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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性騷擾要怎麼處理?律師解析員工自保與雇主處理重點

    發佈時間:2026-08-07
    更新日期:2026-08-07

    在職場上遭遇不舒服的言語暗示或肢體接觸時,許多人第一時間往往會感到錯愕,甚至陷入「這樣到底算不算性騷擾?」、「說出來會不會丟掉工作?」的焦慮與自我懷疑中。另一方面,許多企業雇主或人資(HR)在接獲員工反映時,常因為不熟悉法規,或者抱持著「沒有證據、不要把事情鬧大」的心態而選擇冷處理。然而,這種做法不僅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更會讓公司面臨行政重罰,甚至被「強制公開」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姓名,導致企業商譽受到難以抹滅的重創。

    到底什麼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會構成「職場性騷擾」?員工遇到時該如何自保?而雇主又該如何正確啟動合法的調查流程,才能善盡法定義務並避免吃上官司?本文將由「翊鼎法律顧問」專業律師為您深度解析《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最新規範,從法規定義加害人與雇主的法律責任,到實務上最常引發爭議的「下班後傳曖昧訊息」、「離職後才申訴」等四大常見情境,為勞資雙方提供最完整、最清晰的法律防雷指南!

    職場性騷擾常見情境有哪些?

    職場性騷擾可能發生在工作期間、下班後,甚至離職後仍可能引發法律爭議。以下整理四個最常見的職場性騷擾情境,帶您快速了解相關法律重點。

    情境1:下班後傳曖昧訊息算職場性騷擾嗎?

    •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下了班,所有的騷擾行為就不歸《性工法》管。
    • 事實上,為了彌補下班後的防護漏洞,如果員工在非工作時間,遭到同一公司的同事、具業務往來的人員進行「持續性」的性騷擾,依然完整適用該法。
    • 簡單來說,即使是下班後的通訊軟體傳訊,只要具備持續性,或加害人為公司最高負責人,雇主知悉後仍必須依法啟動性平調查。

    情境2:性騷擾後已離職公司還要處理嗎?

    • 部分企業在接獲前員工的申訴時,常以對方已經離職為由,拒絕啟動內部的調查機制。
    • 然而,只要該疑似性騷擾事件是發生在「受僱期間」,雇主就負有法定的防治與處理義務。
    • 也就是說,只要雇主接獲申訴,原則上仍應啟動客觀的調查程序,釐清事發當時的工作環境是否有違法情事,並依法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情境3:沒有明確客觀證據,職場性騷擾還能成立嗎?

    • 職場性騷擾往往發生在沒有監視器的隱密空間(如茶水間或私人辦公室),導致被害人常擔心口說無憑。
    • 但在實務上,證據並不僅限於直接的影像畫面,調查時依法得「綜合審酌」各項情形。
    • 只要被害人能提出具體一致的陳述,並輔以事發後的「身心科就醫紀錄」,或是雙方事後的「LINE 對話截圖」等周邊客觀證據,依法仍有極高機率能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

    情境4:員工稱遭雇主性騷擾雇主卻沒有調查?

    • 當被指控性騷擾的對象就是老闆本人時,雇主往往會因為急於自清,而忽略了法定的補救程序。
    • 依據法規,雇主的處理義務是建立在「知悉疑似事件」的當下,而非「確認事件屬實」之後。
    • 這意味著,不論最終調查認定性騷擾是否為真,雇主都必須依法啟動初步的關懷與補救措施;若以「指控不實」為由拒絕處理而衍生吃案爭議,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重罰。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遇到時該如何界定與自保?

    怎樣會構成職場性騷擾?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12條規定,職場性騷擾主要包含以下幾種構成樣態:

    1.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交換式性騷擾/權勢性騷擾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3. 非工作時間之延伸適用: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於非工作時間發生,亦構成職場性騷擾並適用該法,包含:
      • 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 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 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具體行為審酌基準

    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5條規定,性騷擾之調查除依上述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 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面試遇到性騷擾只能自認倒楣?求職者也受性工法保護!

    許多人常有一個迷思:以為必須「正式錄取、簽約成為員工」之後,在公司遭遇性騷擾才受勞動法規保護。如果是在面試階段被面試官吃豆腐、開黃腔,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趕快逃跑?

    其實不然!法律的保護傘,從你投遞履歷、踏入面試會議室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張開。

    法律概念:保護範圍涵蓋「求職者」 

    依據《性工法》第 12 條規定,職場性騷擾的保障對象不僅限於在職員工(受僱者),還包含了「求職者」。只要是在執行職務(包含面試、招募過程)時,任何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對求職者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或行為,就構成職場性騷擾。

    常見的面試性騷擾情境:

    • 言語騷擾: 面試官詢問與工作專業完全無關的私密問題,或是刻意開黃腔、品頭論足。
    • 行為與肢體騷擾: 藉著指導操作或帶領參觀環境時,刻意觸碰求職者的肩膀、手部,或在密閉的面試空間中刻意靠得極近,讓人產生壓迫與不適感。
    ⚖️ 律師的實務提醒:
    • 對求職者而言: 

    即使最後沒有錄取,只要在面試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您依然可以依法向該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千萬不要因為「還沒拿到 Offer」就默默吞下委屈。 

    • 對企業老闆而言: 

    公司對於面試官的言行負有督導責任。一旦求職者提出申訴,企業若沒有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調查該面試官、懲處或調整面試流程),主管機關最高可對企業處以新臺幣 100 萬元的重罰。企業在招募與面試訓練上,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在工作場所性騷擾會有民事或刑事責任嗎?

    加害人與雇主會面臨哪些民事賠償責任?

    職場性騷擾一旦成立,加害人與企業都必須為此付出相對應的法律代價。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被害人不僅可以捍衛自身權益,更能依法向加害人與雇主請求實質的民事賠償。

    ✏️ 民事賠償的範疇主要涵蓋了「連帶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以及針對利用職權壓迫所設立的「懲罰性賠償金」。為幫助您快速釐清不同的賠償項目與條件,以下整理了具體的民事責任對照表:
    賠償請求項目適用對象與給付條件法源依據
    連帶損害賠償受有財產或非財產損失時,原則上由「加害人與雇主」連帶負責。性工法第 27 條第 1 項
    精神慰撫金與回復名譽被害人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若名譽受損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工法第 29 條
    權勢加害懲罰性賠償若加害人具指揮監督權限(權勢加害),得額外請求 1 ~ 3 倍賠償。性工法第 27 條第 5 項
    最高負責人懲罰賠償若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得額外請求 3 ~ 5 倍賠償。性工法第 27 條第 6 項

    加害人會面臨哪些刑事責任?

    • 若涉及乘人不及抗拒而強行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將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刑事罪嫌,行為人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係利用僱用、求職、權勢或機會犯之者,依法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涉及反覆或持續之不當追求,使人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或社會活動,亦可能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會有哪些行政責任?負責人也會被罰嗎?

    雇主若未盡法定的職場性騷擾防治及處置義務,地方主管機關除處以罰鍰外,亦會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連續處罰。相關行政罰鍰金額如下:

    • 罰鍰2萬元至100萬元(《性工法》第38條之1第2項):
      •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成立或原懲戒不當,令行為人之雇主限期為必要處置,雇主逾期未配合辦理。
    • 罰鍰2萬元至30萬元
      •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性工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
      • 雇主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工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罰鍰1萬元至10萬元(​​《性工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
      •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未設立申訴管道,且經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 罰鍰1萬元至5萬元(《性工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期間,雇主拒絕申訴人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之申請。
    • 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性工法》第38條之1第6項規定):
      • 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工作場所如何應對職場性騷擾才合法?

    為了建構友善且安全的工作環境,雇主不僅需要積極預防,更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完整的防治機制。

    ✏️事實上,從法規要求來看,雇主的責任可分為事前預防、事中處理與事後追蹤三個階段。如果處理環節出現疏漏,企業可能會面臨行政罰鍰,甚至衍生後續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階段 1:事前雇主如何建立性平防護網?

    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核心,在於事件發生前就建立明確的制度與申訴管道,而不同規模的企業,依法需要履行的防護義務也會有所差異,以下為您整理常規的標準:

    企業受僱人數規模法定義務申訴管道設置與規範要求依據
    10 人以上未滿 30 人設置申訴管道並於顯著處公開揭示需提供專線電話、傳真、專用或電子信箱等《性工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規定
    30 人以上訂定規範(申訴與調查處理程序、保密原則、懲戒方式等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需明定調查程序、保密機制與防止報復措施《性工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第9條規定
    🌟除了建立制度,針對部分具有潛在風險的工作型態(如:房仲帶看房屋、居家照護服務或業務外訪),雇主也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簡單來說,企業透過建立「通報機制」或提供「緊急聯繫方式」,讓外勤員工在遇到突發狀況時有所保障。

    階段 2:事中接獲申訴該如何合法調查?

    當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不論是接獲正式申訴或聽聞),即負有法定處理義務,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依法通報:

    知悉的兩種法定態樣具體常見情境舉例雇主的法定處理義務
    因申訴而知悉被害人透過申訴信箱、專線,或是直接「口頭」向主管或 HR 正式反映。應適當隔離雙方,啟動客觀專業的內部調查程序,並提供醫療或心理諮商資源。
    非因申訴而知悉聽聞辦公室八卦傳言、看到網路爆料、媒體報導,或是其他同事見義勇為的「匿名檢舉」。只要雇主「聽到了」,就必須主動啟動初步的關懷與事實釐清程序,並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
    🌟如果是被害人主動提出申訴,雇主應適當隔離雙方,並啟動客觀的調查程序,過程中需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同時避免重複詢問造成二次傷害。

    法定調查期限與通報流程:

    1. 啟動雙軌因應機制(接獲申訴 vs. 非因申訴知悉)


    若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

    依《性工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且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

    提供或轉介醫療、心理諮商等服務;並啟動調查程序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

    若雇主非因申訴(如傳聞、目擊或被害人不願申訴)而知悉:

    依《性工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規定,雇主仍須主動訪談相關人員以釐清事實。

    告知被害人權益並協助其提起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依被害人意願轉介相關諮商與社會福利資源。

    2. 啟動客觀專業的調查與權勢隔離

    • 客觀調查與避免二次傷害:
      • 依《性工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應避免重複詢問。
      • 內部申訴處理單位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 權勢加害人之暫時停職:
      •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及《性工法》第13條之一第1項規定,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 若調查後未認定為性騷擾,應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 調查期限:
      •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規定,雇主應自接獲申訴之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
      • 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3. 法定通報義務

    依《性工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階段 3:事後如何進行懲處與員工輔導?

    調查完成後,為了維護職場秩序並避免後續爭議,雇主的責任並未就此結束:

    1.懲處與解僱

    •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及第19條規定,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若情節重大,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明定,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或《性工法》第13條之一第2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相反地,若證實申訴為惡意虛構,亦可對申訴人為適當懲戒。

    2. 結案通報

    依《性工法》第13條第4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規定,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雇主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3. 追蹤考核與心理協助

    • 避免報復: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規定,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提供諮商: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之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2次之心理諮商協助,幫助員工度過創傷。

    關鍵 4:為何預防勝於治療?請法律顧問的好處

    面對日趨嚴格的法規與潛在的高額裁罰,企業引入外部法律顧問或專業人士協助處理性騷擾防治,具有以下關鍵優勢:

    • 確保程序合法與客觀公正:
      • 依《性工法》第13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調查單位必須包含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 勞動部為此建置了「🧑‍⚖️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其中包含律師、性平專家等供企業遴選。透過法律顧問或外部專家組成調查小組,能防止內部申訴流於護短或程序瑕疵。

    🌟翊鼎法律顧問團隊 陳文傑律師、 林冠宇律師,皆為律師公會推薦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律師!事前預防、事中處理、事後協助,都能為您傾心協助!

    • 作為雇主免責的重要舉證: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若發生性騷擾,雇主與行為人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若雇主能證明其「已遵行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則可免負賠償責任。
      • 聘請法律顧問建立完善的防治規範、辦理實質的高階主管培訓,並在事件發生時委由外部專業律師或專家進行客觀調查與證據保全,是雇主未來在民事訴訟中舉證「已盡力防止」以爭取免責的合法與有效憑證。
    🌟值得留意的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若雇主能證明已依法建立防治制度、辦理訓練,且對事件發生「已盡相當防止義務」,便有機會在訴訟中主張免除連帶賠償責任,這也是企業尋求法律顧問協助的核心價值。

    雇主、HR的防雷指南:重點罰責一次看

    📊 113 年度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通報關鍵數據:

    • 通報件數驚人: 年度通報申訴案件高達 1,577 件,其中非公務機關(一般企業)就占了 77.6%(1,223 件)。
    • 成案比例極高: 在所有通報案件中,經調查後「性騷擾成立」的比例高達 60.2%(949 件),不成立僅占 25.1%。
    • 兩大違法重災區: 申訴類型以「敵意式性騷擾」占 74.3% 為大宗;而騷擾形式則主要集中在「肢體行為(66%)」與「口語言詞(47.2%)」。
    • 前三大高風險行業: 依序為製造業(21%)、公共行政國防業(13.8%)、以及醫療保健及社工服務業(12%)。

    遇到員工提起性騷擾申訴,企業應該如何啟動合法的性平調查流程?許多企業為了息事寧人,往往在接獲申訴時選擇「冷處理」,但這將導致雇主面臨嚴格的行政重罰。

    ✏️此外,違規的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鍰金額將被「公開上網」,對企業形象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以下為您整理常見行政罰鍰對照:
    罰鍰金額區間雇主常見違規法源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
    2 萬至 100 萬元知悉性騷擾卻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拒絕配合主管機關限期處置。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
    2 萬至 30 萬元30 人以上企業未訂定防治措施;因員工申訴而惡意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
    1 萬至 10 萬元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企業未設立申訴管道,且屆期未改善。第 38 條之 1 第 4 項
    1 萬至 5 萬元在調查最高負責人期間,雇主拒絕申訴人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之申請。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
    🌟以上都可能會再附加名譽處分:強制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鍰金額,若屆期未改善者,還會再按次處罰!

    職場性騷擾常見情境法院如何處理?

    情境1:下班後傳曖昧訊息算職場性騷擾嗎?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員工(申訴人)主張遭主管多次性騷擾,向雇主(原告)申訴未果後,轉向勞動主管機關(被告)申訴。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主管僅於下班時間傳送「那吃妳」、「那就吃妳了」之 LINE 訊息構成性騷擾,其餘指控均不成立。主管機關遂依《性工法》命原告(雇主)須舉辦教育訓練、將主管移送人評會審議,並提供該員工諮商等相關資源。
    • 原告(雇主)主張: 該對話發生於晚間 8 點多,並非正常提供勞務之工作時間,且本案並無其他發生於工作時間的性騷擾行為,不符合《性工法》「持續性性騷擾」之要件。認定與處罰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而非《性工法》,因此訴請撤銷原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 年度訴字第 667 號判決認為:

    • :適用法規與程序違誤(敗訴)
      • 非屬執行職務範圍: 法院勘驗完整對話紀錄,確認雙方對話時間為晚間 7 時至 11 時許,確屬非上班時段。對話內容雖提及出差、辦公室等工作字眼,但屬閒聊性質,難認與執行職務有關。
      • 不符性工法要件: 主管機關既認定「僅有」該筆下班時間的單一訊息成立性騷擾,其餘期間的指控皆不成立,在法律上即無法認定本案屬於《性工法》所規範的「工作場所性騷擾」或「持續性性騷擾」。
    💡:近期修法的核心重點,釐清下班後的法規適用界線:
    • 工作時間內: 不論是單一次的嚴重冒犯(如不當觸摸),或是輕微但多次的言語騷擾,皆可能構成《性工法》的規範範圍。
    • 非工作時間(下班後): 為了避免過度干預私生活,法律限縮適用範圍。如果是同事、客戶在下班後騷擾,必須具備「持續性」才適用《性工法》;若僅為單一次的行為,則歸《性騷擾防治法》管轄。
    • 最高負責人例外條款: 法律設有例外,如果加害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即使在下班後只發生非持續性騷擾,也適用《性工法》,雇主依法必須妥善處理。
    • 必須妥善處理。
    • 原告(雇主):免除性工法之雇主處置義務(勝訴,撤銷原處分)
      • 無從依原法規命為處置: 既然本案不適用《性工法》,主管機關逕依該法相關辦法,強制命令原告(雇主)舉辦教育訓練、送交人評會及提供諮商等處置,程序上自有違誤。
      • 應回歸適法機關處理: 法院指出,縱使該下班後的行為確實構成性騷擾,亦應移送其他權責機關(如警政機關或社會局依《性騷擾防治法》)予以適法處理,不能將法規割裂或擴張適用。
    • 結論: 員工於「下班非工作時間」且「與執行職務無關」所發生的單一性騷擾事件,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不適用《性工法》。主管機關若依《性工法》強行要求雇主承擔舉辦防治訓練、懲處及輔導等雇主責任,屬於適用法規錯誤,法院依法撤銷原處分。

    情境2:性騷擾後已離職公司還要處理嗎?

    公司敗訴案例|

    • 案件事實

    員工的父親透過 LINE 向老闆反映小孩遭職場性騷擾。老闆卻自認與該員工只是「有曖昧情愫」,且懷疑傳訊者不是女方父親,於是將投訴擱置不理。隨後員工自行離職並向勞動局申訴。勞動局認定老闆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罰 10 萬元並公布姓名,老闆不服提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47 號判決認為:

    • 禁止雇主「私自吃案」只要雇主「知悉」有性騷擾指控(包含家屬代為反映),法定義務就已啟動。法院強調,老闆不能單憑主觀感受,私自將事件定調為「私人感情糾紛」就拒絕調查處理。
    • 離職非卸責藉口:老闆辯稱是員工突然不告而別、拒接電話才無法處理。但法院指出,老闆在收到投訴的「第一時間」就選擇冷處理,未給予關懷與釐清,這種消極態度已造成傷害。
    • 事後的無效處理:老闆宣稱事後有增設申訴專線、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及宣導防治。但法院表明,這些只是通案的行政規定,對於改善「該名受害者」當下面臨的脅迫性工作環境毫無實質幫助,根本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立即有效補救措施」。
    • 結論:法院駁回老闆的訴訟。雇主面對性騷擾投訴,必須在第一時間積極調查並隔離敵意環境,若消極冷處理,事後再做任何預防宣導,都無法免除 10 萬元的怠忽職守罰鍰。

    公司勝訴案例|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申訴人(診所助理)任職約一週後突遭解僱,隨後向警方提出申訴,指控原告(診所雇主)於其在職期間有用眼神直盯胸部、藉拿 X 光片刻意觸碰手部等性騷擾行為。
      • 主管機關裁罰與原告主張: 勞動機關認定雇主知悉申訴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裁處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並公布姓名。雇主堅決否認性騷擾,案件歷經多次訴願交鋒後,雇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路爭訟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8 號判決認為:

    • 主管機關:要求不合常理(敗訴)
      • 已無改善環境之必要: 雇主接到外部機關通知被控性騷擾時,該名員工「已經離職」,客觀上並未處於具敵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中,因此雇主未進行環境改善,並不違背法律規範目的。
      • 主管機關主張雇主知悉後應主動對申訴人「表示關懷」。但法院認為,雇主本人就是被指控的對象,且案件已進入外部調查程序,要求被控告的雇主去關懷指控自己的離職員工,實難期待。
    • 原告(雇主):不構成違規(勝訴,撤銷原處分)
      • 欠缺期待可能性: 法院查明原審已認定雇主「並無」申訴人所指控的性騷擾行為。基於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則」,既然雇主堅稱清白、查無性騷擾事實,且員工已經離職,法律上自然無法苛求雇主要做出任何「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結論: 雇主不需受罰。
      • 若員工在「離職後」才透過外部機制申訴遭雇主本人性騷擾,在雇主堅決否認且經調查查無性騷擾事實的情況下,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地要求被控告的雇主對離職員工表達關懷。
      • 因客觀上已無工作環境需改善,雇主不構成「未盡糾正及補救義務」,主管機關不得據此開罰。

    情境3:沒有明確客觀證據,職場性騷擾還能成立嗎?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被害人(甲女,診所員工)遭診所最高負責人近距離肢體接觸、稱甲女以前說過「約炮」等詞讓他產生誤會,並表示雙方都是成年人。甲女深感受辱,向警方及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調查後認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成立。
      • 原告(雇主)抗辯:主管機關在無其他積極事證下,僅憑甲女單方說詞與自行推論就認為構成性騷擾;並抗辯主管機關僅因診所「監視器畫面遭覆蓋無法提供」,就惡意推定原告是心虛故意滅證,訴請撤銷原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 年度訴字第 508 號判決認為:

    • 被害人指控有理,且具供述證據:
      • 供述明確與現場模擬: 甲女於警詢時對遭推擠、靠近及言語騷擾的細節交代極為具體,並能繪製現場圖及拍攝模擬姿勢照片供查核,非憑空捏造。
      • 身心受創與工作受影響: 甲女事發後至身心科就診服藥,並經學校轉介門診。此事導致甲女對醫療環境產生恐懼,不敢繼續在醫療單位實習而被迫轉往一般公司,實質影響其職業生涯發展與工作表現。
      • 配偶對話紀錄成鐵證: 甲女曾致電原告配偶反映此事,原告配偶傳給甲女的簡訊內容顯示,配偶本身也認為原告對甲女確實有「肢體上不妥當的碰觸」。法院指出,若無相關肢體動作,身為配偶理應不會寫出這類道歉或譴責的簡訊;原告辯稱配偶當時只是單純「安撫」甲女,說詞不被採信。
    • 結論: 雇主應受罰。
      • 利用職務之便對員工進行肢體與言語性騷擾,事後即便以「監視器畫面已覆蓋」為由試圖死無對證,法院仍可透過被害人具體一致的供述、事發後就醫紀錄、以及雇主配偶的對話截圖等周邊證據綜合拼湊出事實全貌。
      • 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成立並無違誤,法院駁回雇主之訴訟。

    ✒️提醒您:實務上,同一件職場性騷擾案可能出現「刑事不成立、民事要賠償、行政要開罰」的結果。這是因為法院與主管機關在面對不同的法律責任時,審視證據的門檻有差異。企業與當事人切勿因為刑事上證據不足,就誤以為可以免除民事的賠償責任或行政上的雇主調查義務。以下為您整理三大責任的判斷標準差異:

    法律責任類型審查重點與規範目的實務常見結果與影響
    刑事責任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攸關加害人的人身自由與前科。即使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不代表沒有性騷擾事實,也無法以此免除民事或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填補被害人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慰撫金)。即使缺乏監視器等直接畫面,被害人仍有極高機率獲判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行政責任檢視雇主是否落實法定的防治、補救與調查義務。只要雇主未積極處理,即使最終性騷擾不成立,雇主依然會面臨高額的行政罰鍰。

    情境4:員工稱遭雇主性騷擾,無論是否屬實雇主都需盡義務否則裁罰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員工向雇主代表人A當面反映,在執行職務期間遭到A本人的性騷擾。A於同日向警方提出申訴,並於當日離職。
      • 雇主反應與裁罰: 
    • 雇主代表人A知悉後不但否認,更出現情緒性指責。
    • 勞動主管機關認定原告A知悉疑似性騷擾事件卻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行為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公布負責人與事業單位名稱,並限期 30 日內改善。原告A不服,提出多項主張並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50 號判決認為:

    • 原告(雇主A):未依法採取糾正與補救措施(敗訴,維持原處分)
      • 態度具敵意,未關懷被害人:員工反映遭不當觸摸時,雇主否認甚至大聲指責被害人。法院認定雇主未以謹慎態度看待事件,缺乏同理心與關懷,並未形塑友善的工作環境。
      • 報警不等於補救措施: 雇主主張事發當下自己有聯繫警察報案,但法院指出雇主自承報警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純屬基於防衛的個人立場,並非為了降低申訴人處於不友善環境的風險,因此不能視為合法的糾正或補救措施。
      • 「有沒有性騷擾」與「是否依法處理」是兩件事: 法院強調,法律規範的核心是課予雇主在「知悉有疑似性騷擾事件」時,就必須立即處理的義務;不論最終調查認定性騷擾是否為真,雇主都必須依法妥善應對,不能以此作為免罰的理由。
      • 行政程序合法無瑕疵: 雇主抗辯主管機關未指派委員專案調查、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法院查明,性平會本可視特定情況依權責決定是否需專案調查;且主管機關開罰前確實有發文通知,雇主也曾具狀陳述意見,認定程序合法無違誤。
    • 結論: 雇主未盡法定義務,需受罰。
      • 當員工反映遭職場性騷擾時,即便被指控的對象就是雇主本人,雇主在知悉「疑似」事件的當下,即負有提供關懷、調查及確保職場友善等法定補救義務。
      • 若雇主當下只顧著自清、否認甚至情緒性指責被害人,不論事後性騷擾事實是否成立,雇主都會因為「未盡防治與補救的法定處理義務」而面臨 10 萬元以上的重罰與公布姓名的處分。

    最新修法下職場性騷擾如何認定?申訴流程與法律責任FAQ 常見問答

    Q1:什麼是職場性騷擾?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A: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職場性騷擾是指在工作場所或因工作關係所發生,具有性意味、性要求或性別歧視的言語、行為或肢體接觸,導致他人感到冒犯、敵意、脅迫,影響人格尊嚴或工作表現。例如不當凝視身體部位、刻意肢體碰觸、散布性暗示訊息、持續追求騷擾等,都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Q2:職場性騷擾一定要有肢體接觸才成立嗎?

    A:不一定。職場性騷擾的認定並不限於肢體接觸,即使沒有碰觸被害人,只要透過言語、訊息、圖片、影像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行為,使對方感受到不舒服、受冒犯或形成敵意工作環境,仍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例如反覆傳送性暗示訊息、評論同事身材、公開播放性暗示影片等,都可能成立。

    Q3:遇到職場性騷擾時,第一時間應該如何蒐證自保?

    A:遭遇職場性騷擾時,建議立即保留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社群訊息、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證人資料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等資訊。同時可將事件經過以書面方式記錄,並盡快向公司申訴管道、人資部門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利後續調查與權益保障。

    Q4:職場性騷擾申訴後,公司一定要啟動調查嗎?

    A:是。雇主只要知悉可能發生職場性騷擾,不論是正式申訴、同事反映或主管得知消息,都有依法處理的義務。企業應立即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啟動客觀、公正的調查程序,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調查。若未依法處理,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

    Q5:職場性騷擾成立後,加害人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A:職場性騷擾成立後,加害人可能同時面臨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若涉及強制觸摸、強行擁抱、親吻等行為,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相關刑事規定。此外,若加害人利用主管身分或職務權勢實施性騷擾,還可能面臨加重賠償責任。

    Q6:雇主沒有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會被罰嗎?

    A:會。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若知悉職場性騷擾卻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還可能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及裁罰金額,對企業商譽造成重大影響。

    Q7:非上班時間發生的性騷擾,也算職場性騷擾嗎?

    A:有可能。若雙方具有僱傭關係、指揮監督關係,或因工作往來而持續發生性騷擾,即使是在下班後、聚餐、出差或通訊軟體聊天期間發生,仍可能被認定屬於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

    Q8:企業如何預防職場性騷擾並降低法律風險?

    A:企業應依法建立職場性騷擾防治制度,包括設置申訴管道、訂定調查處理程序、落實教育訓練及保密機制,並於接獲申訴後立即啟動調查。透過完善的內控制度與法律顧問協助,不僅能保障員工權益,也有助於降低行政裁罰、民事求償及企業聲譽受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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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冠宇律師|翊鼎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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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領域:勞動法務(勞保爭議、資遣與非自願離職、職災賠償)、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爭議協商與訴訟。 本文由林冠宇律師依現行勞動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並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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