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加盟陷阱全解析!教你看懂8大警示,加盟不心慌

2025-09-25

管委會主委失職能提告嗎?管委會被告案例與 5 步驟提告流程

2025-10-01

如何檢舉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向社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社區 Line 群組又為了管委會的公告吵起來時,這篇整理檢舉 3 步驟、各縣市的受理窗口、哪些事檢舉才有用,以及管委會權限與職責的界線。

如何檢舉管委會?3 步驟與可以檢舉的情形

檢舉管委會之前,先確認這件事屬不屬於主管機關能處理的範圍,再照 3 個步驟準備資料,可以少走很多冤枉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規定,召集人、起造人、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等人,有第 47 條至第 49 條所列情形時,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住戶若同時是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可依這項規定提出檢舉;其他住戶是否具備檢舉資格,仍要依其與事件的利害關係判斷。

如何檢舉管委會,可以分成 3 個步驟:

  • 步驟 1:蒐集證據,讓檢舉內容有具體事實可以查核
  • 步驟 2:撰寫檢舉書,寫清楚誰、何時、做了什麼、違反哪一條
  • 步驟 3:向主管機關提交,並了解主管機關收件後會怎麼處理

哪些事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第 59 條與可裁罰的情形

主管機關能處理的,是第 47 條到第 49 條列出、法律明定可以處罰鍰的情形,和管委會有關的常見情形整理如下:

常見情形違反條文受處罰的人
每年至少 1 次的區權會定期會沒有召開第 25 條(第 47 條第 1 款)區權會召集人,依第 25 條第 3 項為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主委或管理委員
管委會拒絕公告財務收支,或改組時拒不移交帳冊、印鑑、餘額第 20 條(第 49 條第 1 項第 7 款)主委、管理委員
住戶請求閱覽規約、帳冊、會議紀錄,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拒絕第 35 條(第 48 條第 3 款)主委、管理委員
主委、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執行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第 36 條第 1 款、第 5 款至第 12 款(第 48 條第 4 款)主委、管理委員
住戶在樓梯間、防火巷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管委會制止後仍不改善第 16 條第 2 項、第 5 項(第 49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規的住戶
💡 第 48 條第 4 款只列第 36 條第 1 款與第 5 款至第 12 款的職務,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第 2 款)與環境安全維護(第 3 款)不在裡面,公設壞了管委會遲遲不修,通常要回到區權會或民事途徑處理。

罰鍰金額依情形從新臺幣 1,000 元到 20 萬元不等,主管機關也可以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職務,屆期不改善的,得連續處罰。

📖 想知道各種情形罰多少、還能不能對主委提告,可參考〈管委會主委失職能提告嗎?管委會被告案例與 5 步驟提告流程〉

反過來說,下面這類爭議屬於住戶與管委會之間的私權糾紛,主管機關不會替您判斷對錯:

  • 管委會的決議有沒有效
  • 管委會或委員要不要負損害賠償
  • 管理費怎麼分攤才公平
  • 專有部分漏水、修繕費用由誰負擔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在公寓大廈問與答中,對這類私權爭議的建議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所以寫檢舉書前,先對照上表確認您的情形有沒有對應條文,能省下來回公文的時間。

步驟 1:蒐集證據

第 59 條要求檢舉時「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證據越具體,主管機關越容易判斷是否屬於可以處罰的情形。常見的證據有:

住戶整理社區公告與書面往來紀錄,準備檢舉資料
  • 管委會公告、通知的照片,拍到張貼日期與位置
  • 社區 Line 群組的對話截圖,保留發言者名稱與日期
  • 您向管委會書面請求公告財報、閱覽帳冊的信件,以及對方拒絕或沒有回覆的紀錄
  • 區權會與管委會的會議紀錄、財務報表、收支明細
  • 現場照片或影片,例如樓梯間堆物、公設損壞的情形
💡 財務收支不公告、改組不移交這類情形,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要先催告,經催告於 7 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才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理,建議用存證信函或請對方簽收的書面催告,把日期留下來。

步驟 2:撰寫檢舉書

檢舉書沒有法定格式,只要寫清楚誰、在什麼時候、做了什麼、違反哪一條,主管機關就能據以查核。建議包含以下 5 個部分:

  1. 檢舉人資料:姓名、聯絡方式、住址,並註明您是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2. 檢舉對象:社區名稱與地址,管委會或具體委員的職稱
  3. 事實經過:依時間順序寫,每一件事標上對應的證據編號
  4. 違反條文:例如「管委會經催告仍拒絕公告財務收支,違反第 20 條」
  5. 具體請求: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命其限期公告、移交或履行職務

檢舉書後面附上這些資料:

  • 違規行為的證據(照片、截圖、書面往來紀錄)
  • 可證明檢舉資格或利害關係的資料,例如權狀、謄本、租賃契約或其他文件;是否需要身分證影本,依受理機關要求提供
  • 管委會會議紀錄、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

事實寫得越客觀越好,情緒性的形容可以省略,主管機關看的是有沒有對應到條文的具體行為。

步驟 3:向主管機關提交,後續怎麼處理

如何檢舉管委會的最後一步,是把檢舉書與附件送到社區所在縣市的主管機關,各縣市的受理單位整理在下一段。各縣市的送件方式不太一樣,送件前可以先撥當地的市民專線(台北、新北都是 1999),確認受理單位與送件方式。

主管機關收件後,大致會經過下面幾個階段:

  1. 確認檢舉事項是否屬於第 47 條到第 49 條的範圍,屬於私權爭議的,通常會回覆請您循調解或司法途徑處理
  2. 發函請管委會說明,或到現場查核
  3. 查核屬實的,可以處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職務
  4. 屆期仍不改善的,得連續處罰

檢舉之後,建議把送件日期、承辦單位與收文字號記下來,後續追蹤進度或要走其他途徑時,這些都是證明您已經反映過的紀錄。

檢舉之外: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如果您的情形屬於私權爭議,主管機關不能裁罰,還有其他途徑可以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之 1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專家、學者、建築師、律師等,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條文用的是「得」,所以不是每個縣市都有設置,以台北市為例,設有臺北市公寓大廈及違反建築法爭議處理委員會,提供「先行政、後司法」的途徑,住戶可以下載調處申請書提出申請,其他縣市有沒有類似的委員會,可以向主管機關詢問。

除了檢舉與調處,常見的途徑還有這幾條:

  •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住戶與管委會的私權爭議,可以申請調解,雙方同意的調解內容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效力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要向區權會負責,住戶可以提案要求說明、做成不同的決議,或改選管理委員,做法見後文「如何推翻管委會決議」
  • 法院:決議有沒有效、要不要賠償,最後要由法院判斷
💡 檢舉、調處、調解、開區權會、上法院可以同時進行,先走哪一條,要看您想達到的結果是讓管委會被處罰、改正某個做法,還是換掉人。

檢舉管委會要找哪個主管機關?台北、新北等 5 市窗口一覽

檢舉管委會找不到窗口,常見的原因是法律寫的是主管機關,實際承辦的卻是縣市政府底下的建管或工務單位,有些事項還委託給區公所。以下先說明法律上的主管機關,再整理台北、新北等 5 市的實際受理單位。

民眾查詢公寓大廈管理業務的受理窗口與送件方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是誰?縣市政府與區公所的分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 條規定的主管機關,依地區分成 3 層:

  • 中央:內政部
  •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例如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 縣(市):縣(市)政府

社區管委會主管機關是誰?依第 2 條,社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第 59 條所定檢舉,也應向該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實際承辦多半是建築管理或工務相關單位。

另外,第 61 條規定,第 20 條(財務公告與移交)、第 29 條(管理組織)、第 59 條(檢舉)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所以有些縣市會請您到區公所送件,或把案件轉給區公所處理。各縣市的分工不同,送件前先向市民專線確認,可以避免文件被轉來轉去。

💡 管委會成立時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住戶可以向受理報備的機關申請閱覽報備資料(臺北市建管處問與答第 54 題),確認社區目前登記的主委、委員是誰,檢舉書的「檢舉對象」就不會寫錯。

台北、新北等 5 市檢舉管委會窗口:建管處公寓大廈科與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如何檢舉管委會,第一步是找對窗口,各縣市承辦公寓大廈業務的單位名稱不一樣,台北是建管處公寓大廈科,新北是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台中則放在住宅發展工程處,六都中的 5 個整理如下:

縣市受理單位聯絡方式
臺北市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一般常稱公寓大廈管理科)1999 市民專線(外縣市撥 02-2720-8889)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1999(新北市境內)、02-2960-3456
桃園市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公寓大廈科03-332-2101 分機 6708~6711
臺中市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04-2228-9111 轉 69500,公寓大廈事務諮詢櫃台轉 69521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管理組織報備由各區公所受理)07-336-8333
其他縣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或工務單位當地市民專線,或縣(市)政府總機

在台北,向建管處檢舉管委會的受理單位是公寓大廈科,也就是一般常說的台北市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向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檢舉時,送件前同樣可以先撥 1999 確認送件方式。

送件前,先確認這 3 件事,可以減少被退件或轉介的機會:

  • 社區所在的行政區,台北、新北以外的縣市,先問清楚承辦單位
  • 是否已經先向管委會書面反映,財報、移交類的情形是否已完成第 20 條的催告
  • 證據與檢舉書是否對應到前面表格裡的條文

如果不確定自己的情形該檢舉、該申請調處,還是要準備走法院,可以先整理手上的證據,諮詢律師協助判斷下一步。

管委會權限與職責有哪些?第 36 條職務與要經區權會同意的事

想判斷管委會有沒有越權,要先知道管委會權限從哪裡來、法律交給它哪些職責,以及哪些事一定要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同意。管委會權限與職責整理如下,您可以拿社區正在吵的那件事逐項對照,確認管委會真的越權,再決定如何檢舉管委會或提到區權會。

社區住戶查看會議文件,討論管委會決議與權限

管委會的權力從哪裡來?條例、規約與區權會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9 款把管理委員會定義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的組織。判斷管委會能不能處理某件事,通常要依序檢查 3 類主要依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列出管委會的法定職務
  • 社區規約:第 3 條第 12 款,規約是經區權會決議、全體住戶共同遵守的事項,可以補充管委會的權限,但要載明在規約裡才有效
  • 區權會決議:區權會可以把特定事項授權給管委會執行,例如年度預算、特定工程

如果條例、規約與區權會決議都沒有明確規定,還要再看該行為是否屬於日常管理維護所必要、是否在既有預算或授權範圍內,不能只因為沒有逐項列名就直接認定越權。

第 39 條同時規定,管委會應向區權會負責並報告會務;遇到權限爭議時,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法規、規約、決議、預算或其他授權依據,再判斷是否超出職務範圍。

管委會職責有哪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整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列出管委會職責共 13 款,依性質可以分成 5 類:

類別第 36 條款次白話說明
執行決議第 1 款、第 13 款執行區權會的決議,以及條例或規約規定的其他事項
共用部分維護與安全第 2 款、第 3 款、第 11 款、第 12 款電梯、大廳、停車場等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環境安全維護,點收保管公共設施,公共安全與消防檢修申報
住戶事務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提出住戶共同事務的興革建議、制止住戶違規、協調住戶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的情形
財務與文件第 7 款、第 8 款、第 10 款收益、公共基金與經費的收支保管運用,保管規約、會議紀錄、圖說、帳冊與印鑑,提出並公告會計與結算報告
委任與監督第 9 款委任或僱用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人員並加以監督
💡 這 13 款屬於管委會的法定職責,若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 1 款及第 5 至 12 款,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時 ,可以依第 48 條第 4 款檢舉;但有職務不代表管委會可以自行決定所有事,重大事項仍要回到區權會。

用社區常見的情形來看管委會職責:

  • 電梯老舊常故障:日常保養、一般維修通常屬於第 2 款的管理維護事項;整部汰換是否屬於第 11 條的重大修繕,應依工程規模、費用、規約、既有預算與區權會決議判斷,實務上宜先取得區權會授權再委託廠商
  • 屋頂防水工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時,要依區權會的決議動用,並把收支公告讓住戶查詢
  • 鄰居噪音、寵物糾紛:住戶在維護修繕時妨害他人安寧、安全或衛生(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管委會有協調的職務(第 36 條第 6 款);其他鄰里摩擦,管委會要不要介入,看規約怎麼約定
📖 鄰居的噪音、寵物問題管委會處理不了時,住戶可以怎麼自救,可參考〈遇到大樓惡鄰居怎麼辦?律師講解常見情境與處理方式〉

管委會主委權限:對外代表,但不能一個人說了算

社區主委權力常被誤會成「主委說了算」,第 29 條第 2 項的規定是: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的權限、召集方式與事務執行方法,依區權會的決議,規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以管委會主委權限有兩層:

  • 法律直接給的:對外代表管委會,例如以管委會名義簽約、收發公文、出庭
  • 區權會或規約給的:主委可以自行動支多少金額、要不要開管委會會議才能決定,都看社區的區權會決議或規約

對外代表不等於可以自行決定,主委以管委會名義簽下的契約,內容仍要來自管委會或區權會的決議。常見的越界情形有:

  • 沒開管委會會議,主委自己決定工程廠商或採購
  • 規約沒有授權,主委自行把共用空間借給特定住戶或外人使用
  • 財務報表、收支明細遲遲不公告,也不讓住戶閱覽
💡 主委一個人決定、其他委員不知情的事,可以先請管委會出示會議紀錄與授權依據,拿不出來,再參考前段如何檢舉管委會的 3 個步驟,或提到區權會處理。

管委會花錢、出租公設,要不要區權會同意?

管委會權限金額是很多住戶想問的:管委會花多少錢以內可以自己決定?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金額,區權會可以在規約或決議中訂出管委會可以自行動支的上限,超過上限就要提到區權會。

除了金額,下面這些事情,條例本身就規定要經過區權會或特定住戶同意:

事項管委會可以自行決定嗎依據
共用部分日常清潔、一般維修可以,屬於法定職務第 10 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2 款
共用部分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不行,要依區權會決議第 11 條第 1 項
動用公共基金要依區權會決議運用第 18 條第 3 項
在外牆、屋頂設置廣告物或基地台不行,要區權會決議,並經頂層或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第 33 條第 2 款
出租或約定特定人使用共用部分使用收益的特別約定,要載明於規約才有效第 23 條第 2 項第 2 款
對違規住戶收取違約金處理方式要載明於規約才有效第 23 條第 2 項第 4 款
💡 什麼叫「重大」修繕,條例沒有定義,臺北市建管處的問與答指出,重大或一般修繕的界定標準,也應依區權會決議認定。

出租多功能廳、外牆廣告位這類有收入的事,就算區權會同意了,契約裡的租金歸屬(應回到公共基金)、租期與損壞責任,管委會仍要逐條確認,收益也要列入財務報告公告。

管委會可以罰錢嗎?4 種常見管委會越權行為

管委會違法的情形,有些是出於好意卻超出權限,例如直接對住戶開罰、把違停的車鎖起來。下面 4 種越權行為,每一題先回答可不可以,再說明依據,住戶與委員都可以對照。

管委會可以罰錢嗎?罰鍰和規約違約金的差別

管委會可以罰住戶錢嗎?管委會不能對住戶開「罰鍰」,罰鍰是行政機關依法律處罰人民的手段,管委會是社區的自治組織,沒有這個權力。管委會能做的,是依規約向違規住戶請求「違約金」,兩者的差別在於有沒有規約依據:

  • 規約沒有寫:第 23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管委會自己公告的罰款,住戶沒有繳納的義務
  • 規約有寫:違約金條款經區權會決議訂入規約後,住戶違規時,管委會可以依規約請求;第 16 條第 5 項也規定,住戶違規時,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 住戶不繳:管委會只能透過民事程序請求,不能用鎖車、斷水斷電、拒收包裹等方式逼住戶繳錢

如果您是住戶,收到管委會的罰款通知,可以先請管委會提供規約中對應的條文與區權會決議;如果您是委員,想讓社區規定真的有約束力,要先檢查規約有沒有違約金條款、金額與程序是否寫清楚,再經區權會決議修訂,可以先請律師檢視社區規約,避免條款寫了卻因為程序或內容有瑕疵而用不上。

管委會可以鎖車嗎?擅自鎖車可能涉及強制罪

管委會不宜擅自把住戶或訪客的車鎖起來,即使規約有相關約定,仍可能涉及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可能成立強制罪;擅自上鎖、讓車主無法移車,有刑事與民事風險,但是否構成犯罪,仍要由檢警與法院依規約內容、現場告示、行為方式及個案事實判斷。

違規停車時,管委會比較穩妥的做法是:

  • 先張貼通知或當面勸導,留下照片與時間紀錄
  • 依規約訂定的違規處理方式處理,規約要有明文
  • 停在社區外的道路、影響通行時,請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 占用他人車位的,受害的住戶可以依民事程序請求排除
💡 鎖車看起來立刻有效,但下決定的委員可能要自己面對刑事責任,住戶遇到車被鎖,也可以先拍照蒐證,再決定要報警還是與管委會協調。

管委會可以限制裝潢、出租或禁止養寵物嗎?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委會想限制住戶怎麼用自己的房子,要有法律或規約的依據,管委會自己發公告是不夠的,常見的 3 種情形:

  • 禁止出租給特定對象:例如「本社區禁止租給學生」,管委會自行公告沒有依據,對屋主沒有拘束力;就算寫進規約,限制出租對象是否有效也常有爭議,要看限制是否合理、有沒有超出維護共同生活所必要的範圍
  • 裝修規定與保證金:住戶修繕專有部分時不得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第 16 條第 3 項),也不能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寧、安全與衛生(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社區可以在規約中約定裝修前申請、繳交保證金的規則;裝修完沒有造成共用部分損壞,保證金應依約退還,有損壞的,修繕費用由造成損壞的住戶負擔(第 10 條第 2 項但書)
  • 禁止養寵物: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規約另有禁止飼養的規定時,從其規定;第 23 條第 2 項第 3 款也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要載明於規約才有效,管委會自己公告「禁止養寵物」,沒有規約依據就不生效力
💡 遇到這類限制,住戶可以先請管委會拿出規約條文,規約沒有寫,就是管委會越權;規約有寫但您認為內容不合理,要回到區權會提案修改。

管委會可以拿公共基金投資嗎?

管委會不能自行決定拿公共基金去買股票、基金或做其他投資。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管委會是保管人,怎麼用要由區權會決定。

委員想讓公共基金多一點收益時,比較穩妥的做法是:

  • 把運用方式(例如轉存定存、交付信託)提到區權會討論並做成決議
  • 決議內容寫清楚可以運用的範圍與額度
  • 執行後把收益與餘額列入財務報告公告

未經區權會決議擅自投資,本身就是越權,造成虧損時,委員可能要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挪用公共基金會有哪些民刑事責任,可參考〈管委會主委失職能提告嗎?管委會被告案例與 5 步驟提告流程〉中的刑責段落

管委會決議違法怎麼辦?如何推翻管委會決議

管委會禁止外送員進社區、禁止房仲帶看,這類公告有沒有效,要看管委會決議是否守住法律、規約與區權會決議這 3 條界線。管委會決議違法時,住戶可以先回到區權會處理,必要時再請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管委會決議無效怎麼判斷?第 37 條的 3 條界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這就是判斷管委會決議無效的 3 條界線:

界線常見的越界情形對照依據
違反條例未經區權會決議就動用公共基金、自行決定共用部分重大修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3 項
違反規約規約沒有授權,管委會自行訂罰款、禁養寵物、限制出租第 23 條第 2 項
違反區權會決議區權會已決定的事,管委會不執行或改變內容第 36 條第 1 款
💡 管委會違反規約常見的 4 種情形:擅自決定開支、變更公設用途、自訂社區新規範、不執行區權會已通過的決議。

前面提到的外送員、房仲例子,可以這樣判斷:社區規約或區權會決議有沒有授權管委會限制外人進出?有授權,管委會依授權訂定的門禁規定,住戶要遵守;沒有授權,管委會自己公告的禁令,就有違反第 37 條的疑慮。

想確認管委會決議有沒有依據,第一步是看文件,第 3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拿到文件後,對照上表逐條檢查,您就能判斷這項決議是越界的,還是有依據只是您不同意。

管委會決議要幾人?開會人數與 Line 表決

管委會決議人數,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第 29 條第 2 項把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交給區權會決議,規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要先看社區規約怎麼寫。

內政部公告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14 條可以當參考,這是內政部提供社區訂定規約時參考的範本:

  • 開會頻率:主任委員每 2 個月召開 1 次管委會會議(也可以改成每月 1 次)
  • 通知期限:主任委員於開會前 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 決議人數:未另外勾選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討論事項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通過
  • 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 15 日內公告

用 Line 群組表決的管委會決議效力,要看規約有沒有允許這種開會與表決方式。規約範本的設計是開會前以書面通知、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以書面委託代理,並作成會議紀錄,規約沒有另外約定時,只在 Line 群組表決、沒有正式開會與會議紀錄的決議,容易被住戶質疑程序不合規約。

💡 區權會的部分,臺北市建管處在公寓大廈問與答中明確表示,以問卷或決選單寄發回收的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符合第 31、32 條的規定。區權會有法定程序,管委會的程序則由規約決定,兩者要分開看。

如何推翻管委會決議?先走區權會,再考慮法院

管委會是執行單位,第 39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所以推翻管委會決議,最直接的路是回到區權會:

方式適合的情況下一步
區權會做成不同決議管委會的決定屬於社區可以自治決定的事,多數住戶不同意依第 25 條第 2 項,經區分所有權人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提案變更決議或改選委員
法院確認決議無效決議明顯違反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已經影響您的權益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判斷決議是否有效
💡 區權會的做法可以同時解決「換掉決定的人」與「改掉決定的事」,法院只能處理決議有沒有效,走法院之前,先評估區權會這條路走不走得通。
📖 想召開臨時區權會,召集、委託書與出席人數怎麼算,可參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怎麼開?區權會 6 步驟、委託書與出席人數〉
📖 準備走法院時,起訴要件、舉證與法院實務上怎麼判斷,可參考〈區權會決議無效怎麼認定?8 種法院判決情形與住戶救濟步驟〉
📖 如果您是委員,想在做決議之前就避免這些爭議,可參考〈管委會決議出錯怎麼辦?法律顧問教你預防與應對!〉

管委會是什麼?成立方式、社區主委任期與薪水

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的組織,負責執行區權會的決議與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工作(第 3 條第 9 款)。下面整理管委會怎麼成立、社區主委任期多久、有沒有薪水,想換主委時可以怎麼做。

管委會怎麼成立?區權會選委員,委員互推主委

管委會成立的流程,可以濃縮成 3 個步驟:

  1.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新建的公寓大廈,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由起造人於 3 個月內召集(第 28 條);決議門檻依第 31 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要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3/4 以上同意
  2. 選任管理委員,再由委員互推主委:區權會選出管理委員,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例如承租人,除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也可以被選任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第 29 條第 5 項)
  3. 向主管機關報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部分縣市委託區公所受理,例如高雄市由各區公所受理管理組織報備(第 61 條)

社區主委職責與其他委員的分工,依規約約定,常見的分工如下:

委員常見職責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召集管委會會議,依管委會決議執行職務
財務委員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的收取、保管、運用與支出
監察委員監督管理委員、管委會是否遵守法令、規約及區權會、管委會的決議
💡 老舊社區也可能被強制成立管委會:2022 年修法新增第 29 條之 1,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區分所有權人要在通知後的期限內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逾期未辦理的,依第 49 條之 1 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社區主委任期多久?可以連任幾次、想換主委怎麼做

社區主委任期依第 29 條第 3 項,由區權會或規約規定,任期 1 到 2 年;區權會或規約沒有規定的,任期 1 年。連任的限制依職務不同:

職務任期連任
主任委員、負責財務與監察的管理委員1 至 2 年,未規定者 1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
其餘管理委員1 至 2 年,未規定者 1 年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
💡 第 29 條第 4 項規定,任期屆滿沒有再選任,或有第 20 條第 2 項拒絕移交的情形,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任期到了不能靠不開會一直做下去。

社區主委更換流程常見的有 3 種情形:

  • 任期屆滿改選:在區權會中選任新的管理委員,再由委員互推新主委
  • 任期中想換人:依規約的解任、罷免規定辦理,規約範本第 12 條訂有管理委員當然解任與罷免的情形;規約沒有規定的,可以依第 25 條第 2 項請求召開臨時區權會提案處理
  • 主委自己請辭:依規約的遞補規定,由候補委員遞補或委員重新互推

新任主委產生後,舊管委會要依第 20 條第 1 項,把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給新管委會。

社區主委有薪水嗎?車馬費、管理費折抵與責任差別

社區主委薪水,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給或一定不能給,由規約或區權會決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13 條提供 3 種選項,未勾選時視為無給職:

  • 無給職
  • 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給付方法依區權會決議
  • 其他報酬給付方式

實務上,管委會主委薪水也常用補貼的方式處理,例如:

  • 出席費或車馬費:寫在規約或區權會決議中,例如每次開會領取固定金額的出席費
  • 管理費折抵:例如主委當月管理費全免,其他委員減免一部分
  • 誤餐費或交通補助:針對開會時的餐點或交通支出

委員是否受有報酬,可能影響個案中注意義務的判斷。若法院依具體法律關係認定管理委員與區分所有權人間具有委任關係,民法第 535 條規定,無償受任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受有報酬者,則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至於出席費、車馬費或管理費折抵是否屬於報酬,仍要看給付目的、規約或決議內容及個案事實。

💡 不管是否支薪,補貼的方式與金額都應該經過區權會決議或寫進規約,由管委會自己決定發給自己,就是沒有依據的越權情形。

如何檢舉管委會?公共基金遭違法動支的成功案例

以下為去識別化案例:住戶發現公共基金支出異常,且管委會主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決議,即與廠商簽訂大廳改建合約。住戶要求查閱帳簿、會計憑證與報價單時,管委會以涉及隱私為由拒絕,因此尋求翊鼎法律事務所協助。

案例爭點:管委會權限是否逾越?

本案的核心不是單純質疑工程價格,而是確認管委會權限與管委會職責的界線:住戶依法可請求閱覽公共基金相關資料;公共基金的運用及共用部分重大修繕或改良,原則上應依區權會決議辦理。

若主委跳過決議程序、拒絕提供帳冊,住戶可先固定證據,再評估如何檢舉管委會或採取民事救濟。

翊鼎協助方式:先行使查帳權,再準備檢舉資料

  • 律師先整理區權會紀錄、工程合約、報價單、財務報表與住戶的查帳請求,確認爭議事實及證據。
  • 接著發函要求管委會在期限內提供帳冊,並說明無正當理由拒絕查閱可能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及第 48 條;若仍不處理,住戶可檢附書面紀錄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 同時釐清工程是否屬重大修繕、是否已有區權會授權,以及公共基金支出是否符合規約與決議,避免只以金額高低判斷是否合法。

處理結果:管委會開放查帳,工程交回區權會決議

管委會收到律師函後,同意提供會計憑證與工程資料供住戶查閱,並暫停工程與公共基金撥款,改由區權會討論是否施作及如何編列預算。本案因此在未進入訴訟的情況下,先保全住戶的知情權,也讓公共基金支出回到社區的合法決策程序。

這個案例說明,想知道如何檢舉管委會時,重點不是只寫一封陳情書,而是先確認違反的法定義務、蒐集可供主管機關查核的資料,並保留查帳遭拒、催告與管委會回覆等紀錄。若爭議涉及決議效力、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仍須依個案證據另行評估。

※ 本案例已去識別化;個案處理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結果,實際方案仍須依社區規約、區權會決議與具體證據判斷。

如何檢舉管委會常見問題 FAQ

Q1:如何檢舉管委會帳務不清?可以先要求看帳冊嗎?

A:管委會帳目不清時,建議先要求看帳冊,再決定如何檢舉管委會。第 3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資料,管委會不得拒絕;管委會拒絕公告財務收支、改組時拒絕移交的,依第 20 條第 2 項,經催告於 7 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Q2:檢舉管委會,會被管委會知道是誰檢舉的嗎?

A:檢舉書要寫明檢舉人資料,但您可以在檢舉書上註明請求對檢舉人身分保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8 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臺中市、桃園市等縣市也訂有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的作業要點。

不過主管機關調查時,可能要向管委會說明檢舉的事實內容,社區戶數少、事件明確時,管委會仍可能從事件本身推測檢舉人,擔心關係破裂的話,可以與其他住戶共同具名,或先透過區權會提案處理。

Q3:主管機關收到檢舉後,多久會處理?

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規定主管機關處理檢舉的期限,各縣市的處理時間不同。送件後建議記下收文日期與收文字號,一段時間沒有回覆,可以撥打當地市民專線或直接聯絡承辦單位查詢進度。

Q4:管委會可以罰錢嗎?規約寫的違約金一定要繳嗎?

A:管委會不是行政機關,不能對住戶處以行政法上的罰鍰;至於能否依規約請求違約金,要看規約是否明定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條款內容與訂定程序是否合法。

規約沒有依據時,管委會僅以公告訂出的罰款通常欠缺請求基礎;即使規約有寫,違約金是否過高、住戶是否確有違規,發生爭議時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Q5:管委會花多少錢以上,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A:法律沒有統一的金額門檻,各社區由規約或區權會決議訂出管委會可以自行動支的上限。

另外,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共用部分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權會決議,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公共基金的運用應依區權會決議,這兩類支出不論金額,都要回到區權會。

Q6:管委會用 Line 群組表決,決議算數嗎?

A:要看社區規約有沒有允許這種表決方式。管委會的召集方式與事務執行方法,依第 29 條第 2 項由區權會決議或規約規定;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14 條的設計是開會前 7 日書面通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規約沒有另外約定時,只在 Line 群組表決的決議,程序上容易被質疑。

Q7:社區主委任期幾年?可以連任幾次?

A:依第 29 條第 3 項,社區主委任期 1 至 2 年,由區權會或規約規定,沒有規定的任期 1 年。主任委員、負責財務與監察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1 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

Q8:當社區主委有薪水嗎?管理費折抵算不算報酬?

A:大樓主委、社區主委有沒有薪水,由規約或區權會決定;內政部規約範本在報酬選項未勾選時,視為無給職。

管理費折抵、出席費或車馬費是否屬於民法第 535 條所稱報酬,要看給付目的、規約或決議內容與個案事實,不能只憑名稱判斷。補貼方式與金額宜經區權會決議或明定於規約,避免發生爭議。

管委會爭議別一個人扛:翊鼎法律顧問協助您釐清下一步

如何檢舉管委會,重點在先確認您遇到的事情屬於哪一種:第 47 條到第 49 條列出的違規,可以依第 59 條向主管機關檢舉;決議有沒有效、要不要賠償,要回到區權會或法院;管委會權限與職責的界線,則要同時對照條例、規約與區權會決議。同一件事常常同時涉及好幾條路,先走錯一條,可能多花好幾個月。

不確定如何檢舉管委會,或檢舉之後還要不要走其他途徑,可以先把證據、規約與會議紀錄整理好,再請律師協助判斷。本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現行規定整理,個案的處理方式仍要依您社區的規約、會議紀錄與實際情況判斷。

居住環境若遇上房屋漏水、管理費催繳、管委會權責爭議或住戶間的侵權糾紛,往往讓人心力交瘁,且處理上需高度仰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專業規範。

如果您正為社區管理或鄰里爭議煩心,翊鼎法律顧問將協助您檢視規約內容、保全相關證據,並透過協商或法律途徑,有效解決居住難題,還您安寧的生活品質。

翊鼎可以依您的角色提供協助:

  • 住戶:判斷這件事該檢舉、該開區權會還是該走法院,協助撰寫檢舉書、書面催告與請求閱覽帳冊,必要時代為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 管委會與委員:審閱與修訂社區規約(包含違約金條款、管委會會議程序),協助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擬定議程,處理管理費催繳與住戶違規
📖 社區想長期有律師可以諮詢,也可以參考〈2026 法律顧問費用行情:企業、社區、個人年費一次看〉,了解社區法律顧問的費用區間

歡迎來電或加入官方 LINE ID:@023euuif(輸入 ID 時請記得要加「@」)來訊簡述情況,將有專人與您討論、安排諮詢,讓我們為您量身規劃最適合的處理方式。

翊鼎法律顧問 林冠宇 主持律師
林冠宇 主持律師 翊鼎法律顧問

以法相扶 鼎力相助

無論面對民事糾紛、刑事指控或商務挑戰,我們始終以專業、誠信、全力以赴的態度,陪伴您走過每一道法律難關。

台北總部 桃園辦公室 高雄辦公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91 號 9 樓之 1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080 號 11 樓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 8 號 16 樓之 1 A 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相關法規參考

法規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文引用第 2、3、4、6、10、11、16、18、20、23、25、28、29、29-1、31、33、35、36、37、39、47、48、49、49-1、59、59-1、61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的注意義務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8 點陳情案件保密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問與答私權爭議處理、重大修繕界定、閱覽報備資料
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103 年 4 月 30 日修正)管委會會議、委員報酬、解任與罷免

林冠宇律師

林冠宇律師|翊鼎法律顧問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44號 ‖ 現任 翊鼎法律顧問主持律師

執業領域:勞動法務(勞保爭議、資遣與非自願離職、職災賠償)、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爭議協商與訴訟。 本文由林冠宇律師依現行勞動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並審定。

寄信給我 YouTube Instagram Facebook 電話諮詢 LINE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