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認定怎麼看?3 大標準判斷是否違反商標法

商標被搶註怎麼辦?申請流程+救援 3 步驟常見問題懶人包

2026-06-18
管委會決議出錯怎麼辦?法律顧問教你預防與應對!

管委會決議出錯怎麼辦?法律顧問教你預防與應對!

2026-06-30

職場霸凌新法已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雇主若未依法建立防治制度、處理申訴或完成網站登錄,可能面臨行政裁罰;若違法情節另造成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罰鍰還可能進一步提高。

過去許多中小企業老闆把職場衝突當成「員工私下摩擦」,或把嚴厲責罵當作恨鐵不成鋼的管理風格,這種舊觀念在新法上路後必須徹底打破,讓翊鼎法律顧問帶您看懂 4 大重點。

4 種常見職場衝突,哪些會踩到「職場霸凌」紅線?

在進入嚴肅的法規探討前,身為中小企業的老闆或主管,您是否也曾在日常營運中,遇過(或親自做過)以下四種常見的管理情境?在 2026 年新法上路後,請先透過這四個情境來測試您的「法規危險指數」:

情境 1:嚴格管理 vs. 職場霸凌

  • 這專案進度嚴重落後,我昨天在會議上氣到拍桌、講話大聲了一點,甚至說了重話:連這點事都做不好,你腦袋裝什麼?
  • 恨鐵不成鋼,出發點是為了公司績效,對事不對人。這種「嚴格的管理風格」,難道也會被員工去勞工局告我職場霸凌嗎?

情境 2:逼退員工的隱形手段

  • 公司最近有個表現不佳的員工,但因為不想付資遣費,部門主管開始刻意給他絕對不可能達成的 KPI。
  • 大材小用,把資深專員調去每天碎紙、甚至一整天都不安排任何工作給他,想讓他知難而退自己離職。
  • 不打不罵、只靠勞務指派逼走員工的手段,算霸凌嗎?

情境 3:偶發的一次性情緒失控

  • 我們業務主管平時人很溫和,但上週為了搶一張大單,底下員工把報價單完全搞砸了。主管氣瘋了,直接在辦公室當眾怒吼、辱罵那名員工,甚至把文件砸在他桌上。
  • 這名主管在公司五年來只發過這一次脾氣。這種只發生過一次的情緒失控,也算職場霸凌嗎?

情境 4:老闆最愛的「私下搓湯圓」

  • 小公司才 20 幾個人,大家平常就像一家人。昨天突然有員工跑來跟我哭訴被部門前輩霸凌。
  • 為了公司和諧,也怕啟動正式調查會惹來主管機關的勞檢,我可不可以直接把他們兩個人叫進辦公室,喝杯咖啡私下協調、讓他們握手言和解開誤會就好?
📖 如果您是遭遇霸凌的員工端讀者,可參考〈遇到職場霸凌該怎麼辦?律師教你蒐證、申訴、提告三步驟

在 2026 年《職安法》新制上路後,法律已經針對這些行為有新規定,請帶著這 4 個疑問往下看!

2026 職場霸凌新法罰則速覽:輕忽恐面臨百萬罰鍰

立法院已於 2025 年 12 月正式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修正案,這部職場霸凌新法已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

本次職安法修法最大的震撼彈,是首度增訂了「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職場霸凌從過去的企業道德自律,正式升級為具備刑事與行政雙重處罰的「法定義務」。

依據新法《職安法》第 22-1 條,明文定義職場霸凌為「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且若情節重大甚至「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這意味著,企業若未能建立完善的防治與處理機制,將面臨極高的營運與法律風險。

員工投訴職場霸凌怎麼辦?輕忽恐面臨百萬罰款與商譽危機

2026 年新法上路後,雇主若接獲員工投訴職場霸凌,依法不能再抱持「私下搓湯圓」的心態。依據《職安法》第 22-2 條規定,雇主知悉後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啟動客觀、公正的調查程序。

更重要的是,該條文也規範了強制性的職場霸凌通報機制,雇主在接獲申訴時,以及調查處理結果出爐時,都必須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進行登錄通報。

💡 若公司輕忽投訴、消極不處理,或是發生憾事,職場霸凌罰則會罰多重?答案是逃不掉的,以下 4 點都要留意。
  1. 若違反上述處置與通報義務,將面臨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
  2. 若雇主違反職安法第 43 條所列義務,並造成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主管機關可處 5 萬至 300 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最高額的二分之一。是否適用及實際金額,仍須依違反條款、因果關係與個案結果判斷。
  3. 若雇主違反《職安法》第 6 條第 1 項或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並因此發生勞工死亡的職業災害,依第 40 條規定,可能面臨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 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仍須依具體違反行為及因果關係判斷。
  4. 同時,依據《職安法》第 49 條的「名譽罰」,主管機關將強制公告違法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與罰鍰金額,這將引發難以挽回的商譽危機。

💡 此外,依據《職安法》第 22-3 條規定,若被申訴有霸凌行為的加害者就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接跳過公司內部,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經公權力調查認定屬實,最高負責人個人將依第 46 條被處以新台幣 1 萬元至 100 萬元以下的罰鍰。

📌 此外,依據 《職安法》第 22-3 條 規定,若被申訴有霸凌行為的加害者就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接跳過公司內部,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經公權力調查認定屬實,最高負責人個人將依第 46 條被處以新台幣 1 萬元至 100 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可不知的雇主責任:職安法職場霸凌與勞基法相關規範

面對職場霸凌,未落實防治的企業將面臨《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以及《民法》的三重法律夾擊:

《職安法》管理、預防義務

依據《職安法》第 22-1 條,企業必須依規模履行防治義務。

  • 僱用 10 人以上,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僱用 30 人以上,更須訂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

未落實此事前預防機制,將面臨行政罰鍰。

《勞基法》申訴保護與《民法》連帶賠償

  • 當員工提出霸凌申訴時,依據《勞基法》第 74 條規定,雇主絕對「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若違反此「不利對待禁止」原則,將面臨 2 萬至 100 萬元的重罰
  • 此外,在民事求償上,主管的霸凌行為若侵害員工權益,依據《民法》第 188 條,雇主極難舉證免責,通常必須與加害主管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同樣屬於雇主法定義務、也最常被勞檢盯上的還有勞健保投保,可參考〈公司沒保勞保會怎樣?罰款最高 10 倍+30 萬罰鍰,員工與雇主必看〉。
💡 總結來說,新制下的雇主責任較過往新增許多,從「事前預防要求」、「事中申訴保護」到「事後連帶賠償」將違規企業徹底夾擊。

企業主必須認知到,建立符合法定人數規模的防治規範,並在接獲投訴時嚴格「依法處理」(包含立即隔離、公正調查、落實通報),是防範罰款、民事賠償與負責人刑事責任的重要自保之道。

什麼是職場霸凌?法律上的「職場霸凌定義」一次看懂

許多老闆會有疑問如「我只是對員工要求嚴格、講話大聲一點,難道這樣也算霸凌嗎?」

過去,嚴格管理與刻意刁難的界線確實模糊,但 2026 年新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正式將「職場霸凌」的定義明文化,讓企業有了明確的判斷標準。

更重要的是,新法打破了過去認為霸凌必須「長期、反覆發生」的舊有迷思,這對企業的內部管理方式是極大的改變。

嚴格管理還是刻意刁難?老闆必看法律上的「職場霸凌定義」

根據 2026 年新修正的《職安法第 22-1 條》規定,職場霸凌的法定定義為: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白話來說,勞動部明訂了構成霸凌的五大要件:必須發生於勞動場所且與職務相關、行為人利用職務或權勢、行為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具有持續性,以及導致勞工身心受損。

實務討論時也常把它濃縮成職場霸凌三要素:權勢或職務關係的濫用、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性行為造成身心危害,方便企業快速初判。

回到職場霸凌定義來看,判斷是「嚴格管理」還是「霸凌」的核心界線,在於主管的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正常的績效要求與指正是合法的,但若帶有針對性的打壓、浮動的標準或貶抑人格,就可能構成霸凌。

💡 過去許多主管誤以為「我又沒有一直罵他,偶爾情緒失控算什麼霸凌?」

  • 請特別注意,新法第 22-1 條特別增訂了但書:「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這意味著,如果主管在公開會議上對下屬進行極度嚴重的人格羞辱、恐嚇,或是發生「一次暴走」的言語暴力,導致員工身心重創,即便只有發生一次,也足以在法律上構成職場霸凌,「我只罵過這一次」將不再是合法的免責理由。

言語羞辱與孤立排擠,都屬於法定的「職場暴力」

為了避免主管在行使管理權時誤觸法網,企業主與各級主管應熟記勞動部發布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其中明確歸納出了七大常見的職場霸凌違規樣態,請務必以此作為自我檢視的標準:

  1. 吹毛求疵地挑剔:對特定員工標準浮動,把微小的錯誤無限放大、扭曲,針對性地無止境挑剔與退件,目的只是打壓、並非改善。
  2. 刻意冷落/孤立排擠:刻意將特定員工排除在重要會議、工作群組或社交活動(如部門聚餐)之外,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將其邊緣化與冷凍。
  3. 咆哮/羞辱:在同仁面前(包含實體會議、LINE 群組或 Email 等數位通訊場域)對特定勞工進行咆哮、威脅、嚴重辱罵或名譽損毀。
  4. 否定工作貢獻與價值: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長期剽竊成果不予署名,或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
  5. 阻礙假勤與訓練:刻意刁難、不准同仁請法定假別,或拒絕讓其接受必要的教育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或影響職涯發展。
  6. 勞務指派不當:刻意給予特定勞工遠超出負荷的過重工作;或者大材小用要求其只做無聊瑣事,甚至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
  7. 設定不可能的目標/阻礙工作:給予同仁不實際、根本無法達成的工作目標(KPI),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刻意安插其他干擾任務以阻礙其前進,最後再以此作為考績扣分或懲處的理由。

中小企業職場霸凌處理流程:從接獲申訴到結案 SOP

對於資源有限、通常缺乏專職法務或龐大人資團隊的中小企業而言,面對 2026 年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新制,往往會感到焦慮。然而,法律並不會因為企業規模小就免除雇主的防治義務。

不同企業規模的申訴管道、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小組要求,可參考下方「企業規模與法定義務」表格。

企業規模法定義務組織要求
未滿 10 人仍須提供免於職場霸凌的工作環境及適當預防、處理措施無強制申訴管道形式
10~29 人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可參照完整規範辦理
30~99 人訂防治、申訴及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設申訴處理單位申訴處理單位至少 3 人
100 人以上同上;受理申訴後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至少 3 人,外部專業人士至少二分之一

第 1 步:建立暢通的「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與「職場霸凌申訴機制」

在新法規範下,許多中小企業老闆習慣的口頭協調處理已不足以作為免罰依據。依據 2026 年新修正的《職安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企業必須依據規模履行明確的建置義務:

  • 僱用勞工達 10 人以上: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勞工達 30 人以上:更須進一步訂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未依規定設置者,將可能面臨高額的行政罰鍰。
💡 實務建議:無論企業規模多小,老闆都必須讓員工明確知道,遇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誰(如專屬信箱、特定主管)反應。
📖 若不確定申訴規範與內部制度該怎麼訂,可參考〈2026 最新公司法律顧問費用行情公開,一篇搞懂找法律顧問費用是否真的比較划算!〉,評估請中小企業法律顧問協助建置的成本。

若公司缺乏明確且信任的內部申訴機制,員工為了自保,極可能依據《職安法》第 22-3 條規定,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檢舉,將可能直接引發外部公權力介入調查,企業更可能吃上未依法建置管道的罰單。

第 2 步:啟動「職場霸凌調查」與「職場霸凌處理流程」

當雇主接獲申訴後,依據《職安法》第 22-2 條規定,雇主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進行調查,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同時,新法首度強制要求,雇主在接獲申訴時,以及調查結果出爐時,都必須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進行登錄通報,切勿企圖隱匿吃案。

在調查小組的組成上,中小企業可依據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彈性處理:

  • 針對未達 30 人的企業:法規給予了操作彈性,明定調查小組「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處理」。
  • 若實務運作有困難,企業可委由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調查。不同企業規模的法定組織要求,請參考上方「企業規模與法定義務」表格。

兩大需注意要點:

  1. 嚴守利益迴避原則:負責調查的成員不可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例如不能由加害者的直屬下屬負責調查。若程序「形式合法但實質不公」,主管機關有權命企業重新調查,甚至直接裁罰。
  2. 落實保密與時效:調查過程必須嚴格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及證人的隱私。依據指引,調查原則上應於 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第 3 步:掌握「職場霸凌處理原則」,隔離雙方並落實懲處

從接獲申訴到結案,雇主必須落實「保護優先、依法懲處、完整留存」的三大原則:

原則 1:調查期間的保護與隔離措施

  • 依據《職安法》第 22-2 條,雇主知悉事件後,應立即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 實務上,雇主應視情節適度調整工作內容、調動職務或工作場所,將雙方在實體或行政上予以區隔。
  • 同時,依據《職安法》第 39 條,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對其予以解僱、降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原則 2:調查成立後的懲處與輔導

  • 若調查確認霸凌屬實,雇主應對行為人做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如記過、調職,情節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重大侮辱者甚至可不經預告解僱)。
  • 對於受害員工,雇主應依其意願提供心理諮商、醫療或法律等必要之協助與保護。
  • 若企業內部缺乏醫療資源,可轉介勞動部「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尋求免費心理諮商服務。

原則 3:後續追蹤與紀錄留存

  • 事件落幕後,雇主必須檢討事件發生原因並改善預防措施。
  • 依據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所有的會議紀錄、通報表、處置報告等相關文件,依法都必須建檔並至少保存 3 年,以供日後主管機關勞檢時審查。

解析職安法第 22-2 條:雇主的法定處理義務與通報機制

這份《職業安全衛生法》新修訂的 第 22-2 條,可以說是整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中,對企業主日常管理影響最深遠、實作細節最嚴格的核心條文。

過去老闆們習慣用「和事佬」的心態來處理員工衝突,但在這條法律上路後,所有的處理流程都被「法制化」與「強制化」。身為企業的法律防線,我們將這條文拆解為企業主必須嚴格遵守的四大實務重點。

第 22-2 條的核心精神在於:雇主一旦「知悉」霸凌事件,就必須立即啟動法定處理程序。法規將雇主知悉的來源分為「接獲正式申訴」與「非因申訴而知悉(例如耳聞、其他同事檢舉)」,兩者的處理起手式略有不同,但最終都指向嚴格的調查與通報義務。

重點 1:知悉起即刻負責!

新法明定,不管員工有沒有遞交正式的申訴單,只要老闆或主管「知道」了,就必須有所作為,絕對不能裝作沒看到。

  • 當員工「正式申訴」時:老闆必須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如隔離雙方避免再次受害)、提供心理或醫療協助,並立刻啟動正式的調查程序。如果查證屬實,必須對加害者進行適當的懲戒。
  • 當老闆「非因申訴」而知悉時(如聽到傳言、網路爆料):老闆不能因為「當事人沒來告狀」就置之不理,依法必須主動去「釐清相關事實」,主動詢問受害勞工的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或協調,並視情況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來保護受害者。

重點 2:協調必須「當事人同意」

很多企業主遇到霸凌投訴,第一反應是「把兩邊叫來辦公室喝杯咖啡、解開誤會就好」。這在新法下是極度危險的違法操作!

  • 依據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老闆面對申訴必須進行「調查」。
  • 如果要走「協調(和解)」途徑,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在「申訴人有意願」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如果員工不願意協調,或者協調破裂,老闆依法「應續行調查」,絕對不能運用老闆的權勢強迫雙方和解、逼迫受害者撤案。

重點 3:調查程序的「程序正義」與「重啟調查」風險

第 22-2 條第 2 項與第 5 項,為企業的內部調查設下了嚴格的防線,只要程序有一點瑕疵,主管機關就有權推翻公司的調查結果。

  • 客觀與利益迴避:調查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公平,給予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的機會,且調查人員絕對必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例如加害者的直屬下屬絕不能擔任調查員)。
  • 外部專家比例(針對一定規模企業):法規明定,僱用勞工達一定規模者,調查小組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是為了避免公司內部發生「球員兼裁判」的包庇疑慮。
  • 「重大瑕疵」的致命條款:如果您公司的調查結果出爐,但被主管機關認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例如沒利益迴避、沒找外部專家、不讓員工答辯),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調查」,且「雇主不得拒絕」。重啟調查不僅耗費極大的企業成本,還可能伴隨行政裁罰。

重點 4:企業最大地雷區「雙重強制通報機制」

這是中小企業最容易忽略、也最容易被開罰的全新規定!依據第 22-2 條第 3 項,企業不能再把霸凌當作「內部家務事」關起門來處理,需遵循「強制通報與登錄機制」:

  1. 接獲申訴時:雇主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案件登錄。
  2. 調查結束時:事件的處理結果,同樣必須於該網站登錄。

這意味著官方將擁有大數據監控企業的霸凌案件量與處理結果。如果老闆企圖「吃案」、隱匿不報,或是知悉後消極不處理,依法將面臨新台幣 3 萬至 75 萬元的行政罰鍰

💡 給企業主的法顧總結:面對第 22-2 條,企業主必須認知到:處理職場霸凌已經是一套高度標準化的「法律訴訟前哨戰」。

從接獲消息的那一刻起,隔離保護、詢問意願、啟動調查(引入外部委員)、雙軌通報,每一步都必須留下完整的「書面紀錄」。只有確保「程序完全合法」,企業才能在後續可能面臨的勞檢或民事求償中,安全下莊。

另外要特別留意,配合這次修法,勞動部已於 2026 年 6 月 23 日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與職場霸凌新法同步在 7 月 1 日上路。

準則把認定方式講得更細,明定應綜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頻率、場所與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也把不當行為具體分成 5 大樣態: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與名譽侵害,日後公司內部處理申訴案件時,都會以這套標準為依據,建議雇主直接把準則當成制度建置的對照清單。

修法前職場霸凌怎麼處理?從「雇主連帶賠償」判決看實務

在職場霸凌新法施行前,《職安法》並沒有專章針對職場霸凌獨立規定,主要散落在《職安法》各章、《勞基法》與《民法》中,並分為「行政」與「民事」兩大途徑:

行政層面:只有「對公司的罰鍰」,沒有「對個人的處分」

在過去的行政救濟實務上,勞工若遇到霸凌,很難透過行政法院來伸張正義。

  • 雇主會被罰錢(行政秩序罰):依據《職安法》,雇主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如果公司連預防機制、申訴管道都沒做,主管機關可以對公司開罰或限期改善。
  • 勞工不能打行政訴訟(非行政處分):當勞工在公司內部申訴霸凌,公司給出的「霸凌不成立」調查結果,在法院實務較常被認定為「公司內部管理措施」,而不是政府機關發布的「行政處分」。因此,勞工較難因為不服調查結果,就跑去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公務員遇職場霸凌,申訴結果能打行政訴訟嗎?法院:屬「內部管理措施」

案件事實

  • 事發背景:原告為某公立醫院的精神科醫師,其在職期間捲入兩起職場霸凌爭議:
    • 原告告主管:原告通報前精神科主任對其施加言語與心理霸凌。院方申評會決議:不成立
    • 護理長告原告:前精神科病房護理長申訴原告於會議後對其言語霸凌。院方申評會決議:成立
  • 原告主張:原告對這兩起決議均極度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遭不受理後,進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撤銷院方的不利決議。

爭點與法院見解比較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0 號裁定

針對公務員霸凌事件的行政救濟界線,作出以下明確劃分:

爭議點實務困難與雙方狀態法院裁定見解與適用原則
霸凌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公務員認為霸凌申訴結果嚴重影響自身權益,理應可向法院訴請撤銷。非行政處分(僅屬內部管理措施):法院指出,院方針對霸凌申訴所作的決議,目的是為了建構友善的職場環境,並未實質改變原告身為公務員的「公法上權利義務」,不生法律規制效力。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的救濟差異?兩者均為職場不當行為,救濟管道是否完全相同?兩者法律定性不同:依據保訓會函釋,機關針對「性騷擾」成立與否的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但針對「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決定,則定性為單純的內部管理措施。
走錯救濟途徑的後果?原告直接提起「復審」與「撤銷訴訟」是否合法?程序不合,直接駁回:既然霸凌認定僅屬內部管理措施,公務員依法只能依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救濟。原告誤提復審與行政訴訟,屬不備訴訟要件且無法補正,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結論:本案法院認為,機關對於「職場霸凌」的調查與認定,在法律定性上純屬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

📖 若同樣的場景中還涉及性騷擾行為,救濟途徑並不相同,可參考〈遇到職場性騷擾怎麼辦?三步驟教你自保、申訴、提告

民事層面:勞工主要求償途徑,雇主面臨「損害賠償」

因為行政途徑走不通,勞工主要的救濟手段就是直接上民事法庭向加害者及公司提告求償。實務法院認為,雇主的民事責任建立在以下基礎:

  • 違反保護義務:依據《民法》第 483-1 條、《勞基法》第 8 條及《職安法》第 6 條,雇主對勞工的身心健康負有保護義務。若因公司沒做好防治,導致勞工被霸凌受創,公司就必須賠償。
  • 連帶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 188 條,如果霸凌者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霸凌同事,雇主通常必須與霸凌者一起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頻繁約談不算職場霸凌,求償敗訴?

案件事實

  • 事發背景:原告(勞工)於郵局擔任郵務工作員,主要負責專案資訊處理與系統開發。原告主張其主管對其進行一系列的「職場霸凌」,並以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 勞工(原告)控訴的霸凌行為包含:
    • 主管一日內密集、多次約談原告,施加心理壓力。
    • 辦公室門口遭不明人士張貼辱罵標語(如:「小廟容不下自認的大佛」、「不是人的?那就沒辦法了」等),主管卻冷處理、不作為。
    • 主管將身為資訊人員的原告,任意指派去作基層的「揀信(分揀郵件)」工作,超出職掌範圍。

面對勞工提出的職場霸凌指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逐一檢視證據後,予以駁回:

爭議點勞工(原告)主張法院裁定見解與適用原則
主管頻繁約談一日多次密集約談,屬於針對性的羞辱與施壓。屬正當指揮監督(舉證不足):勞工未能提出對話錄音、頻率紀錄及具體對話內容。主管本就有指揮監督的權責,若無法證明談話次數多、內容;是否長時間、持續、密集,那在法律上不能直接推論出主管帶有羞辱或霸凌的惡意。
門口遭貼辱罵標語標語明顯具貶抑排擠之意,主管袖手旁觀,構成「不作為」侵權。無告知即無作為義務:標語雖然用詞難聽,但「未指名道姓」,無法直接證明是針對原告。更關鍵的是,原告「並未向主管告知」請其處理;主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法律上無法課予其主動調查的作為義務,故不構成侵權。
指派非專業的「揀信」工作自己的專業是資訊處理,被派去分揀郵件是刻意刁難、違法調動。符合契約的「概括條款」:法院檢視雙方簽署的《工作說明書》,發現其中明定勞工需「接受上級指派輪換工作」。這代表除了資訊業務,主管本就有權視需求指派短期的支援任務(如揀信),此調動合法,並非惡意霸凌。

法院判斷「職場霸凌」的核心法理分析

這份判決點出了實務上勞工控告「職場霸凌」時,最常面臨的敗訴盲點。法官在論理過程中,確立了以下三個重要觀念:

1. 「管理權」與「霸凌」的界線(舉證責任)

  • 主管行使管理權(如約談、盯進度、指派工作)是公司的日常運作。勞工若主張這是霸凌,必須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如錄音、信件),證明主管的言行是「長時間、持續性、非偶發性」,且內容具備「惡意羞辱」的性質。若提不出證據,法院會認定這只是正常的職務監督。

2. 「不作為侵權」的前提是「有申訴」

  • 職場上若發生同事間的排擠或黑函,受害者必須主動遵循公司的申訴管道向主管或人資反應。如果自己悶在心裡不講,事後才告主管「袖手旁觀、不處理」,法院會認為主管根本無從得知,自然沒有法律上的「作為義務」。

3. 工作說明書的「霸王條款(概括條款)」效力

  • 許多勞工以為「我不做職稱以外的事」。但本案法院確認,若雙方簽署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說明書中,含有「接受上級指派輪換工作」這類概括條款,只要指派的工作沒有違反《勞基法》第 10-1 條的調動五原則(如未亂扣薪、勞工體力可勝任),短期的跨部門支援指派就屬於合法調動,不能無限上綱為職場霸凌。
結論:在法律上成立「職場霸凌」的門檻相當高。勞工若感到遭受針對,建議盡可能積極進行職場霸凌蒐證(錄音、截圖),並留下正式申訴紀錄。若僅以自身主觀感受,且工作指派仍在合約涵蓋的概括範圍內,法院將難以認定雇主或主管構成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困境:勞工的「舉證責任」極重、法院認定標準較嚴格

在修法前的民事訴訟中,勞工要告贏職場霸凌非常困難,因為法院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

  • 誰主張,誰舉證:勞工必須自己蒐集證據,證明霸凌事實存在,以及霸凌與自己身心受創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只有勞工單方面的「主觀感受」而無具體事證,法院通常會判勞工敗訴。
  • 嚴苛的構成要件:法院實務上對於「職場霸凌」的認定,通常要求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 持續性、不斷重複發生。
    • 具有積極的敵視、歧視目的。
    • 行為已經逾越社會通念可容許的合理管理範圍(不能只是單純的主管要求嚴格)。
    • 造成受害者實質的生理或心理傷害。

職場霸凌新法常見問題 FAQ

Q1:只是對員工要求比較嚴格、講話大聲,這樣也會構成職場霸凌嗎?

A:判斷是「嚴格管理」還是「霸凌」的法律界線,在於主管的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如果只是單純針對工作績效進行要求與指正,屬於合理管理;但如果伴隨針對性的打壓、浮動的標準、當眾貶抑人格(如公開辱罵),或是刻意孤立排擠,就可能構成霸凌。

Q2:員工說主管昨天開會罵他就是霸凌,但只有發生「一次」也算嗎?

A:過去多數人認為霸凌必須是「長期、反覆」發生。

但 2026 年新修正的《職安法》第 22-1 條特別增訂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的但書。這意味著,如果發生一次極度嚴重的言語暴力或人格羞辱,導致員工身心重創,在法律上同樣足以構成職場霸凌。

Q3:規模很小也需要建立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嗎?

A:需要。法律並不會因為企業規模小就免除防治義務。依據新法規定:

  • 僱用 10 人以上: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僱用 30 人以上:必須訂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若未依規定建置,企業將面臨高額行政罰鍰。

Q4:員工跑來投訴被同事或主管霸凌,老闆第一時間該怎麼處理?

A:雇主只要一「知悉」(無論是收到正式申訴或耳聞八卦),就必須立即採取兩大行動:

  1. 保護與隔離:立即採行避免申訴人再次受害的措施,例如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實體辦公座位,並給予身心協助。
  2. 依法通報與調查:雇主必須至勞動部指定網站進行「強制通報」,並啟動客觀公正的內部調查程序。

Q5:遇到員工投訴,我可以把雙方叫進辦公室「私下協調」解開誤會嗎?

A:不能強迫協調。

依據《職安法》第 22-2 條規定,雇主面對申訴的法定義務是進行「客觀調查」。若要進行協調和解,必須在「申訴人有意願」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若員工不願意,或協調破裂,雇主必須續行調查程序,切勿以老闆權勢「搓湯圓」逼迫受害者撤案。

Q6:如果公司不小心忽視了申訴,或是忘記通報,會面臨什麼罰則?

A:若企業知悉後消極不處理、未啟動公正調查,或是未落實「雙重強制通報」(接獲申訴時與處理結果出爐時皆須通報),將面臨 3 萬至 75 萬元的行政罰鍰。

若因此導致勞工發生重災,雇主不僅面臨最高 5 年有期徒刑,主管機關還會強制公告違法企業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嚴重重創商譽。

Q7:勞務指派極端不公(逼退員工),算霸凌嗎?

A:可能算!這是勞動部明訂的典型「職場暴力」。

依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刻意給予無法負荷的過重工作,或是大材小用、完全不給工作以將其「架空」,目的若是為了刁難或逼迫員工離職,已被明確歸類為職場霸凌的違規樣態。

Q8:職場霸凌新法上路前發生的案件,適用新法嗎?

A:把握「新案用新法」原則。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後接獲申訴的案件,依新法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的程序處理,至於上路前已依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啟動的申訴或調查,程序仍屬有效,繼續進行即可,公司在過渡期不需要重跑一次流程。

翊鼎法顧協助您建立完善的職場霸凌防護與處理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後更是如此,勞資爭議通常在問題爆發前就已埋下伏筆:企業平時制度不完善、契約內容不明確,或缺乏即時合法的處理機制。

無論您是企業經營者、人資主管,或是面臨職場爭議的勞工,及早了解自身權利義務,才能有效降低後續法律風險與損失。

無論是面臨解雇資遣、職災理賠、競業禁止爭議,或是企業端需要建置完善的工作規則與勞資合約,勞動權益的保障都刻不容緩。

若您正為職場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感到困擾,翊鼎法律顧問會依據最新勞動法令與實務見解,協助勞資雙方釐清爭點,提供從預防制度到爭議協商的勞資爭議處理協助,致力為您化解勞資糾紛。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相關子法撰寫,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每個案件情節不同,具體權益與處理方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本文內容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翊鼎法律顧問 林冠宇 主持律師
    林冠宇 主持律師 翊鼎法律顧問

    以法相扶 鼎力相助

    無論面對民事糾紛、刑事指控或商務挑戰,我們始終以專業、誠信、全力以赴的態度,陪伴您走過每一道法律難關。

    台北總部 桃園辦公室 高雄辦公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91 號 9 樓之 1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080 號 11 樓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 8 號 16 樓之 1 A 室


    法規參考

    法規與指引重點內容連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22-2、22-3 條)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定義、雇主處理義務、外部申訴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認定審酌因素、5 大不當行為樣態、防治措施細節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七大違規樣態、調查小組組成、調查時效勞動部職安署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發布說明子法與配套措施官方公告勞動部新聞稿
    林冠宇律師

    林冠宇律師|翊鼎法律顧問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44號 ‖ 現任 翊鼎法律顧問主持律師

    執業領域:勞動法務(勞保爭議、資遣與非自願離職、職災賠償)、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爭議協商與訴訟。 本文由林冠宇律師依現行勞動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並審定。

    寄信給我 YouTube Instagram Facebook 電話諮詢 LINE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