果不予署名,或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
- 阻礙假勤與訓練: 刻意刁難、不准同仁請法定假別,或拒絕讓其接受必要的教育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或影響職涯發展。
- 勞務指派不當: 刻意給予特定勞工遠超出負荷的過重工作;或者大材小用要求其只做無聊瑣事,甚至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
- 設定不可能的目標/阻礙工作: 給予同仁不實際、根本無法達成的工作目標(KPI),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刻意安插其他干擾任務以阻礙其前進,最後再以此作為考績扣分或懲處的理由。

中小企業職場霸凌處理流程:從接獲申訴到結案 SOP
對於資源有限、通常缺乏專職法務或龐大人資團隊的中小企業而言,面對 2026 年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新制,往往會感到焦慮。然而,法律並不會因為企業規模小就免除雇主的防治義務。
若處理程序不合法,將面臨受行政裁罰風險。為此,我們依據新修法規與勞動部指引,為中小企業(特別是 30 人以下的微型企業)整理出這套明確、不踩雷的實務操作指南。
第一步:建立暢通的「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與「職場霸凌申訴機制」
在新法規範下,許多中小企業老闆習慣的口頭協調處理已不足以作為免罰依據。依據 2026 年新修正的 《職安法》第 22-1 條第 2 項 規定,企業必須依據規模履行明確的建置義務:
- 僱用勞工達 10 人以上: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勞工達 30 人以上:更須進一步訂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未依規定設置者,將可能面臨高額的行政罰鍰。
🧑⚖️ 實務建議:無論企業規模多小,老闆都必須讓員工明確知道,遇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誰(如專屬信箱、特定主管)反應。
若公司缺乏明確且信任的內部申訴機制,員工為了自保,極可能依據 《職安法》第 22-3 條 規定,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檢舉,將可能直接引發外部公權力介入調查,企業更可能吃上未依法建置管道的罰單。
第二步:啟動「職場霸凌調查」與「職場霸凌處理流程」
當雇主接獲申訴後,依據 《職安法》第 22-2 條 規定,雇主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進行調查,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同時,新法首度強制要求,雇主在接獲申訴時,以及調查結果出爐時,都必須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進行登錄通報,切勿企圖隱匿吃案。
在調查小組的組成上,中小企業可依據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彈性處理:
- 針對未達 30 人的企業:法規給予了操作彈性,明定調查小組「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處理」。
- 若實務運作有困難,亦可委由外部專業人員協助處理調查。(附帶提醒:若是 30至99人的企業,調查小組至少需 3 人;100 人以上企業,外部專業人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內部負責處理霸凌事件之人員,依法必須完成至少 3 小時的教育訓練)。
⚠️ 兩大需注意要點:
- 嚴守利益迴避原則:負責調查的成員不可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例如不能由加害者的直屬下屬負責調查。若程序「形式合法但實質不公」,主管機關有權命企業重新調查,甚至直接裁罰。
- 落實保密與時效:調查過程必須嚴格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及證人的隱私。依據指引,調查原則上應於 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第三步:掌握「職場霸凌處理原則」,隔離雙方並落實懲處
從接獲申訴到結案,雇主必須落實「保護優先、依法懲處、完整留存」的三大原則:
- 調查期間的保護與隔離措施:
- 依據 《職安法》第 22-2 條,雇主知悉事件後,應立即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 實務上,雇主應視情節適度調整工作內容、調動職務或工作場所,將雙方在實體或行政上予以區隔。
- 同時,依據 《職安法》第 39 條,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對其予以解僱、降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調查成立後的懲處與輔導:
- 若調查確認霸凌屬實,雇主應對行為人做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如記過、調職,情節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重大侮辱者甚至可不經預告解僱)。
- 對於受害員工,雇主應依其意願提供心理諮商、醫療或法律等必要之協助與保護。
- 若企業內部缺乏醫療資源,可轉介勞動部「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尋求免費心理諮商服務。
- 後續追蹤與紀錄留存:
- 事件落幕後,雇主必須檢討事件發生原因並改善預防措施。
- 依據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所有的會議紀錄、通報表、處置報告等相關文件,依法都必須建檔並至少保存 3 年,以供日後主管機關勞檢時審查。
解析職安法第 22-2 條:雇主的法定處理義務與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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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職業安全衛生法》新修訂的第 22-2 條,可以說是整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中,對企業主日常管理影響最深遠、實作細節最嚴格的核心條文。
過去老闆們習慣用「和事佬」的心態來處理員工衝突,但在這條法律上路後,所有的處理流程都被「法制化」與「強制化」。身為企業的法律防線,我們將這條文拆解為企業主必須嚴格遵守的四大實務重點:
第 22-2 條的核心精神在於:雇主一旦「知悉」霸凌事件,就必須立即啟動法定處理程序。法規將雇主知悉的來源分為「接獲正式申訴」與「非因申訴而知悉(例如耳聞、其他同事檢舉)」,兩者的處理起手式略有不同,但最終都指向嚴格的調查與通報義務。
重點一:知悉起即刻負責!
新法明定,不管員工有沒有遞交正式的申訴單,只要老闆或主管「知道」了,就必須有所作為,絕對不能裝作沒看到。
- 當員工「正式申訴」時: 老闆必須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如隔離雙方避免再次受害)、提供心理或醫療協助,並立刻啟動正式的調查程序。如果查證屬實,必須對加害者進行適當的懲戒。
- 當老闆「非因申訴」而知悉時(如聽到傳言、網路爆料): 老闆不能因為「當事人沒來告狀」就置之不理。依法必須主動去「釐清相關事實」,主動詢問受害勞工的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或協調,並視情況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來保護受害者。
重點二:協調必須「當事人同意」
很多企業主遇到霸凌投訴,第一反應是「把兩邊叫來辦公室喝杯咖啡、解開誤會就好」。這在新法下是極度危險的違法操作!
- 依據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老闆面對申訴必須進行「調查」。
- 如果要走「協調(和解)」途徑,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在「申訴人有意願」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如果員工不願意協調,或者協調破裂,老闆依法「應續行調查」,絕對不能運用老闆的權勢強迫雙方和解、逼迫受害者撤案。
重點三:調查程序的「程序正義」與「重啟調查」風險
第 22-2 條第 2 項與第 5 項,為企業的內部調查設下了嚴格的防線,只要程序有一點瑕疵,主管機關就有權推翻公司的調查結果。
- 客觀與利益迴避: 調查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公平,給予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的機會,且調查人員絕對必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例如加害者的直屬下屬絕不能擔任調查員)。
- 外部專家比例(針對一定規模企業): 法規明定,僱用勞工達一定規模者,調查小組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是為了避免公司內部發生「球員兼裁判」的包庇疑慮。
- 「重大瑕疵」的致命條款: 如果您公司的調查結果出爐,但被主管機關認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例如沒利益迴避、沒找外部專家、不讓員工答辯),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調查」,且「雇主不得拒絕」。重啟調查不僅耗費極大的企業成本,還可能伴隨行政裁罰。
重點四:企業最大地雷區「雙重強制通報機制」
這是中小企業最容易忽略、也最容易被開罰的全新規定!依據第 22-2 條第 3 項,企業不能再把霸凌當作「內部家務事」關起門來處理,需遵循「強制通報與登錄機制」:
- 接獲申訴時: 雇主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案件登錄。
- 調查結束時: 事件的處理結果,同樣必須於該網站登錄。
這意味著官方將擁有大數據監控企業的霸凌案件量與處理結果。如果老闆企圖「吃案」、隱匿不報,或是知悉後消極不處理,依法將面臨新台幣 3 萬至 75 萬元的行政罰鍰。
💡 給企業主的法顧總結: 面對第 22-2 條,企業主必須認知到:處理職場霸凌已經是一套高度標準化的「法律訴訟前哨戰」。從接獲消息的那一刻起,隔離保護、詢問意願、啟動調查(引入外部委員)、雙軌通報,每一步都必須留下完整的「書面紀錄」。只有確保「程序完全合法」,企業才能在後續可能面臨的勞檢或民事求償中,安全下莊。
修法前職場霸凌怎麼處理?從「雇主連帶賠償」判決看實務
在相關新制施行前,《職安法》並沒有專章針對職場霸凌獨立規定,主要散落在《職安法》各章、《勞基法》與《民法》中,並分為「行政」與「民事」兩大途徑:
一、 行政層面:只有「對公司的罰鍰」,沒有「對個人的處分」
在過去的行政救濟實務上,勞工若遇到霸凌,很難透過行政法院來伸張正義。
- 雇主會被罰錢(行政秩序罰): 依據《職安法》,雇主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如果公司連預防機制、申訴管道都沒做,主管機關可以對公司開罰或限期改善。
- 勞工不能打行政訴訟(非行政處分): 當勞工在公司內部申訴霸凌,公司給出的「霸凌不成立」調查結果,在法院實務較常被認定為「公司內部管理措施」,而不是政府機關發布的「行政處分」。因此,勞工較難因為不服調查結果,就跑去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公務員遇職場霸凌,申訴結果能打行政訴訟嗎?法院:屬「內部管理措施」
案件事實
- 事發背景: 原告為某公立醫院的精神科醫師,其在職期間捲入兩起職場霸凌爭議:
- 原告告主管: 原告通報前精神科主任對其施加言語與心理霸凌。院方申評會決議:不成立。
- 護理長告原告: 前精神科病房護理長申訴原告於會議後對其言語霸凌。院方申評會決議:成立。
- 原告主張: 原告對這兩起決議均極度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遭不受理後,進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撤銷院方的不利決議。
爭點與法院見解比較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0 號裁定 針對公務員霸凌事件的行政救濟界線,作出以下明確劃分:
| 爭議點 | 實務困難與雙方狀態 | 法院裁定見解與適用原則 |
| 霸凌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 | 公務員認為霸凌申訴結果嚴重影響自身權益,理應可向法院訴請撤銷。 | 非行政處分(僅屬內部管理措施): 法院指出,院方針對霸凌申訴所作的決議,目的是為了建構友善的職場環境,並未實質改變原告身為公務員的「公法上權利義務」,不生法律規制效力。 |
|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的救濟差異? | 兩者均為職場不當行為,救濟管道是否完全相同? | 兩者法律定性不同: 依據保訓會函釋,機關針對「性騷擾」成立與否的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但針對「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決定,則定性為單純的內部管理措施。 |
| 走錯救濟途徑的後果? | 原告直接提起「復審」與「撤銷訴訟」是否合法? | 程序不合,直接駁回: 既然霸凌認定僅屬內部管理措施,公務員依法只能依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救濟。原告誤提復審與行政訴訟,屬不備訴訟要件且無法補正,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
結論:本案法院認為,機關對於「職場霸凌」的調查與認定,在法律定性上純屬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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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層面:勞工主要求償途徑,雇主面臨「損害賠償」
因為行政途徑走不通,勞工主要的救濟手段就是直接上民事法庭向加害者及公司提告求償。實務法院認為,雇主的民事責任建立在以下基礎:
- 違反保護義務: 依據《民法》第483-1條、《勞基法》第8條及《職安法》第6條,雇主對勞工的身心健康負有保護義務。若因公司沒做好防治,導致勞工被霸凌受創,公司就必須賠償。
- 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8條,如果霸凌者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霸凌同事,雇主通常必須與霸凌者一起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頻繁約談不算職場霸凌,求償敗訴?
案件事實
- 事發背景: 原告(勞工)於郵局擔任郵務工作員,主要負責專案資訊處理與系統開發。原告主張其主管(乙○○)對其進行一系列的「職場霸凌」,並以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 勞工(原告)控訴的霸凌行為包含:
- 主管一日內密集、多次約談原告,施加心理壓力。
- 辦公室門口遭不明人士張貼辱罵標語(如:「小廟容不下自認的大佛」、「不是人的?那就沒辦法了」等),主管卻冷處理、不作為。
- 主管將身為資訊人員的原告,任意指派去作基層的「揀信(分揀郵件)」工作,超出職掌範圍。
面對勞工提出的職場霸凌指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逐一檢視證據後,予以駁回:
| 爭議點 | 勞工(原告)主張 | 法院裁定見解與適用原則 |
| 主管頻繁約談 | 一日多次密集約談,屬於針對性的羞辱與施壓。 | 屬正當指揮監督(舉證不足): 勞工未能提出對話錄音、頻率紀錄及具體對話內容。主管本就有指揮監督的權責,單憑「談話次數多」,在法律上不能直接推論出主管帶有羞辱或霸凌的惡意。 |
| 門口遭貼辱罵標語 | 標語明顯具貶抑排擠之意,主管袖手旁觀,構成「不作為」侵權。 | 無申訴即無作為義務: 標語雖然用詞難聽,但「未指名道姓」,無法直接證明是針對原告。更關鍵的是,原告「並未向主管申訴」請其處理;主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法律上無法課予其主動調查的作為義務,故不構成侵權。 |
| 指派非專業的「揀信」工作 | 自己的專業是資訊處理,被派去分揀郵件是刻意刁難、違法調動。 | 符合契約的「概括條款」: 法院檢視雙方簽署的《工作說明書》,發現其中第 8 項明定勞工需「接受上級指派輪換工作」。這代表除了資訊業務,主管本就有權視需求指派短期的支援任務(如揀信),此調動合法,並非惡意霸凌。 |
法院判斷「職場霸凌」的核心法理分析
這份判決點出了實務上勞工控告「職場霸凌」時,最常面臨的敗訴盲點。法官在論理過程中,確立了以下三個重要觀念:
- 「管理權」與「霸凌」的界線(舉證責任):
- 主管行使管理權(如約談、盯進度、指派工作)是公司的日常運作。勞工若主張這是霸凌,必須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如錄音、信件),證明主管的言行是「長時間、持續性、非偶發性」,且內容具備「惡意羞辱」的性質。若提不出證據,法院會認定這只是正常的職務監督。
- 「不作為侵權」的前提是「有申訴」:
- 職場上若發生同事間的排擠或黑函,受害者必須主動遵循公司的申訴管道向主管或人資反應。如果自己悶在心裡不講,事後才告主管「袖手旁觀、不處理」,法院會認為主管根本無從得知,自然沒有法律上的「作為義務」。
- 工作說明書的「霸王條款(概括條款)」效力:
- 許多勞工以為「我不做職稱以外的事」。但本案法院確認,若雙方簽署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說明書中,含有「接受上級指派輪換工作」這類概括條款,只要指派的工作沒有違反《勞基法》第 10-1 條的調動五原則(如未亂扣薪、勞工體力可勝任),短期的跨部門支援指派就屬於合法調動,不能無限上綱為職場霸凌。
結論:
在法律上成立「職場霸凌」的門檻相當高。勞工若感到遭受針對,必須「積極蒐證(錄音/截圖)」並「留下正式申訴紀錄」。若僅以自身主觀感受,且工作指派仍在合約涵蓋的概括範圍內,法院將難以認定雇主或主管構成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三、 實務困境:勞工的「舉證責任」極重、法院認定標準嚴格
在修法前的民事訴訟中,勞工要告贏職場霸凌非常困難,因為法院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
- 誰主張,誰舉證: 勞工必須自己蒐集證據,證明霸凌事實存在,以及霸凌與自己身心受創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只有勞工單方面的「主觀感受」而無具體事證,法院通常會判勞工敗訴。
- 嚴苛的構成要件: 法院實務上對於「職場霸凌」的認定,通常要求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 持續性、不斷重複發生。
- 具有積極的敵視、歧視目的。
- 行為已經逾越社會通念可容許的合理管理範圍(不能只是單純的主管要求嚴格)。
- 造成受害者實質的生理或心理傷害。

職場霸凌新法常見問題 FAQ
Q1:只是對員工要求比較嚴格、講話大聲,這樣也會構成職場霸凌嗎?
A: 判斷是「嚴格管理」還是「霸凌」的法律界線,在於主管的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如果只是單純針對工作績效進行要求與指正,屬於合理管理;但如果伴隨針對性的打壓、浮動的標準、當眾貶抑人格(如公開辱罵),或是刻意孤立排擠,就可能構成霸凌。
Q2:員工說主管昨天開會罵他就是霸凌,但只有發生「一次」也算嗎?
A: 過去多數人認為霸凌必須是「長期、反覆」發生。但 2026 年新修正的《職安法》第 22-1 條特別增訂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這意味著,如果發生一次極度嚴重的言語暴力或人格羞辱,導致員工身心重創,在法律上同樣足以構成職場霸凌。
Q3:規模很小也需要建立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嗎?
A: 需要。 法律並不會因為企業規模小就免除防治義務。依據新法規定:
- 僱用 10 人以上: 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僱用 30 人以上: 必須訂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若未依規定建置,企業將面臨高額行政罰鍰。
Q4:員工跑來投訴被同事 / 主管霸凌,老闆第一時間該怎麼處理?
A: 雇主只要一「知悉」(無論是收到正式申訴或耳聞八卦),就必須立即採取兩大行動:
- 保護與隔離: 立即採行避免申訴人再次受害的措施,例如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實體辦公座位,並給予身心協助。
- 依法通報與調查: 雇主必須至勞動部指定網站進行「強制通報」,並啟動客觀公正的內部調查程序。
Q5:遇到員工投訴,我可以把雙方叫進辦公室「私下協調」解開誤會嗎?
A: 不能強迫協調。 依據《職安法》第 22-2 條規定,雇主面對申訴的法定義務是進行「客觀調查」。若要進行協調和解,必須在「申訴人有意願」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若員工不願意,或協調破裂,雇主必須續行調查程序,切勿以老闆權勢「搓湯圓」逼迫受害者撤案。
Q6:如果公司不小心忽視了申訴,或是忘記通報,會面臨什麼罰則?
A: 若企業知悉後消極不處理、未啟動公正調查,或是未落實「雙重強制通報」(接獲申訴時與處理結果出爐時皆須通報),將面臨 3 萬至 75 萬元的行政罰鍰。若因此導致勞工發生重災,雇主不僅面臨最高 5 年有期徒刑,主管機關還會強制公告違法企業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嚴重重創商譽。
Q7:勞務指派極端不公(逼退員工),算霸凌嗎?
A: 可能算!這是勞動部明訂的典型「職場暴力」。 依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刻意給予無法負荷的過重工作,或是大材小用、完全不給工作以將其「架空」,目的若是為了刁難或逼迫員工離職,已被明確歸類為職場霸凌的違規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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